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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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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doc

    1、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第四条 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

    2、)、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第五条 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

    3、案。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心和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加强网络维护和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正常进行。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不

    4、得冠以“中心”或“分中心”名称。第八条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会诊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称提供会诊机构)共同实施。第九条 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 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三) 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四)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会诊的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十条 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分中心提出

    5、申请,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分中心向上一级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三) 网络设施建设等硬件设施情况(标准参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四) 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五) 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六)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上述手续。第十一条 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一)为疑难危重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二)承担远程医疗教育任务,包括远程培训任务和远程考试任务;(三)

    6、接受其他单位远程会诊的要求;(四)网上门诊预约等其他医疗行为。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二条 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以下简称远程会诊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以下简称申请会诊医师),各级会诊中心应建立本中心的会诊医师专家库。远程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第十三条 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属于医学咨询关系,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

    7、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第十四条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第十五条 远程会诊分普通会诊和急会诊。第十六条 会诊前工作(一)申请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定“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二)申请会诊机构与提供会诊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申请会诊方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并加盖申请会诊机构的公章。“远程会诊申请单”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的远程会诊

    8、医师姓名或会诊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申请的,应及时补办书面会诊手续;(三)提供会诊方根据会诊目的及要求,审核会诊资料,安排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四)除急会诊外,会诊专家应在会诊前查阅患者的各项病历资料,符合会诊要求的应确定会诊时间,并及时通知申请会诊方,否则可要求申请单位补齐资料后再定会诊时间;(五)普通会诊应在小时内确定会诊专家,48小时内安排会诊;急会诊应在1小时内安排会诊。第十七条 会诊(一)会诊双方应在会诊时间前分钟,到达会诊现场。会诊前分钟,由申请单位接通会诊线路,实施会诊;(二)会诊完毕,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意见,传输给

    9、对方;(三)会诊时间一般限分钟。第十八条 会诊后工作(一)会诊双方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和存档,会诊意见应归入病案中保存;(二)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记入患者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向患者及其家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三)远程医疗会诊结束后一周内,申请会诊机构应将会诊费用汇至提供会诊机构的财务部门。(四)定期向医疗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五)做好病例的随访工作。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患者因病情需要,需请国家级远程医疗会诊中心会诊或跨单位会诊时,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协调,由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负责协商。第二十条 对患者的诊治应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远程医疗会诊意见与医疗护

    10、理技术操作常规规定的会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即仅具有参考意义,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做好远程会诊图文音影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立会诊病例数据库,按统计年度向相应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 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卫生部门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对重要病人、特殊病种进行远程医疗会诊,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十三条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下列费用:(一)专家会诊费;(二)通信费;(三)加急费;(四)设备折旧和材料消耗费;(五)管理费;(六)其它费

    11、用。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远程医疗会诊费用由申请会诊单位统一收取,定期与提供会诊单位进行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提供会诊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二十四条 远程医疗会诊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远程医疗的建设和发展。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为患者服务,在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一)对患者推诿或拒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违反规定,违规收取患者费用的;(三)不服从统一管理,接到会诊通知后,拒不到岗者;(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 在远程会诊中心网络运行管理与应用工作中,人为造成网络阻断、信息传递延误、失泄密、病毒感染或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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