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2350028       资源大小:19.38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1、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条 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 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 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 执

    2、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 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 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

    3、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 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 监督。 第八条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 记分规则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 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3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 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条 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危害 程度,一次分别

    4、记 1 分、2 分、3 分、6 分、12 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所受行政处罚种类对应的记分分值记分。因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受到 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对应的最高记分分值记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次有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 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下列后果,除 按相关规定处理和对不良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 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的,追加记分 3 分; (二) 造成法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加记分 6 分; (三)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追加记分 3 分。 医疗机构被

    5、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予记分。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 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运行评价、医院评 审等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及 时记分。 第四章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 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 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 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的

    6、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 (四) 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五) 租用、租借相关证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六) 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七) 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拒不 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 依法被处以吊销相关专业资质、诊疗科目,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 逾期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相关 规定的; (三)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行为谋取利益的; (

    7、四)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民族乡)镇、 村级医疗机构除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3 分: (一) 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 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或 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 (三)使用不具备接种资质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五)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 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 (八)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九)满意度调查连续两次排

    8、名倒数前三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2 分: (一)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二)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患者的; (三)悬挂或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 一致,或悬挂虚假荣誉称号、中心、培训基地、教学医院等信息的; (四)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人收 入与临床用血、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等挂钩的; (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 (七)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者技 术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 未在明显处

    9、所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 诊疗时间、收费标准的; (二) 未按规定开展行风教育的; (三) 未在醒目位公布投诉电话、地点、信箱等,或未按规定 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 (四) 医学文书的格式、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 (五) 其它未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 依法被处以吊销资格证书、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 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 的;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

    10、其他严重威胁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配; (三) 伪造、编造、篡改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的; (四) 虚假治疗的; (五) 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拒不 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 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 (二) 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格、资质证书的; (三) 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 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民族乡)、 镇村级医疗机构除外); (五) 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的; (六)私自

    11、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 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 (六)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 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 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 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十)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 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 记分周期内,经查实有 5 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 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3 分: (一) 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 负责实施医

    12、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 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三) 未按规定书写、未如实记录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 书的,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四) 对个人印鉴、工号等医疗权限不严格管理,或者交与他人 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 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二) 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 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 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 违规参与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10 (五)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3、、标准或者技 术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 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 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三) 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 1 分); (四) 其它未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务人员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记分管理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医 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 知书(见附件 4.1)或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 附件 4.2,以下均简称记分通知书),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送达 被检查人。 记分通知书一式 3 份,分别由被检查人,记分管理部门

    14、, 监督检查单位留存。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记分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记分通知书送达记分管理部门,记分管理部 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 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做出记分行为的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申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并于 10 个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 到 6 分以上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 监督检查频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

    15、时,由 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该年度内 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活 动;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 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8 分,在 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在当年等级医院评审中一票否决,已经通过评审 的降一等级;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 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验期为 1 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 记分满 24 分;校验期为 3 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有一个记分周 期,累积记分

    16、满 24 分,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暂缓校验”。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不 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活动;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 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8 分时, 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24 分,延 迟 2 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建议医疗机构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除对其进行法律知 识脱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外,医师定期考核应予不合格

    17、。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等 级医院一票否决、降低等级,暂缓校验,延迟晋升,定期考核不合格 等记分处理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 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 政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试行)规定对医疗 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应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及主 要负责负责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监管人员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 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 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 任。 第四十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记分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 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及对医务人员的待岗培训由登记机关组织 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不良执业行为奖惩措施。


    注意事项

    本文(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