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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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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docx

    1、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XXXX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五统一”的原则,为了建立符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工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工作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实行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工作总体思路:使人力资源工作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总体要求和阶段性任务协同一致,提升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支撑水平;调动所属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想,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增强人力资源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完善人力资源工作机制,优化人力资源

    2、工作环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第三条 人力资源工作遵循的原则:1、 以人为本的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把员工的利益始终放在重要位置。2、 精干高效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公司可持续,高速发展。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企业文化,激励和约束职工行为。4、和谐发展的原则。以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为管理前提和基础,倡导团结、互助、协作精神,追求和谐的劳动关系。第四条 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第五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

    3、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理顺分配关系,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关系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拉开收入档次。引入市场机制,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构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公司规划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

    4、生产经营的需求。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第九条 成立集团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及党群工作部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第十条集团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各所属企业经营负责人的薪酬及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1、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需求和人力资源的状况,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机构设置,指导、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高精英人力资源项目计划。2、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总体规模、结构、布局的分类调控,负责公

    5、司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引进和培训、培养及开发管理。3、制定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核定所属企业工资基数,进行工资总额的分类调控,指导和监督公司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调控各类人员的工资比例关系。4、负责公司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事务经办工作。5、依照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所属企业的劳动定员和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审核所属企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制定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6、负责集团公司的人事调配、员工奖惩、人员录用、聘任(用)、劳动合同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6、工作研究,指导所属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创新。7、负责做好集团公司员工的培训工作,搞好教师的聘用、经费筹集、发放授课费等工作,负责员工的劳动技能鉴定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资格考核、备案等工作;8、参与重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和伤残、抚恤等政策的执行。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公司所属企业党委成员人选的考察工作及公司后备干部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考察工作。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管理的人力资源工作机构,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筹建或另行成立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进行

    7、员工的招聘、引进和培训工作。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第十五条 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甄别,测试程序。第十六条 招聘与录用的范围包括:招聘或引进的员工,招聘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的院校培养人员,订单式培养的院校毕业生,企业从社会招收使用的中长期合同工,其他方式招收使用的劳务工、派遣工等。第十七条 招收使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严禁招收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收使用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工种或岗位的人员。第十八条 除劳务工,派遣工,新招收员工原则上都应变招工为招生;确需从社会招收的,招聘对象的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职或技校毕业。第十九条

    8、招收员工,必须按要求进行体检,不得招收使用身体不适合相应工种岗位的人员。第二十条 招收录用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不得招收使用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相应岗位与工种。第二十一条 新招收使用员工,一律实行先培训再上岗,具体培训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要求实施进行。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长远和近期发展需要,制定积极地优惠政策,有计划,按比例,分层次和专业合理招聘,引进所需大学毕业生和高等技术工人。第四章 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措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文本采用格式合同方式,由公

    9、司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与员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员工。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发人员或其他接触、掌握企业关键技术、专利等商业机密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要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部企业间员工流动、调配,原用人单位必须先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用人单位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 管理定员、定额及定编

    10、岗位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的定额、定员及定编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人力资源部要依照先进合理的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要求,组织实施定额、定员及定编管理工作;所属企业要在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具体开展劳动定额和定员工作。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和定员管理的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定额和定员管理人员,并采用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定额定员工作水平。所属企业要保持定额定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的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必须体现和反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要求及发展趋势。第三十一条 制定劳动定额时,要运用先进、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以提高劳动定额的

    11、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落实到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和岗位;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要定期修订,原则上依据国家标准或新技术要求及时修订。因生产条件的变化,对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水平影响较大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第三十三条 制定或修订定额定员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准确;劳动定额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已达到的实际水平;劳动定员标准不得超过现在实际使用人数。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制定或修订的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

    12、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杜绝劳动组织安排过程中的随意行为。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要做好劳动定额和定员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的修订积累必要的数据与资料。第六章 员工的流动与分配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才流动和调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人事调配、流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公司确定的重要人事调配计划的组织实施;所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人事调配和员工流动管理。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类人员的流动和调配,要本着有序流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所属企业人员流动,应当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本着顾全大局,协商的原则,所属企业应服从集团公司对员工的统一调配。第四

    13、十条 新筹建公司或另行成立的企业的劳动力配置规模和结构,应按规划、设计需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阶段实施。第七章 员工培训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培训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员工培训规划和相关制度,组织重大培训项目的实施,指导所属企业组织实施员工培训计划;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本企业员工的培训计划,承担员工培训管理和部分教学组织的双重职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灵活多样的岗位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员工结构及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包括培训经费,培训计划与实施、培训考核等培训工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员工培训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员工培训效果。第四

    14、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所属企业分项提取和使用(另行起草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于由集团公司支付培训费的学历学位教育、继续教育和重点岗位专项培训、骨干人才专项培训,实行培训教育协议书制度和最低服务年限管理,由集团公司与接受培训的人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的最低期限。第四十五条 对于采取订单式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变招工为招生形式培养的人员,也要分类设定不低于5年的服务期。 第四十六条 所属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进行培训和教育。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要

    15、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激励员工自我开发、自我提高,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鼓励员工一专多能,积极参加相关工种或岗位、职业技能培训。第八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国家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会计、统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政策和规定执行,一律通过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对未实施社会化管理的专业和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力资源部积极创造条件,按规定要求,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对具备条件的人员推荐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确认。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材料

    16、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后,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提出聘用和使用意见,一般情况下二年一次。第五十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注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及知识更新。第五十一条 职务评聘与考核结果相结合。评审晋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选拔任用、提高待遇时,优先考虑考核获得优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基层工作或经过较多实践锻炼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年度考核称职的可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在基本称职以下的人员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要有改进措施和效果,否则要予以降职、低聘、延长实习期等处理。第五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招聘定向委培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在基层实习一年,

    17、期满后视表现和工作需要予以聘任。第九章 职业技能鉴定第五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坚持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原则进行。第五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种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发布的工种进行,对集团公司现有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都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要求从事这些工种的所有在岗人员都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

    18、定其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水平或资格。第五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学习期满的学徒工、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熟练工种员工;因工作岗位调整(改变工种后),新从事职业工种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员工;离开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员工;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一定年限后,职业资格需晋级的员工;其他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未参加过鉴定的所有员工。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技术工种或岗位实行准入制度。新员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第五十八条 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企业的内部条件,积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技术人员参加鉴定机构的培训,取得鉴定资格后参

    19、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创造条件,积极协调,有重点的开展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与鉴定工作。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鉴定、聘用、待遇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将技能等级、岗位表现与工资待遇相联系,激励职工岗位成才,提高爱岗位、学技术的热情和积极性。第十章 首席员工评选管理第六十条 首席员工是由首席专家、首席操作员工组成。第六十一条 首席专家是技术行业领头人,是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所属企业定位产品的研发者,首席专家的评选,聘任由集团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首席专家按照公司发展需求随时聘任,及时签订协议,协商相关待遇和任职要求,并提出任

    20、职目标。第六十二条 首席操作员工在实际工作是技术领先、工作积极、有示范功能的人员,员工认可,善于学习,技术高超,有突出工作业绩,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方可被评为首席操作员工 首席操作员工原则岗位(工种)设一名(不符合条件可空缺),由用人单位提出候选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单位聘用,每二年考核一次进行聘用。第六十三条 首席员工的评选、认定、聘用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章 聘用任用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聘用或任用人员,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条件,且与所属企业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不得聘用或任用岗位。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员工的聘用或任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所属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的

    21、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聘用或任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员工聘用或任用管理办法,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充满活力的聘用或任用管理机制。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机关副总师、各部门正副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决策层聘任和使用,新聘任的副处级干部,任期满两年后方可提任正处级。所属企业对设立助理、副总师需经集团公司研究后方可任用。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机关主管、所属企业科级和分厂、车间管理人员的聘任和使用,在集团公司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由所属企业自主研究聘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十八条 其他管理人员的聘任和使用,在所属企业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报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22、依据相关规定聘任和使用。第六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据定员,专业技术职务设岗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七十条 员工的聘用使用,由各所属企业依据定员,按工种、技能等级设岗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二章 考勤与休假第七十一条 所属企业是员工出勤考核的实施主体。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员工出勤考核制度,改进和完善考勤手段。第七十二条 所属企业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员工的休假申请和工作需要,合理地安排员工休假。第十三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第七十三条 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劳动与工作纪律管理制

    23、度,严格按制度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奖惩制度。第七十四条 员工奖惩权由所属企业根据规定负责行使。第十四章 绩效考核第七十五条 绩效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负责所属企业经营负责人及集团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所属企业按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按职责进行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绩效考核的范围、周期、内容及指标、方法结果分析,反馈考核结果及兑现等事项。第七十七条 所属企业要把薪酬与考核结果结合起来,以

    24、绩效考核结果为计算基础。第十五章 工资分配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内部调控管理,本着“一切为了企业发展、一切为了员工”的原则,确保员工工资适度增长,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生产经营特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形式。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工资增长,必须同企业发展相适应,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工资总额调控管理职能,负责核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结算年度工资总额,

    25、指导企业做好工资管理工作;所属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本企业的工资管理职能,负责工资政策的制定与管理。第八十一条 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结算的工资总额提取工资,不得超提超用。工资基金的使用由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统一归口管理,要坚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机关的工资奖金将严格按照机关岗位职务说明书进行考核。第八十三条 所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合理内部分配比例。工资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提高技术性强、苦、脏、累与关键岗位、紧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强化对骨干人才的分配激励,调动工作积极

    26、性;所属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和差别,对有量可计的岗位采取计件工资、对团队作业,协作作业的岗位可采用计时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根据所属企业班子成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计算确定各所属企业经营负责人的薪酬。第八十五条 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坚决杜绝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现象。第十六章 劳动保护第八十六条 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履行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能,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进行职业病和工伤的认定与等级鉴定。第八十七条 所属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

    27、照工种岗位和劳动条件,免费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非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监督落实。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在省社保局参加省级行业统筹。第九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实行属地参保原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统一参加上级集团的工伤保险制度。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上级集团的规定,行使工伤保险管理职能,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缴纳,

    28、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等。第九十二条 集团公司统一参加上级集团建立的企业年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参加企业年金的身份确定、基金的收缴、待遇的支付及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等;每年根据上级集团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员工企业年金缴存额。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供员工动态信息,收缴基金和支付待遇,办理员工投诉和接受员工咨询,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提出暂停或恢复企业年金计划建议。第九十三条 建立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当地住房公积金比例。第九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员工

    29、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及时办理新进员工的参保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停保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保费用。第十八章 职务退出与退休第九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副总师、部门正副职,所属企业处级管理人员实行职务退出制度,正职,男57岁、女52岁,副职,男56岁,女51岁,一律职务退出。(由上级集团管理的管理人员,按集团规定办理)第九十六条 职务退出人员愿意留在本部门和本企业工作的,承担相应任务和责任,其奖金按原岗位降一档执行,不愿继续工作的只支付原职务岗位工资,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第九十七条 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岗位人员,到达企业规定职务退出年龄的,经党政专题会议研究,可实行返聘担

    30、任相应职务,薪酬待遇按会议决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职务退出的管理人员,党政一把手根据自愿原则,可留在原企业,也可以调入集团公司,继续工作者不占本企业、本部门定员,由各企业成立“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对企业经济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有关费用由所在企业核定。以后遇到晋升工资时与本企业、本部门在岗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九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员(科级以下人员)职务退出,由所属企业依据企业实际制定,集团公司不统一规定。第一百条 员工退休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九章 员工档案第一百零一条 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集团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在册员工、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等。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机关与所属企业决策层、经理层的档案,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除本企业决策层、经理层外的其他人员档案。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健全查(借)阅、材料收集、鉴别归档、传递、检查核对、保密和送交材料归档等相关制度,实行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做到保密安全、使用方便。第二十章 人力资源统计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上级集团的要求,建立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统计数据的汇总与上报;根据本企业管理需要和集团公司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并向上级集团报送统计报表。第一百零五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人力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口径和时间进行统计、报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错报。对于变动较大的数据,要进行专项说明,并定期进行人力资源统计分析。第二十一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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