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规范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切实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根据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申报、认定与命名、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是指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抗震设防、地震应急准备以及地震群测群防等方面工作在我县较突出的社区或者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第四条县科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建设工作。第五条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坚持基层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支持、社区全员参与的原则。第六条防震减灾相关机
2、构及专门人员应当加强对社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促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或者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第八条申报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1套完整的创建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应急等各项制度,有1个创建工作机构,工作档案管理规范;(二)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相应的条件保障;(三)社区建筑物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四)每年对可能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源开展1次排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五)建立1支社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队伍,定期开
3、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六)具有1个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场所,具有1种以上宣传教育设施;(七)制定社区地震应急预案,社区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八)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地震应急演练;(九)具有1个应急避难场所或疏散场地并设置标志,储备一定数量的地震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十)建立社区与公安、医疗机构的应急救助联动机制,确定通讯方式和联络人员;(十一)建立1支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每年开展1次培训;(十二)积极开展震情、灾情的搜集、上报等工作。第九条凡申报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社区或者有一定规模的小区,于每年9月22日前由社区负责人向县科委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地震安全示
4、范社区认定申报表;(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申请报告;(三)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总结;(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实施方案;(五)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相关文件资料;(六)图片(影像)资料。第十条县科委设立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评估组,由县科委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负责对申报社区和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及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社区,授予“县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颁发牌匾。第十二条凡经认定的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度开展防震减灾活动的情况报送县科委。第十三条县科委对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第十四条凡已获得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创建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