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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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doc
1、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特制定此责任书。一、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师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二、未经批准严禁购买、销售、使用人流、引产类特殊药品。三、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管理制度。对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政
2、策内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政策外需经乡级计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四、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监测、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五、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或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性别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条例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各持一份。监督单位: 被鉴定单位:单位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