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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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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docx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关于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建议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力资源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频率也不断提高,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逐日增加。但除了少数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外,其它大多数劳动力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其它地区都会碰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一、有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的险种现在有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的险种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关系不需要转移。二、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群体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群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2.从事

    2、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流动到企业的职工;3.破产企业的职工;4.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工等。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不利影响1.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跨区转移接续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限制了我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2.不利于社会保险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可能会造成社会保险管理的漏洞。因为我国社会保险目前是属地管理模式,这样可能给欺诈团伙提供机会,如多地参保或骗保等。3.不利于保护参保人利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直接受损的就是参保人,在工作地缴纳的社会保险无法转移到流动地区,这也是为什么近期会出现大批“退

    3、保潮”的原因。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1.属地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属地管理模式。各省份管理模式不统一,导致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的政策、标准、制度,各地区之间在缴纳金额、管理制度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2.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二元结构,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多为劳动力输出地,输出劳动力在东部发达地区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金,但由于目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造成中西部劳动力只能将缴纳资金留在发达地区。3.现行财政体制:目前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跨地转移会影响地区

    4、利益。转出等于转嫁了责任,而转入等于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就是很多地区不愿接受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原因。4.现行社保规定: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有两点规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一是流动就业者如果流动,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无法享受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二是流动就业者须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待遇。5.户籍管理政策: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当地户籍应在当地参保,便于社会保险属地管理需求。这种社会保险与户籍挂钩的管理办法,导致有户籍的可以转入,无当地户籍的较难转入的现象。6.社保管理系统: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系统为各地各自统筹的区域管理系统,业

    5、务信息网基本不与其它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费。五、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建议1.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可以采取从下到上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方法,首先实现地市级统筹,然后实现省级统筹,最后实现全国统筹,从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方式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确定费率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全国“一盘棋”。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仅仅覆盖城市劳动者,绝大多数农村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我们应该首先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积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督促农工办理社会保险。3.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目前我国还

    6、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地区性、临时性的法律、法规缺少权威性和科学性。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险转移关系接续的办法。4.实行分段计算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能够覆盖到流动就业群体,我们可以采取“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国结算”的办法,以解决流动就业者社保异地转移接续问题。5.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做到流动劳动力随到、随交、随记录、随时办理转移。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金融网络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6.实行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

    7、:改变社会保险过于依赖用人单位的办法,树立由国家统筹直接面对劳动者的思想,实行社会保险税征收管理体制,单位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税,不与职工个人在社会保障上直接联系,而劳动者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国家利用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障资金向劳动者提供基础养老等保障。7.提高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水平:社会保障部门应该简化参保程序,使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破解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题来源:作者:日期:09-12-29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目前阻碍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拦路虎”。实现转移接续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哪些社会保险模式存在转续问题?在具体操作方面如何实现

    8、转移接续?不久前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研讨会对此进行了重点探讨。专家们指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形成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长期存在;保险制度本身设计考虑不太周全;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模式,以及对户籍制度强烈的依赖。然而,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环节,也是我国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因此,实现转移接续是大势所趋。实现转移接续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与会专家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对于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关系建立了良好的条件。国家发改委社会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

    9、:为实现转移接续,首先应该提高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层次,加强政府责任的理念意识;其次就是要尽快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如果有的地方连社会保险都没有,就谈不上衔接了;再次就是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来确立社会统筹层次与转续办法;最后就是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的建设,这是转续关系的一个重要支撑。哪些社会保险模式存在转续问题?杨宜勇指出:纯粹现收现付的保险不存在关系转续的问题。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就可以宣告流出地社会保险关系的结束,同时可以在流入地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一个理想的状况。纯粹完全积累模式也不存在关系转续的问题,完全个人账户式根本不存在转续的问题。需要转续的是现收现付加上部分积累的项目

    10、。因而结合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现在有社会保险转续问题的险种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关系不需要转移。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只是形式上的现收现付加个人账户,不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但由于存在一部分累计的作用,也存在着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问题。如何实现转移接续?以前有专家提出利用“一卡通”,也就是以每个公民身份证为标识发一张特定的社会保障卡,卡上记录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但在本次会议上专家们提出仅仅用卡是不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谭中和研究员谈

    11、到还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的权益结算系统。因为我们在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时候,除了基金缴费情况之外,很重要一项就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因而需要一个结算系统作为技术支持。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来源:XX作者:日期:10-01-28 上海的综合保险已初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先天障碍。中国民主同盟会(下称“民盟”)上海市委“关于在沪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几点建议”提案中建议,上海的综合保险制度应借鉴其他城市经验,为流动人口设立个人社保账户,账户可以随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城市间流动。2002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有单位的,综合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无单位

    12、自谋职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数据,截至2004年年底,全市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单位达到9.8万户,参保人数已达209.4万人。2004年下半年,民盟上海市委研究室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劳力(外来劳动人口)就业管理中心联合完成的一份对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思考与对策调研报告显示:上海首创综合保险为498万流动人员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社保体制,适应流动人员的需要和特点,适当降低了外来劳动力的用工成本,缓解了部分矛盾。但是,国家社保政策的方向最终是全国统筹,而实现全国统筹的基本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报告执笔人、民盟上海市委研究室研究员周自翔表示,

    13、上海综合保险最大的缺陷就在于没有设立个人账户。周自翔分析说,流动就业人员如果离开上海,在上海缴纳的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等于一笔勾销,到其他城市后又需要从头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以后要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流动就业人员的这部分社保就会出现断档,且无据可查。在上海为流动就业人员实行综合保险的同时,广州和深圳等地从一开始就将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原有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为流动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只是在缴费标准和支付办法上,外劳力与上海市职工有所不同,即鉴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的特点,允许流动就业人员在离开城市时一次性将个人账户的基金取出带走。复旦大学从事流动人口社保专题研究的封进博士认为

    14、,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对流动就业人员采用个人账户制。这些个人账户基金在必要时可以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统筹使用,当账户所有人去其他城市工作时,其个人账户应跟随本人一起转移至另外的城市;如账户所有人永久性地回到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原籍地时,可以从账户内一次性提取现金。“这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当流动就业人员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必须是实的。”封进说。上海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权衡认为,上海现在实施的综合保险只是一个过渡性政策。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消除户籍制度的二元化,而现在急需做的技术性工作,是实现地方政府之间的对接,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关系能够自由转移。对此,民盟上海市委提交的政协提案中建议:

    15、上海的综合保险应逐步向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过渡,建立流动就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坚持做实、做好个人账户,在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之前,上海应改变现收现付、连续了断一次性领取的做法(外来就业人员每缴满12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后,可以领取一张养老凭证,待退休后,凭此证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未缴满12个月,则之前上缴的),做好个人账户的征缴、封存、监管工作,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为流动就业人员的异地社会保障将来的转移做好准备。和谐社会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来源: 作者:温海红段雅慧 时间:2009-08-06 点击: 401一、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

    16、是指农民脱离农业劳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特征是具有农村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职业是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人,是介于城乡之间的非农非城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大规模流动,极大地冲击了我国以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险模式。田成平部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答记者问中指出当前农民工在全国已经超过了两亿,其中离开本乡本土到城市做工的大约有1.2亿左右。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或全面的省级统筹,妨碍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由于各种原因,制度内的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尚存在诸多问题,“过渡性

    17、群体”的农民工,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是令人担忧。以深圳为例,2007年该市共有493.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为83万人,而成功转保人数只有9 672人,也就是说,深圳10 000个参保人中就有1 680个人退保,而每10 000个参保人中成功转保的只有19人,比例仅为退保人数的1%1。这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学者们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关注并不多,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则少之又少。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阐述现存问题、分析原因、说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对

    18、策性建议等方面上。同时已有的研究缺乏针对某一角度进行系统性的论述。在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表示,要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温家宝总理也提出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较其他险种成熟,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未来其他险种的发展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和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深入探讨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对激发学术界的讨论热潮和加快、完善政策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的产生既

    19、有农民工本身流动性强方面的原因,又有企业设法逃避农民工养老责任和政策制定不完善等方面的障碍,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制定存在缺陷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本文研究的侧重点也就落在政策制定及制度设计方面。 二、政策现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以划分为同一统筹区域内转移;不同统筹区域间转入、转出;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由企业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入、流出等情况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1.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不清晰 我国现阶段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颁布和出台的政策法规还比较少,政策制定和制度的设计仍然不完善。 2001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

    20、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2 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交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

    21、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3 新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这一项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并没有实质性义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规后的处罚措施,因而实施起来不具有强制性。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只提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应接续或转移,没有说明如何转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机构及转移到新的工作地后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还是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如果按省级政府的规定在终止养老保

    22、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如何接续或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若要退回到农村原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部分又应该如何处理。政策规定不清晰导致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困难重重。 2.各省市规定不一致 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2000年6月27日颁布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意见规定: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按照“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只转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基金”的原则执行。42006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

    23、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三种办法进行转移、接续处理。5 南京市于2005年4月12日颁布了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6 江苏省政府于2005年12月5日出台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符合规定调入、引进的人才,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该省就业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等情况的养老保险关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7连云港于2006年2月16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连云港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8 2007年10月2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

    24、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9,首次对全省500多万、占参保职工近一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贯彻意见通过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将“中人”及部分特殊人员的视同缴费权益账户化、记账金额显性化,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转移时,视同缴费账户随同个人账户都实行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订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10 辽宁省政府(2008年5月15日)在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

    25、难群体参保的若干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转移接续关系;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关系。11 从各地政策出台的情况来看,仅四川省、江苏省、辽宁省及部分市颁布了相关办法,部分解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但由于各地政策具体的程度、侧重点、适用对象范围存在着差异,导致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由于两地规定不一致而互相推诿扯皮、不能有效衔接的情况,

    26、造成省内转移可能会实现无“阻碍”,但省际的转移将仍然不通畅的局面。 三、养老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的负面影响 养老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阻碍了农民工的自由流动及不同地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限制了我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从而对各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广东经济发展活跃,就业人员流动频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也应随之激增。但由于受到现行政策和地方办法的限制,可实现跨地区转移的比重非常小,养老保险转移政策实际执行结果非常不理想。2006年广东省人口总数为9 304万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 729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8.58%。当年广东省人口迁移总人数达到226万人,这些人口中

    27、约有42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理论上来说,该42万人中的大多数都需办理转移业务。但是2006年成功办理了转移业务的仅有76 844人次,仅占当年全省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总人数(42万人)的18.30%12,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真正需要办理转移业务的人数比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无法顺利办理,导致一些农民工放慢了向经济较不发达省市流动的步伐,使得各地区间原本就不平衡的劳动力资源越发的失衡。缺乏城市建设的主力军,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更大的限制。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困难和不便,还可能导致社会保险管理的漏洞,给欺诈行为提供方便,如多头参保和骗保等。在大多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

    28、续时,一些人则钻政策的空子,同时在不同地区(实行关系转移接续的省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试图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到多份养老金。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直接受损的就是流动的参保人员,一旦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能由于缴费年限限制、统筹基金无法转移等而难以兑现,这不仅使流动人员的权益遭到损害,而且对社会保险工作及其在群众中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中山大学申曙光教授指出,养老保险“虽然划进了统筹账户,但单位替雇员缴纳的保费仍属于参保者的财产范畴,当发生异地就业时,这种地方社保托管机构对资金的截留,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13,此种问题不可小视。 四、原因分析

    29、1.各地政府“理性人”假设的存在 西方经济学家指出“理性人”的假设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所有人基本特征的一般性抽象。它的基本特征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 目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统筹基金并不随同转移。我国尚未实行全国统筹,仍采取的是财政上分开计算、基金独立核算的办法,这一制度与分开核算的财政体制显然不相匹配。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前者由各地统筹(一般是地市级和县级统筹,个别省级统筹),负责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支付,还要承担按

    30、照计发办法所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的那部分差额的补差任务。如果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则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意味着责任转嫁,转入地要承担养老金支付的无限责任,必然会影响转入地的利益。 国家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因目前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不多、养老金发放压力较大,各地必然会考虑关系转入、转出对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有些地区为防止异地人员流入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人为地设置一些壁垒,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不予接收。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就明文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在珠三角的另一些地区

    31、,也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除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外)都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超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或称统筹费)。14 2.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明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 000多个统筹单位中,并且大多数是县市级统筹。无论历史债务,还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抚养比、替代率、缴费率和待遇水平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间缺乏统一、规范的联结点,这种差异的存在及扩大,势必会影响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会影响到社会统筹基金的转移,更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的进程。现以部分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为例作一比较(见表1

    32、)。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 截至2007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全国共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同时,河南、湖南、江西、西藏4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省级统筹办法。剩余的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并且每个统筹单位的政策不一,不仅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导致调剂力度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促进劳动力的市场流动。 4.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合理 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极为不利。一是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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