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财政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222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实施意见(芜政202*73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创建国家级省级森林城市、省级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创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创建奖补资金(以下统称“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2*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林长制改革、林业增绿增效行动营造林建
2、设、国家级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创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创建。第三条 分配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按照任务完成实绩等客观因素分配资金,公开透明。(二)引导激励原则。将核查验收结果与年度奖补资金直接挂钩,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以奖代补。(三)统筹推进原则。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林长制改革、林业增绿增效行动,调动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第四条 奖补范围为市级林长制考核的县(市)、区和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区)。第五条 林业增绿增效行动营造林奖补资金标准为600元/亩(四旁植树造林按照50株/亩折算),各地可适当提高标准,其中市级奖补资金200
3、元/亩,省、市级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补齐。第六条 各县(市)获得国家级森林城市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得省级森林城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七条 获得省级森林城镇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为40万元;获得省级森林村庄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万元;市级对有扶贫任务的无为市、南陵县按奖励标准的75%予以奖补,XX县、繁昌县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补,各区按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补。第八条 获批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第九条 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公式化分配,以各县(市)、区林业资源和林长制改革年度
4、考核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方法:某县(市)、区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额=某县(市)、区基本考核奖励金额+某县(市)、区督查激励金额+(全市资金总额-各县(市)、区基本奖励金额-各县(市)、区督查激励金额)分项权重基本考核奖励指对各县(市)、区完成林长制改革任务的基本奖励,督查激励指对市级林长制督查结果前三名给予的奖励,具体金额根据每年林长制工作推进和督查情况确定。分项权重以各县(市)、区资源状况(包括有林地和湿地)、林长制考核结果为分项,具体分项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可适当调整。第十条 林业增绿增效行动营造林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每年任务数在3月份之前预拨至各县(市)、区,年度
5、终了后三个月内根据验收结果完成清算。林长制考核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补。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创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创建等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批复文件于次年进行奖补。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用于营造林建设的,主要用于补助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等支出,要直接全额兑现给营造林主体,各地不得提取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间接费用。奖补资金用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创建的,主要用于造林绿化、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建设规划设计编制和宣传发动等支出。奖补资金用于湿地公园和湿
6、地保护小区创建的,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奖补资金用于林长制改革的,主要用于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城乡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长制宣传等方面,不得用于林长制改革信息化建设、“五个一”服务平台等日常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其中涉及林农个人的要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要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 对各级财政、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