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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工作量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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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工作量计算.docx

    1、科研工作量计算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第二章工作量计算标准第五条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一)纵向科研项目分S1

    2、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112分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1P2/项目研究年数经费以万元为单位;K为项目级别系数,P1为单位排序系数,P2为成员分配系数;项目研究年数以项目合同起止时间为准,项目研究年数=(项目计划终止年度项目计划起始年度),下同;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118分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1P2/项目研究年数;3.国家级、省(部)级(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属厅局级和副省级市 (含副省级市属委局)指导项目S1分别按60分P1P2/项目研究年数、20分P1P2/项目研究年数、10分P1P2/项目研究年数计。表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系数项目级别K系数备注国家863、97

    3、3、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81. 项目级别由校科学研究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2. 项目合同经费过低,计算分值低于对应级别的指导项目分,项目分按对应层次的指导项目分1.1倍计算;3. 各类人才工程项目不计算分值。国家863、973、支撑计划项目的专题、子课题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5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3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2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省属厅局级项目,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一般项目

    4、的专题、子课题1.5其他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省属厅局级项目的专题、子课题1.2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副省级市属委局级项目1.2其他地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副省级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一般项目的专题、子课题1(二)横向科研项目分S2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212分年度实际到账科研经费P1P2;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218分年度实际到账科研经费P1P2。第六条 科研成果根据成果层次、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核定分值。(一)公开发表论文(文艺作品)分S3根据所发期刊类别按表二标准计:表二:公开发表论文(文艺作品)计分标准期刊类别分值

    5、备注SCI(SSCI、A&HCI)收录论文(源期刊影响影子在2.0及以上的)60分+(源期刊影响因子-2.0)10P1P21.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SCI(SSCI、A&HCI)、EI、ISTP收录论文计分以收录时间为准;2. 权威期刊、重要期刊与职称评审条件一致;中文核心期刊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大学)执行;3. 国外学术期刊是指在国外公开发行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性期刊;4.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国际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5. 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全国性学术团体(学

    6、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6. 一般论文集是指除国际性或全国性以外的其他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而结集公开出版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某一学术问题而结集并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文汇编。7. 非权威、重要期刊的理论版报刊文章(800字以上)按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8. 短篇报道、简报、文摘、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文献综述、会议简报、动态、书评、评论和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非理论版报刊文章不纳入计分X围。SCI(SSCI、A&HCI)收录论文(源期刊影响影子在2

    7、.0以下的)60分P1P2EI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50分P1P2ISTP(ISSHP)收录论文40分P1P2重要期刊、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5分P1P2中文核心期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18分P1P2一般期刊(除权威期刊、重要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之外的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自然与技术科学:12分P1P2人文与社会科学:8分P1P2期刊增刊、一般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2分P1P2小说、诗歌、译文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小说、诗歌、译文按该刊物级别发表论文标准的50%计分。艺术作品1.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1篇作品按该刊物级别发表的1篇论文标准的

    8、80%计分,多篇新作发表在同一刊物上,按篇数累计计分,同一作品多次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分值计分,跨年度的补足差值,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2.在人民、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人民文学、三联书店、科学、中国科学技术、高等教育、中国社会科学采用的书籍装祯设计按在重要期刊上公开发表作品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在其他具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书籍装祯设计按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作品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丛书按1部计。(二)学术著作分S4按表三标准计表三:学术著作计分标准类别计分标准备注权威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主编8分P1P2 /万字1

    9、.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2.权威指:人民、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人民文学、三联书店、科学、中国科学技术、高等教育、中国社会科学;3.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以教育部批文为认定依据;4.学术著作主编、副主编按著作总字数计算;丛书总主编按丛书总字数计算;参编人员按本人所编写部分字数计;5.个人编写部分需提交和主编证明;6.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不纳入计分X围。其他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权威出版的译著、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副主编4分P1P2 /万字合著、其他出版的译著、一般教材2分P1P2 /万字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小说、诗集等)1分P1P2 /

    10、万字丛书总主编、论文集编写人员0.4分P1P2 /万字权威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15分P1P2/印X其他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6分P1P2/印X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30分P1P2 /套(三)知识产权分S5按表四标准计表四:知识产权计分标准知识产权类型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专利备注工作量分值50分P1P250分P1P220分P1P220分P1P25分P1P21.非职务知识产权按对应类型分值的10%计;2.需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原件。(四)文艺作品、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获奖分S6按表五、表六标准计;表五:文艺作品获奖计分标准获奖等级展览、演出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选备

    11、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文华奖800分P1P2400分P1P2240分P1P280分P1P240分P1P21.成果获奖均应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各级美协或音协颁发,证书需加盖对应部门公章;2.艺术奖、学术奖按二等奖计分;佳作奖按优秀奖计分;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4.中国文联所属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演出参照美协、音协计分标准。文化部或中国文联主办其他全国性美展、演出400分P1P2200分P1P2120分P1P240分P1P220分P1P2国家部委或中国文联联合中国美协、音协举办的全国性美展、演出200分P1P2100分P1P260分P1

    12、P220分P1P210分P1P2中国美协、音协、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业美展、演出140分P1P270分P1P236分P1P210分P1P25分P1P2中国美协、音协主办的全国一般性美展、演出100分P1P250分P1P224分P1P26分P1P23分P1P2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美术作品展览、文华奖200分P1P2100分P1P260分P1P215分P1P27.5分P1P2省文化厅或省文联主办的其他全省性美术作品展览、演出100分P1P250分P1P224分P1P26分P1P23分P1P2省教育厅、文化厅合办的高校美展、演出50分P1P225分P1P215分P1P25分P1P225分P1P2省属厅

    13、局或省文联联合省美协、音协举办的全省性美展、演出28分P1P214分P1P27分P1P22.5分P1P21.3分P1P2省美协、音协主办的专业美展、演出20分P1P210分P1P25分P1P22分P1P21分P1P2表六: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等级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备注科技成果奖国家级5000分P1P22000分P1P2)1.科研成果获奖计分X围为政府或部门奖励,学(协)会奖励不计分;2.奖项类型参照江汉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确定;3.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25计;4. 非科研主管部门主办的政府科技奖励按相应级别的25%计;5. 哲学社会

    14、科学项目成果奖按相应级别参照科技成果奖执行;高校人文社科奖参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执行;6.著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章)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7.研究报告获奖计分标准同论文成果奖;8.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省部级1500分P1P2600分P1P2300分P1P2市级400分P1P2160分P1P280分P1P2省厅局级36分P1P218分P1P211分P1P2市局级30分P1P215分P1P29分P1P2教学成果奖国家级2000分P1P21000分P1P2600分P1P2省部级500分P1P2250分P1P2150分P1P2市级120分P1P26

    15、0分P1P236分P1P2省厅局级18分P1P29分P1P25.5分P1P2市局级15分P1P27.5分P1P24.5分P1P2著作教材成果奖国家级1500分P1P2750分P1P2450分P1P2省部级400分P1P2200分P1P2120分P1P2市级100分P1P250分P1P230分P1P2省厅局级15分P1P27.5分P1P24.5分P1P2市局级12分P1P26分P1P23.5分P1P2论文成果奖国家级1000分P1P2500分P1P2300分P1P2省部级240分P1P2120分P1P272分P1P2市级60分P1P230分P1P218分P1P2省厅局级9分P1P24.5分P1P

    16、23分P1P2市局级8分P1P24分P1P22.5分P1P2(五)成果被公开发行期刊评介(1000字以上)分S7,按2P1P2 /次计;(六)咨询、调研报告,被各级政府采纳分S8按表七标准计表七:咨询、调研报告计分标准采用部门局市、厅省、部国家备注工作量分值5分P1P210分P1P230分P1P250分P1P21.采用部门应为政府部门;2.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第七条 其他科技活动的计分标准:(一)经学校同意,为争取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而付出的劳动分S91.撰写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书:撰写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申请书 8分/项撰写国家级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申请书 4分/项撰写省(部)级重

    17、点项目申请书 4分/项撰写省(部)级一般项目及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申请书 2分/项撰写副省级市重点项目及省属厅局级项目申请书 2分/项撰写副省级市一般项目申请书 1分/项2.申报各级科研奖励:申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30分/项申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20分/项申请市级科技成果奖 10分/项申请省厅局级科技成果奖 6分/项申请市局级科技成果奖 2分/项申请各级著作教材成果奖、论文成果奖分别按同级科技成果奖申报分的50%计分。注: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书和奖励申报书以科学研究处备案为准,仅计算第一完成人,同年度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分计,不同年度申请同一项目,工作量按每年30%递减,且3年内有效。

    18、(二)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主讲人分S10: 2分/次; (三)学校组织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参与者分S11:2分/天。第八条 多单位、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所获科研成果,除有明确规定外,根据表八、表九比例确定为单位排序系数P1和成员分配系数P2。表八: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科研成果的单位排序系数P1单位位次123456及以下备注系数P110.70.50.40.30.21.未标注任何单位信息的成果,根据完成人排序确定单位位次,单位排序系数按对应位次的80%计;2.仅以外单位标注的成果,单位排序系数按0.1计;3. 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江汉大学的,成果单位排序系数按1计。表九:多人合作承

    19、担的科研项目和所获科研成果工作量的成员分配系数P2排序成员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备注111. 成员数超过8的,成员分配系数从第9位起按每位50%递减;2. 第一通讯作者署名为江汉大学的成员分配系数按第一作者的80%计;3. 本分配系数是学校指导意见,各项目组负责人可根据成员实际贡献自行分配,并报科学研究处备案。项目组排序不含外单位人员。20.60.430.50.30.240.50.250.150.150.50.200.150.10.0560.50.150.150.10.050.0570.50.150.150.050.050.050.0580.50.150.10.050.050.05

    20、0.050.05第三章 工作量考核程序第九条 科研工作量按各学院及其他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核算。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科研工作量总分S按下式计算: S=Si (i=1-11)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处每年初根据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任情况编制并下达相应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表十标准确定。表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岗位级别人员系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备注高校教师(专业)55分36分18分8分1.体育专业课、公共课教师分别按校教师(专业)、高校教师(公共基础)同级别的0.8计;2.专职科研人员基本科研工

    21、作量标准按同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3倍计;3.学科骨干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系列对应副高的1.2倍计;4.责任教授、首席教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系列对应正高的1.4、2倍计。高校教师(公共基础)30分20分10分5分高校教师(艺术)25分16分8分4分实验技术20分10分5分图书、资料30分20分10分5分档案系列30分20分10分5分社科研究30分20分10分5分新闻系列30分20分10分5分出版系列30分20分10分5分工程系列20分10分5分统计系列20分10分5分审计系列20分10分5分会计系列20分10分5分经济系列20分10分5分卫生系列30分20分10分5分第

    22、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同时进行。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由单位科研工作分管领导负责,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由科学研究处负责。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X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学研究处核实。申报时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纵向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行文时间为准,横向科研项目以经费进学校账户时间为准),原相关管理文件废止。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

    23、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以纳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科研工作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获奖成果、成果转化与推广、咨询调研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但下列情况不得参与考核:(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著;(二)未经正常的审批手续而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三)未在科学研究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五)学校

    24、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X围:纳入学校科研工作考核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上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之和的50%考核,下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任岗位要求进行考核。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方式:为简化计算方法、统一计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再累加计算,得到个人总的科研工作量,各学院(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为个人科研工作量之和。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虑到科研工作特点,12月31

    25、日已完成但不能提供成果实物的,可纳入下一年参加考核;对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核中涉及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以人事评聘周期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一)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学院(部门)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科学研究处每年年初根据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编制下达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方案;(二)每年年终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登陆江汉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考核表、证明材料由各学院(部门)建档保管并接受科学研究处核查;(三)各学院(部

    26、门)必须将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认真审核;(四)科学研究处将对各学院(部门)工作量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的运用:(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评聘、评先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二)专业技术人员目标管理奖二次分配及超科研工作量补贴的计发标准;(三)学校对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八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条件:担任学院正副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2;担任学校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

    27、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4;担任系正副主任的教师、党政部门担任科级职务的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可减少1/8。第九条 基本科研工作量减免人员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起点按减免后完成的工作量计。第十条 在科研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如火灾、损坏仪器设备、泄密等,学校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在其个人科研工作量和相关学院(部门)科研工作总量中扣除一定的分值。第十一条 对在科研工作量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扣除其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并追回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补贴,同时相关人员该年度科研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主题词:科研工作规章制度通知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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