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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敦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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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敦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定稿.docx

    1、伦敦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定稿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伦敦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名合同号或船舶建造序号(在下述第1章(A),(B)或第2章载明的保险标的多于一项时,第1章(A),(B)或第2章的各自用语将分别适用于各部分。)第1章 保险期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船时终止。 (A)在造船厂或造船人的其他经营场地建造中的船体和机器等 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 当(A)部分的保险标的处于造船厂内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其他场地,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时,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保险人对位于这些场地内的,

    2、(A)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 (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从本条第1章开始时生效;(2)在第一章保险期间开始后,自将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造船人时开始生效; (3)如果分配工作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造船人分配时开始生效。(B)由分包商建造中的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 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B)部分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分包商的工厂和港区内分包商的别处场地,或分包商工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处于这些场地的(B)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 (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

    3、舶,则在第1章开始时生效;(2)如果交付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分包商时生效; (3)如果在第1章开始后分配项目,则从分包商分配时生效。 (B)部分的保险标的在下述情况下也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a) 在运送给造船人期间,如果此种运送是在港口内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进行; (b)在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的运送。 第2章 保险期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付时终止。 向造船人交付由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第2章的保险标的

    4、,当其处于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并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保险人对于第2章的每一部件的保险责任,自将其交付给造船人之时起生效。1保险价值 1.1 鉴于本保险单中的保险价值是暂定的,兹同意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的最终的合同价格,或总建造费用加上 ,两者中以高者为准,应作为保险价值。 1.2 如果按照上述确定的保险价值: 1.2.1 超过本保险单载明的暂定价值,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声明此种超过的金额,并按保险单的全额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按比例增加的份额;或 1.2.2 低于本保险单载明的暂定价值,本保险承保的金额应按比例降低,保险人同意

    5、按保险单的全额费率退还保险费,该保险费金额按其各自的比例扣减。 1.3 如果该保险价值超过该暂定价值的125,那么,就同一事件引起的任何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为该暂定价值的125。 1.4 尽管有上述规定,双方理解并同意,在设计和安装船舶过程中因改变原材料或改变原先预期的型号使得保险价值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属于本条的调整范围,此种改变应征得保险人的明确同意。2 运输 在另行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本保单继续承保上述第1章或第2章未规定的运输。 3延迟交付 万一在超过上述约定的暂定期间情况下被保险人迟延向船东交付船舶,在另行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单继续承保,但在任何情况下,该续保决不延展至造

    6、船厂完成试航后30天。 4 绕航或改变航程 在绕航或变更航程的情况下,假如被保险人在接到船舶绕航或改变航程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在达成修改保险条款和增交附加保险费协议的前提下,本保险续保承保。5 危险 5.1 受保单条款、条件和责任免除的制约,本保险承保在本保险期间造成和发现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的所有风险,包括完全由于在本保险期间发现存在某种潜在缺陷,需要修理、更换或更新任何有缺陷的另部件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更新有缺限的焊接所产生的费用。 5.2 万一新船下水失败,保险人承担完成船舶下水发生的所有费用。 6 地震和火山爆发除外条款 本保险决不承保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造成的灭失、

    7、损害、责任或费用。本项除外条款均适用第13、17、19、20条提出的所有索赔。7污染危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保险船舶直接引起的直接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上述行动,所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前提是,如果政府当局的此种行为不是由于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在防止或减轻这些危险或其威胁方面未能谨慎处理所导致。如果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持有保险船舶的股份,则不视为第7条意义上的船东。8设计错误 尽管保险单或附加险条款中可能含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保险承保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现的,由于任何另部件的设计错误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8、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扩展承保修理、改进、更换或更新这些另部件的费用或开支,亦不承保由于改善或更改设计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9 航行 9.1 保险船舶驶往或驶离港内或建造地内的任何湿坞或干坞、港口、船台、下水架和浮码头,及依自身动力装载或空载,随时按要求为舾装装配、干坞、试航或交船,在距该港口或建造地点250海里水域范围内,如果在超出该范围的情况下,经另行缴纳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承保。 9.2 在港外或建造地点外,船舶被拖带的任何移动,如果事先通知了保险人,经另行缴纳保险费,本保险继续承保。10免赔额 10.1 在每一次单独事故或事件中,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索赔,除非累计金额(包括根据第13

    9、,17,20条的索赔)超过免赔额,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在超过该免赔额的情况下,该金额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但是,搁浅后检查船底的费用,如果专门为检查目的而合理发生,即使经检查未发现任何损坏也应给予赔偿。10.1对保险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索赔不适用,也不适用于根据第20条,与同一事故或事件产生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相关的索赔。 10.2 对于在两个连续港口之间的一个单一海上航程中,由于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害索赔,应视作由于一次事故造成的。如果该恶劣天气延续的时间超出本保险承保的期间,那么适用于本保险赔偿的免赔额,应按照恶劣天气在保险期间内的天数与该单独海上航程中的恶劣天气天数的比例计算。10.2中的“恶劣天

    10、气”,应认为包括与浮冰的接触。 10.3 除了从第三方的追偿所的所包含的利息外,对于适用上述免赔额的保险索赔的追偿所得,按照未扣减免赔额的累计赔偿金额超过免赔额之后的金额,悉数归保险人所有。10.4 追偿金额的利息所得,应考虑保险人已付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赔付日期,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分配。11未修理的损坏 11.1 船舶未修理的损坏赔偿限额,应为本保险终止时的船舶价值由于未修理所导致的合理贬值金额,但不得超过合理的修理费用。 11.2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随后在本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的延展期内发生全损(不论本保险是否承保该全损),保险人对该未修理的损坏不再负责。 11.3 保险人对未修理的损坏的赔

    11、偿责任,不应超过本保险终止时的船舶的保险价值。12 推定全损12.1 在确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舶的保险价值应以船舶修理后的价值为准,不应考虑船舶或其残骸的受损或解体价值。 12.2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船舶的恢复和/或修理费用确定的的推定全损,除非此种费用已超过保险价值。在作此项决定时,仅应考虑与单一事故或由于同一事故引起的后续损害赔偿相关的费用。13共同海损和救助 13.1 本保险承保船舶按比例分摊的救助,救助费用及/或共同海损,并对任何不足额保险作相应扣减,但如果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以取得有关全部损失的保险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他方要求分摊的权利。 13.2

    1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惯例办理,如同货运合同中不含有适用法律的特殊条款;但在货运合同已作规定的情况下,共同海损理算应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 13.3 当保险船舶并非在租船合同下空载航行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XX条和第XXI条除外),为此目的的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开始,持续至除避难港口或地点或仅为添加燃料的挂靠港口或地点之外,船舶抵达的第一港口或地点为止。如果在上述任何一个中途港口或地点放弃原定的航程时,该航程应视作在该处终止。 13.4 如果损失不是为了避免承保风险而发生或与该风险相关,根据第13条提出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认可。14索赔

    13、通知 一旦发生本保险项下可以索赔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时,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迅速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标的在国外建造,则应通知最近的劳合社代理,以便在必要时指定一个检验人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15利益变更 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变更,不影响本保险的有效性。16转让 本保险利益或在本保险项下给付的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转让,除非经被保险人,以及如果在后续转让的情况下,经转让人签署载有日期的转让通知并批注在保险单上,并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将附贴该批注的保险单提交给保险人,否则该转让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或不为保险人所接受。17碰撞责任 17.1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对下列损害赔偿负有法

    14、律责任而支付给其他人的任何金额: 17.1.1 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17.1.2 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运输的延迟或丧失用途; 17.1.3 由于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被保险人对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或根据合同的海难救助而支付的报酬。 17.2 根据第17条规定的赔偿,是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赔偿之外的赔偿,且应受下述条款的制约: 17.2.1 在保险船舶与另一船碰撞,且两船均应负责任之情况下,那么除非一船或两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根据第17条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如同在碰撞之后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或余额那样,确定

    15、各船按照各自的损害比例向对方赔偿的金额;17.2.2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17.1和17.2对任何一次碰撞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根据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应承担的比例部分。 17.3保险人也将支付经其事先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在进行责任抗辩或提起责任限制诉讼而发生的或可能被迫支付的法律费用。 除外责任 17.4 第17条在任何情况下,不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或有关的下述任何金额: 17.4.1 对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清除或处置; 17.4.2 任何不动产、动产或任何物体,但其他船舶或该船上的财产不在此列;17.4.3 保险船舶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保险船舶的债务; 17.4.4 人

    16、身伤亡、伤害或疾病; 17.4.5 任何不动产、动产或任何其他物体(与保险船舶碰撞的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除外)的污染或沾污。 18姐妹船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拥有,或在同一所有人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在本保险项下应享有的权利相同;但在此情况下,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提交给一个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立仲裁员裁决。19保障与赔偿 19.1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其作为船东,对任何索赔,要求,损害和/ 或费用负有法律责任,而向任何其他人支付的任何金额或款项,但前

    17、提是,此种责任是因任何下述事情或问题引起,或由于保险期间发生的某一意外事故或事件所致: 19.1.1 除了船舶以外的任何固定或可移动物体或财产或其他物品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该灭失或损害是由于除第17条承保的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 19.1.2 清除,销毁任何固定或可移动物体或财产或其他物品(包括船舶残骸)的任何企图或实际举措,或由于采取这些措施或未能采取这些措施的过失行为; 19.1.3 被保险人为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的目的,根据习惯在拖带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19.1.4 为了救助生命所造成的死亡、个人伤害、疾病或付款。 19.2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意外事故

    18、或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 19.2.1 纯属为了将船上生病或受伤的人员、或无票乘船者或避难者,或在海上将被救人员送上岸而合理发生的附加燃料,保险,工资,给养等费用及港口费用; 19.2.2 船上或岸上爆发传染性疾病引起的额外费用; 19.2.3 对船舶、被保险人、或任何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应由被保险人补偿的船舶代理人,因任何行为或过失或违反有关船舶营运的任何法规或规章所遭受的罚款,假如保险人不用对除了船长、船员之外的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过失、疏忽或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话; 19.2.4 从被保险人拥有,租赁或占有的任何地点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 19.2.5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被保

    19、险人为避免,减轻或抗辩责任而被迫支付的法律费用。 除外责任 19.3 尽管存在19.1和19.2的规定,第19条并不承保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开支或费用: 19.3.1 根据劳工赔偿或雇员责任法、任何成文法或普通法以及一般海商法的规定,因工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或被保险人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员,或与船舶、其货物、原材料或修理相关的任何其他人员而引起的其他责任,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任何款项; 19.3.2 被保险人按照明示或默示协议,对根据任何服务或学徒合同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疾病、伤害或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19.3.3 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惩罚性或警诫性损害赔偿; 19.3.4 运载或将要运载的

    20、,或已装载于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但19.3.4并不排除从船舶残骸中移走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任何索赔;19.3.5 在保险船舶上的造船人或修船人所有的或负责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19.3.6 根据对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船上的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补偿合同所引起的责任; 19.3.7 保险船舶上人员所有的现金、流通证券、贵重金属、珠宝、贵重的或稀有或珍贵的物品,或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所有的私人物品; 19.3.8 在等侯替换任何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期间,因船舶延迟引起的燃料、保险、工资、储备、食物和饮料及港口费用; 19.3.9 因超载或非法垂钓引起的罚款; 19.3.10 对任何不

    21、动产、动产或任何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19.4 根据第19条规定的赔偿,应是除了根据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赔偿之外的额外赔偿。 19.5 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限制其责任的情况下,在第19条项下有关该责任的赔偿,不应超过在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应赔付的金额。 19.6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19条保险人对因每一单独事件或事故或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责任,不超过其船舶保险价值的比例部分。 19.7 第19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1被保险人可能根据第19条提出索赔的每次灾难事件,及可能使被保险人根据第19条承保的责任而支付的费用,均须迅速通知保险人; 19.7.2非经保险人事

    22、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应承认责任或解决根据第19条承保的任何索赔。20被保险人施救义务 20.1 如果发生任何灭失或灾难,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便避免或减轻在本保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20.2 依照以下条款和第20条各项规定,保险人将补偿由被保险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因采取上述措施而适当、合理支付的费用。共同海损、救助费用(除20.4规定者外),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或抗辩第19条所承保的责任而发生的碰撞抗辩和诉讼费用,均不能在第20条项下获得赔偿。 20.3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拯救、保护和恢复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者有损于任何一方的权益。 20.4

    23、 当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船舶的全损索赔已被保险人所接受,为拯救或企图拯救保险船舶和其他财产已合理产生费用但无收益,或该费用已超过实际收益时,本保险按比例赔偿该费用,或在超过收益的费用中,按具体情况确定为保险船舶合理产生的那部分费用。 20.5 根据第20条可获赔的数额,在本保险负责赔偿的其他损失之外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 除外条款 21 战争除外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决不承保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害、责任和费用。2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团体之间的敌对行为。21.2 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欺诈恶行和海盗除外),及这

    24、些行为引起的后果或企图实施这些行为。 2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22罢工除外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决不承保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害、责任和费用。22.1 罢工者、闭厂工人、或参加劳资纠纷,暴乱或民事骚乱的人。 22.2 任何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的人员。 23 恶意行为除外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灭失、损害、责任和费用。 23.1 炸药爆炸。 23.2 任何战争武器并由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出于政治动机而造成。 24 核除外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可归因于或引起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24.1

    25、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4.2 爆炸性的核装置或和部件所具有的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危险性的特性。24.3 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任何战争武器。 INSTITUTE CLAUSES FOR BUILDERS RISKS 1988/6/1VESSEL Contract or Yard No BUILDERS BUILDERS YARDS SUBJECT OF INSURANCE (Where more than one part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described

    26、 in Section I(A), Section I (B) or Section II below, then the respective wording of Section I (A), Section I (B) or Section II shall be applied to each part separately.) SECTION I. Provisional Period from but this insurance to terminate upon delivery to Owners if prior to expiry of Provisional Perio

    27、d. (A) HULL and MACHINERY etc. under construction at the yard or other premises of the Builders. Description Contract or Yard No. Provisionally valued at To be built at /by The subject-matter of this sub-section (A) is covered whilst at Builders Yard and at Builders premises elsewhere within the por

    28、t or place of construction at which the Builders Yard is situated and whilst in transit between such locations. The Underwriters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each item of this sub-section (A) which is at such locations shall attach from the time:- (i) of inception of this Section I if such item has alrea

    29、dy been allocated to the Vessel: (ii) of delivery to Builders of such item (if allocated ) when delivered after inception of this Section I; (iii) of allocation by Builders if allocated after inception of this Section I. (B) MACHINERY etc. insured hereon whilst under construction by Sub-Contractors.

    30、 Description Contract or Yard No. Provisionally valued at To be built at/by The subject-matter of this sub-section (B) is covered whilst at Sub-Contractors works and at Sub-Contractorspremises elsewhere within the port or place of construction at which the Sub-Contractors works are situated and whil

    31、st in transit between such locations. The Underwriters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each item of this sub-section (B) which is at such locations shall attach from the time:- (i)of inception of this Section I if such item has already been allocated to the Vessel: (ii)of delivery to the Sub-Contractor of such item (if allocated ) when delivered after inception of this Section I; (iii)of allocation by the Sub-Contractor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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