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等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又增加了7类31种,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据统计,自第一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来,累计已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600多张,涉及获证
2、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包括:(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4. 消火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可设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消防
3、电梯间应设置;屋顶应设置检查用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一、高度500m2的地下商店该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B: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4层及4层以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1:超过100m高。除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应设有封闭楼梯间。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6.2.4.2 宾馆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500m2
4、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应设有防烟楼梯间。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注: 多层宾馆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6.2.5其它要求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
5、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6.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6.3.1地下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单层、多层宾馆、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地下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注: 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6.3.2单层、多层宾馆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6.3.2.1 设有中央空调的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2.2 其它
6、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注: 单层、多层宾馆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6.3.3高层宾馆6.3.3.1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宾馆的客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3.2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宾馆,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注: 其它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窗帘盒
7、、暖气罩等。6.3.3.3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宾馆,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注: 除100m以上的高层宾馆,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6.3.4其它要求宾馆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6.4建筑消防设施6.4.1消火栓6.4.1.1 设有单层、多层宾馆的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1.2 高层宾馆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1 设有空气调
8、节系统的单层、多层宾馆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2 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和高层宾馆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6.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宾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层、多层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疏散通道及门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和设在二类高层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营业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6.4.4火灾应急照明6.4.4.1 下列部位应
9、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单层、多层宾馆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宾馆及高层宾馆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
10、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6.4.5疏散指示标志6.4.5.1 宾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4.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