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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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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docx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

    2、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第四,要求正确量刑。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3、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依靠口供定案、依靠言辞定案、依靠证人定案,现在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从口供定案、言辞定案,

    4、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一方面需要收集证据的配套措施,就是解决科学技术证据问题和秘密手段问题。另一方面要树立物证观念和物证意识。(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第一刑讯逼供仍然存在,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仍然存在。第二收集、保管、移送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影响到案件的质量。(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面临案难办,到案说实话难,法庭作证更难。证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毁灭证据的多。(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7)科学技术证据运用上的立法和立法手段,要贯彻严重性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和必要性原则。(8)关于证据规则的建立(9)在证

    5、据的使用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10)关于证据法学学习的问题。3.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

    6、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4.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从制度上完善与宽严相济的有关法政策。第一方面就是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第二方面就是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快速办理轻微案件的制度等。第三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协调制度。第四个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保障制度。二、从检察环节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的第一环节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三、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注意,一是要严

    7、格执法,而是要公正执法。三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要注意法律和政策的区别。5.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第十三讲)(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人权包含着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要素,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核心进行的。刑讯逼供正是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极端表现。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人权保障观念。其次,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尊重法律,严禁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

    8、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说明了在法院依法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威胁最大的阶段,也正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阶段。由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和侦查、检察机关的相对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律师进入侦查程序,作为引起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媒介,检察机关就会常常因为不了解侦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难以进行监督。因此,在场权就是律师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是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的有效制约的手段。(5)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6.试述我国刑事立法中重刑倾向的体现及解决。(1)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无期

    9、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与当今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不合拍;(2)刑罚种类及刑罚制度存在失调现象,尤其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端较为显著;(3)在分则中对某些具体罪名的刑罚规定仍然存在粗疏之处,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4)刑罚执行环节存在不协调,与刑罚目的的要求不相称。其实,从世界尤其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刑罚史的历史嬗变来看,其刑罚沿革经历了一个从古代生命刑为中心到近代的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过渡的过程。我国应当积极革新现行的以自由刑为中心且生命刑还占有相当比重之刑罚体系勇于直面目前国内还较为普遍存在的对死刑过度依赖现状,予以理

    10、性的反思和积极而慎重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7.试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首先,对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四要件说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才是犯罪,三阶层递进式理论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次,三阶层理论中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层,“违法性”中分析;四要件则把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四要件体系外,在“排除犯罪的行为”中分析最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层次更清晰,第一步分析是否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步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害人承诺等排除违法性行

    11、为,第三步分析有责性,即年龄,精神状态等。总之,三阶层比四要件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8.试述犯罪方法论中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类别判断与个别判断的关系问题。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是指在定罪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确定犯罪成立所必需的这样一种客观要素是否存在,如果犯罪成立所必需的客观要素不存在,这样一种判断就中断了,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只有在客观判断作出了一种肯定性判断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故意和过失。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但是必须坚持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样一个原则,也就是要先做形式判断,在形式判断做出了肯定性的基础上再来做实质性判断,只有这样

    12、才能保证判断的准确性。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类型判断是建立在类型性的思维方法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每一种犯罪行为,每一种犯罪本身都是一种类型。我们在定罪的过程中,首先要做这种类型的判断,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某一种构成要件,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做某种个别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个别性的判断带有主观性,但是也能使这种个别性的判断发挥它的应有功能。9.简述刑法修正案(七)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13、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

    14、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个是主体,它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第二个客观方面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0.简述刑法修正案(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犯罪嫌疑人举证说明其收入合法,不

    15、能说明即可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提高到最高刑十年。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1)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天生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中央集权和成文法国家一般要求国家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创制法律,必须有一个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公诉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

    16、障。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加广泛,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较为合适。 (2)权力划分是影响检察机关定位的决定因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先验的前提,因而检察机关只能定位于行政或司法机关;而社会主义法系在权力划分上更为开阔,因而在最高权力之下,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的格局。(3)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定位于行政机关。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互不隶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是追诉刑事犯罪。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

    17、则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其基本职能,且监督范围广泛。 (4)刑事诉讼模式是检察机关定位的具体表现。由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在诉讼模式上更倾向于职权主义,检察官要遵守客观中立的原则,要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而不是单纯的指控被告人。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被视为控方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庭前与辩方进行辩诉交易,对公诉权有较大裁量和处分,在庭上则只承担提出并证明犯罪事实的任务,这便是“当事人主义”或“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2.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1)检察制度的人民性,强调了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

    18、政政权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2)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3)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检察机关职权围绕法律监督而进行。(4)检察机关特殊的组织体制,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内部机制上是上级领导下级。(5)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6)检察机关的决策机制,我国采取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制度,即检察委员会制度。3.试述深化检察改革的几项基本任务。一、刑事立案监督(1)对不应该立案而立案和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3)规范留置盘查制度和坚强对看守所的监督二、侦查监督(1)对强制侦查措施的监督(2)完善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措施(3)

    19、介入侦查引导取证(4)审判审查逮捕程序三、对看守所的监督四、刑事审判监督(1)检查证列席审委会制度(2)调卷的问题(3)对再审抗诉案件的审理(4)死刑复核的监督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六、坚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1)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自侦权与抗诉权分离 七、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1)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措施(2)适当延长拘传期限(3)审查初查措施(4)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5)审查量刑建议制度(6)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及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制度八、完善干部管理制度(1)经费保障(2)人事管理4.试述检察权的性质。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

    20、之确认。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5.试述法律监督的性质与特征。性质:(1)法律监督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能(权威性)。是通过人大授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而且它又是一种综合的权力(2)法律监督是法治文明的实现和延伸,(3)法律监督是

    21、一种动态的社会现象,法治的建设包括法律监督。(4)法律监督是一种政治权利控制机制。特征:(1)法律监督的国家性,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是国家的授权,是一种最高权力监督。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2)专门性(独立性)主要是由检察院单独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团体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3)规范性(准确性)法律监督必须依法来进行,无论是监督的主体、任务、地位,还是监督的内容、对象,监督的活动原则活动方式,一切都是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4)确定性(有限性)法律监督的内容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样一些内容才可以监督,还不能滥用我们的监督权力。(5)有效性(强制性)就是它必然产生法律后果,而且手段上有

    22、多样的特点。(6)程序性(中间性)我们许多法律监督的权利都是通过具体诉讼程序当中的某一环节来启动一个程序这样的方式来展开的。那么它对于案件的事实定性,作出怎样的量刑,这种终局裁判的权力是不在检察院的。1.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主要特点。(1)依靠人民群众,履职和犯罪相伴,因此必须依靠人民群众(2)主动介入调查,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犯罪相伴,因此主动介入调查(3)明确侦查路径(4)知识必须丰富(5)讲究侦查谋略(6)必须敢于监督2.试述如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几个重点环节工作(1)强化侦查意识。拓宽侦查视野(2)立足内部发现,注意里通内和(3)淡化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意识(4)外联,要用自己的权力去

    23、查(5)通过预防发现线索(6)用足初查手段(7)重视第一次讯问,讲究讯问方法,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3.试述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1)捕人过多的问题,绝对数和批捕率比较大(2)质量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问题。(3)够罪才捕的问题(4)够罪即捕的问题。对策(1)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2)克服办手续、走程序的思想,坚持以证据为核心。(3)克服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坚持把批捕权的行使当做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4)克服够罪即捕的思想,坚持重点审查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4.如何理解“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立法上没有规定这个制度。它有利于案件分流,减轻司

    24、法机关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租金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1)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有利于完善审查起诉程序。(2)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条件,第一注意和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相连接,第二适用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包括在刑期上、对象上、情节上做限制。(3)附条件不起诉要规定考察机制。5.如何理解量刑建议及其适用问题。 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指控犯罪时就被告人应当使用的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检察机关公就从强化审判监督的角度来强化量刑建议,有助于促进量刑公开,有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

    25、有助于提高诉讼人的素质。量刑建议的原则:依法推进,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慎重稳妥,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后的程序。量刑建议案件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对任何案件都可适用,但一些特殊案件例外。量刑建议形式和时机。量刑建议的方法可根据刑期的长短来确定建议的幅度。数罪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内部审批程序,注意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结合,注意与现行的办案制度相结合。量刑建议的变更。6.试述贪污罪主体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26、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变贪污等。贪污罪的界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以5000元为界定。(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三者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7.试述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主体单一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均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者是受国家

    27、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并都出于一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这种情形又称为内部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二是主体混合的共同贪污犯罪。这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又叫做内外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对前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在和实践中并无争议。对于后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如何定性学者有以下不同看法:(1)、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正犯,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2)

    28、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3)、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实行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到底是按主犯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还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罪名,则存在疑问。8、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变挪用公款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界定(l)挪用公

    29、款罪与非罪的界限。(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观目的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

    30、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0.如何理解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3、办案期间和羁押期间如何分离?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期间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

    31、间。法定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指定期间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指定期间只适用于个别情况。法定期间有又可以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大类。办案期间和羁押期间都属于法定期间,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办案期间与羁押期间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交付执行等活动应当遵循的期限,后者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期限。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两者进行严格的区分。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的期限,却规定了侦查羁押的期限。在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羁押期限几乎等同于办案期限。这样会造成一些弊端:第一,把羁押期间和办

    32、案期间混同,会限制办案的时间,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第二,羁押期间依附于诉讼或办案期间,也无法有效地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把二者分离开来。要把办案期间和羁押期间分离,首先要在立法上把二者分离开来。这需要突破现有的诉讼阶段的限制,如去掉侦查和审查起诉的阶段划分,侦查人员发现有新的证据,即便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也可以直接收集调取,而不用再行倒转程序补充侦查。这些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依然要遵守现有的期限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要遵守不同阶段关于羁押的规定,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就应当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否则,就导致“超期羁押”,相关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案例分析: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杨某张某的朋友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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