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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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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1、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矫正社工是在县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人员的全日制专门工作人员。第三条 社区矫正社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社区矫正社工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社工工作模式采取“人员集中、管理辐射”的办法。其中芹阳辐射林山,华

    2、埠辐射桐村、杨林,池淮辐射苏庄、长虹,马金辐射齐溪、何田,音坑辐射中村,村头辐射大溪边。社区矫正社工日常工作受所在乡镇司法所和被辐射乡镇司法所双重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司法所负责人统筹协调,人员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司法局适时进行调配。第五条 社区矫正社工在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指导管理下,承担下列相关工作:(一)协助开展调查评估、矫正接收、矫正宣告、报告报到、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二)协助开展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等工作;(三)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协助做好走访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

    3、四)协助开展帮助就学、指导就业、组织技能培训、获得社会救助、开展法律援助、改善社会关系等工作;(五)协助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帮扶等工作;(六)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七)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聘用管理第六条 新招聘社区矫正社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区矫正工作,乐于奉献,品行良好;(二)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社区矫正社工:

    4、(一)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专职社工工作的。第八条 社区矫正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县司法局会同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社区矫正社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二年。合同期满时,经考核合格的,

    5、可以续签。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在履行职务中,因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社工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等交接手续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社工参照企业单位退休年龄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三条 因社区矫正社工退休、解聘等缺员的,按照本办法

    6、规定及时补聘。第四章 待遇管理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社工的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矫正社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等待遇。第十六条 参照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开人社20199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基础工资占70%,绩效奖金占30%,按规定核定总量,由县司法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第五章 考核管理第十七条 将社区矫正社工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社区矫正社工考

    7、核制度,实行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人数不超过我县社区矫正社工总人数的15。对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社工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业务比武等活动,每年参加集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社工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社工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二

    8、)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三)严格履行保密规定,履职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和个人隐私;不向社区矫正对象传递尚未确定或公开的考核奖惩意见等相关信息。(四)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申请表,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司法所所长批准,报矫正科备案;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由矫正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未备案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社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社区矫正对象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中牟取利益;(二)利用工作便利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宴请、收受财物馈赠、收受贿赂;(三)伪造档案材料,越权行使职责,包庇、纵容、违反监管规定,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四)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六)工作期间上网、玩游戏或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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