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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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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和工作职责内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对民爆物品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储存、运输、使用负监督责任。第七条 从事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涉爆人员在上岗前,所在单位应加强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第八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单位)应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九条 企业在

    3、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禁止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并积极查找。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民爆物品产品应在外包装明显位置

    4、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及爆炸品标志。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第十五条 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 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

    5、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

    6、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第十九条 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第二十条 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第六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二十一条 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第二十

    7、二条 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第二十五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8、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第二十六条 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

    9、。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第七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民爆物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陆上作业时,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确认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从事水上爆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及

    10、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 使用民爆物品,应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退回,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一条 应对涉爆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第三十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禁止使用无线通讯

    11、工具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上级批准。第三十五条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第八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三十六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第三十八条 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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