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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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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docx

    1、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 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 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 XX市 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 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

    2、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 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 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 养护统计、养护计 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 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

    3、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 有路必养”。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 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 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 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 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

    4、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 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 公路养护。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 护计划。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 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 路面平整、

    5、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 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 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 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 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 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 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 建设任务。第十一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 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

    6、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 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 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 术状况。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 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 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 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 施。第十四条 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 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

    7、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 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 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 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 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白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 采石的,任何单位和

    8、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第十八条 因白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 责任 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 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 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 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 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 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 无擅白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

    9、行为;(三)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 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 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 地。第二十四条 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 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 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 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 实施公

    10、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 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 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 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 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 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 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 按有关规

    11、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 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 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 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 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

    12、年每公里 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 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 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 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 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 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 本乡白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 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 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

    13、使用情况。(二) 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 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 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 使用规定。(三) 汛期或因白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 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 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 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 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

    14、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 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 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 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 付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 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 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 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 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 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

    15、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 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 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 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 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 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 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 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 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第三十四条

    16、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 管理组处罚:(一) 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 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 20吩30%(二) 发生塌方、滑坡等白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 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 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 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 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 导责任。(四) 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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