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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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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docx

    1、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条根据我所现行管理机制模式,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强化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立,健全完善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核心。通过对仪器设备责任控制、内部制约、程序控制、会计控制及实物投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以保证我所仪器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保证资产管理合规、合法,经济、有效,是本条例的宗旨。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能第三条上海硅酸盐所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为所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代表所部对全所的仪器设备流转运行的全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的责任控制,

    2、内部制约,会计控制,计划、请购,订货、采购,入库、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改造、维修,租赁、外借,退库、报废,调剂闲置,实物投资,重置计价,评估确认等。第五条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在八佰元以上,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均列为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各类非标准仪器设备,经过鉴定、验收,凡符合仪器设备管理条件的,也应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章仪器设备责任控制第六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所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资产管理处主管对全所仪器设备的保值、增值负有领导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管理权限。第七条各类在库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直接负责保管和维护.在用仪器设备应在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下,由使用部门负责

    3、保管与维护。第八条各类仪器设备均应按统一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和钉立铭牌,实行卡片管理办法,分类分户建立帐卡。第九条在用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人要认真复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完好程度,以及附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在设备管理卡上签书验收。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在其在用仪器设备管理卡上进行登记,以备存查核对。第十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未经资产管理处主管核准,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擅自处分。第四章仪器设备内部制约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领用人即为仪器设备保管人,领用人工作变动(调离、出国、离退体等),其领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结转手续方可离职。暂时.出国进

    4、修人员所保管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所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方能出国。第十二条任何仪器设备运出本所区域,都必须开具“仪器设备出门证”。“仪器设备出门证”由所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未经资产管理处主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所区。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开具“仪器设备出门证”时应认真核对待出门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写清出门仪器设备的设备编号及去向和用途以便所安全保卫人员核对放行。第十四条为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仪器设备出门证应有连续登记编号,以便及时回收、核对,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仪器设备程序控制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申请、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

    5、填写请购单,报所资产管理处审核;价值人民币2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填写科学仪器购置审批表,报所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处审核会签,主管所领导批准;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所长或所务会议批准。(2) 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通用仪器设备以市场采购或加工订贷方式即行办理;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订立购货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签书核准方可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国际招标等方可办理(详见国外订货章有关条款)。(3) 自制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后,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所综合工厂组织制造

    6、。确需办理外协加工定制的,则由所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协商,办理有关手续。(4) 仪器设备(含国产、进口、赠送)入库前应认真进行技术检验,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及生产厂家规定的技术指标;附件、备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经技术检验不合格者,国内订货要及时拒付退货,国外订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索赔;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入库。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般不作库存储备。(5) 购入、自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安装调试;调试后的技术性能标准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制订并组织验收。(6)

    7、仪器设备购入、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盘盈等均应计价入帐,填写验收入库单,设立明细卡片(注明购入日期、金额、存放地点),登记明细帐。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使用、保管资产管理处配备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在用的大中型仪器设备要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维护,建立管理责任制以及技术管理细则、操作细则和技术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调试和较准,使之处于良好运转状态。(2)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普及操作技术并进行考核,获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机。(3) 列为院管范围的仪器设备,应按中国科学院院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4)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储备、安装位置必须考虑

    8、周围环境(火灾、水灾、爆炸等潜在危险)对其实体的安全。(5)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解体或拆散使用,如确需必要,使用部门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所主管领导批准。院管大型仪器设备解体或拆散使用需报院主管部门批准、备案。(6) 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录申请、论证、订货、验收索赔、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校正、变动、损坏、报废等动态情况,并妥善保管与之有关的技术资料。(7) 如因保管、使用失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等责任事故;资产管理处将按中国科学院关于使用管理中责任事故处理的规定视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9、仪器设备退库、报废因工作变动,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退库,以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2) 仪器设备因长期服役,性能指标下降,自然损耗等原因已无使用价值的应及时办理报废,以及时更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3) 仪器设备退库报废应徵得部门、课题负责人同意,由使用部门向所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大型仪器设备报废需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并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办理退库或报废时,仪器设备责任管理人应填写退库单或报废申请表,并将仪器设备连同零配件、专用工具、技术说明书等全套技术资料交回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仓库。若有缺失,应设法找回,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大型仪器设备退

    10、库、报废,原则上暂存原处,可先行办理注销手续。(4) 仪器设备报废后的实物管理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凡库存积压或更新退役的仪器设备均可降价处理给企事业单位和废旧物资回收机构,但严禁处理给个人。(5) 降价处理的仪器设备,应按先院内后院外、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实行按质论价,有价调拨。仪器设备降价处理,由所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方案,报所主管领导审批。院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无线电通讯器材、各种机动车辆、含金、银、钳族金属及镀层的制品等的降价处理必须经分院核报院有关部门审批。(6)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须经过招标,报废、降价处理仪器设备的过程应有备忘录记载,其残值收入的帐务处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十

    11、八条仪器设备盘存、调出各类在库、在用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盘点。一般地,每年应对在库仪器设备进行一次盘点、及时划分呆滞,造出清册,分批调剂、处理。每年应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重点盘查,并将盘点结果及时记录,备案存查。(2) 投入所内实体(中试基地、所属公司等)的仪器设备,所资产管理处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及时了解其保值、增值,配置、布局等运行状况。(3) 仪器设备的转让和调拨应按院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有偿调出的仪器设备的定价由资产管理处与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由设备会计办理调拨手续,并经财务会计审核签证,办理收款或转帐手续后,仓库管理员方可办理出库。设备会计据以记帐。(4) 对计价转帐调出的仪器设备。

    12、在“计价转帐调拨单”上必须盖有接受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以及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经手人章,财务专用章方可给予盖章。无财务章的“计价转帐调拨单”,仓库管理员不予办理出库,设备会计不予销帐。(5) 在中科院系统内无偿调出的仪器设备均应有主管上级的批文;在中科院系统外(含所属公司等)无偿调出的仪器设备除应有主管领导的批文外,对调出的原因、去向均应有完整的记载。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出借、租赁仪器设备出借、租赁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课题及个人无权擅自处分。仪器设备出借或租赁需经所资产管理处主管审核,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2) 仪器设备出借或租赁获批准后,

    13、其租借费用,由资产管理处按实收取,按财务规定入帐。(3) 仪器设备出借、租赁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与租借单位签订规范的契约或协议。注明租借的仪器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租借期限,租金,仪器设备实物维护、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备案存查,以堵塞擅自出借手续简单等漏洞。(4) 仪器设备出借、租赁后,原责任管理人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5) 出借、租赁的仪器设备应在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有辅助登记帐。并及时作好仪器设备带离所区的清点记录和仪器设备归还后复点核销。第六章仪器设备会计控制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帐务管理工作,是所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负有主要责

    14、任。所资产管理处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的仪器设备会计,并保持相对稳定。仪器设备会计不得兼做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会计要按月与财务会计对帐,要定期与仓库管理员核对帐(卡)物,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会计所管的仪器设备明细分类帐的分类、总金额与财务部门的总帐及二级分类帐的分类、总金额必须相符。仪器设备会计编制的仪器设备报表应与帐务报表定期核对一致,如出现差错,应根据原始凭证查明原因,保证两帐相符。第二十三条任何资金来源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应实行建帐管理。所有的投入、投出仪器设备,在所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均有完整清晰的记载,并建立严

    15、格的原始凭证审核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内审机构应定期对上述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七章仪器设备投资管理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投资是指在保证本所科研用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法地将部分仪器设备投资在中外合资、合作,国内联营,所办公司等经营实体使用的经济行为。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投资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法规,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投资由所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作为所资产管理代表,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行使仪器设备投资的产权管理,应对用于投资

    16、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分配、经营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商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投资一经确定,资产管理处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过资产评估部门对拟投资仪器设备评估、作价,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商同所财务审计处验证有关文件、材料,并据此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作为实物投资的仪器设备的数量、价值必须与相关合资、合作、联管、协议书或合同书中所列条款之规定相致。仪器设备投资数额较大时,应单独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投资比例,分配比例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十条仪器设备投资,应按协议或合同所规定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经营收益或红利,其

    17、协议执行情况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确定投资后,原仪器设备领用人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结转手续。第三十二条所部将制定有关激励政策,鼓励科技开发企业通过仪器设备投资形式,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第八章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第三十三条闲置仪器设备是指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或新购入库两年以上未能投入使用或因科研、产业开发计划变更不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第三十四条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仪器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闲置与紧缺并存的矛盾而采取的闲置仪器设备无偿调拨、有偿转让、修复改造、出借租赁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第三十五条本所

    18、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所财务审计处负责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所资产管理处要加强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认真做好闲置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闲置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制度;负责闲置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定期组织闲置仪器设备的资源调查、收集汇总、信息发布等活动;组织闲置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第三十七条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必须按照中科院仪器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1)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仪器设备、必须按中科院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核、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2) 属于本所管辖范围内的闲置仪器设备,应在所内部制订、建立严格的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应按先所内后所外,先院内后院外、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的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惠互利、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并通过签定合同确定。第三十九条闲置仪器设备调剂利用的变价收入,按中科院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所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监督执行。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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