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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doc

    • 资源ID:2495111       资源大小:50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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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doc

    1、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2、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各市、州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3、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如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不迟于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

    4、料。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章 投 诉 受 理第九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将投诉书在不迟于收到的次日转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人直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应同时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一条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二)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 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 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不迟于次日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一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的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

    6、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应组织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投诉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然后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第十四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十五条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

    7、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八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 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无效,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第十九条 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可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第二十条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8、(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四)复查结论; (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的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

    9、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误差3%,复查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二)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三)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第五章 投诉管理第二十三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录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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