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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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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docx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训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

    2、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3、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

    4、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

    5、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培训机构。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结业考试核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

    6、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

    7、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和2年以上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教学讲评的教学能力。持有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

    8、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装置、辅助喇叭开关、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

    9、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经营性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学

    10、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11、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三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

    12、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五)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车辆,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13、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

    14、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

    15、(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教学车辆持有证明或购置承诺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相关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驾驶证、职称等具备情况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机构设置说明、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文本;(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和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无需由申请人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网络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

    16、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业务办理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15日内审查完

    17、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5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6年。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18、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换证延续经营手续。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前向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机动车

    19、驾驶员培训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不得收费。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教练员管理的主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优先聘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其担任教练员:(一)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二)发生交通死亡

    20、责任事故的;(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四)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五)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第二十四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应当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佩戴教练员标识,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教练员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二)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以及侵犯学员其他权益; (三)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四)饮酒后执教;(五)不系安全带执

    21、教。第二十六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36个学时。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继续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不少于12学时一周的继续教育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七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教练员档案应当包括教练员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岗前

    22、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教练员基本信息、教学质量排行情况、不良记录等信息及时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第二十九五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送的教练员信息存档,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畅通互联网信息查询渠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

    23、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二十六条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不得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第三十一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第三十二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

    24、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提升职业素质。第三十三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第三十五一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

    25、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第三十六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订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并向结业人员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3)。结业证书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按学员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号。第三十七三条 机动车驾驶

    26、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鼓励建立学员电子档案。第三十八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第四十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

    27、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事故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第四十一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时核查确认的教练场地进行教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第四十二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按照教学大纲和相关标准规范制作的远程网络教

    28、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和交通安全体验等方式,开展培训服务。第四十三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发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存储、传输培训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计时培训系统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培训记录应当经教学负责人教练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签字确认。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学员投诉处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有关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29、第四十六一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核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核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学员满意度、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并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具体信用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

    30、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第五十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五十一四十七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

    31、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五十二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第五十三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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