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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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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1、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7年06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

    2、城市规划发展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第五条 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六)合理的交通分区;(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

    3、城中心区以0.20.5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由文本和导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

    4、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由通则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是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各部分内容的表达深度和形式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后,应当报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

    5、审查,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经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的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的规划草案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导则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写公众参与报告。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写公众参与报

    6、告。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并进行过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原组织编制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再次进行公示后,再次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由区、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再次审议之前应当先通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 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管理单元导则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批准。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经批准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和技术文件,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构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并组织公示后,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

    8、,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批准。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第十七条 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原以往行政许可核定的用地性质与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如与重大公共利益没有矛盾,属于非重要地区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在规

    9、划和国土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维持其原用地性质继续实施建设。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教育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第十九条 未批控规的地区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二)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

    10、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四) 市政府委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未批控规的地区内已经立项的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项目,可先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补发,市政府委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按控规深度完善后按控规执行。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调整的,

    11、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调整规划的编制,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规划的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管理单元主导属性、开发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要求有重大调整的。第二十三条 各区、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建议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经市城市规

    12、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后,组织编制规划调整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纳入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中。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情形,需要进行规划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更改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13、门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将规划更改申请、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更改草案公开展示。(三)规划更改草案经公示后,公众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并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规划更改。(四)规划更改草案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异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规委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二十六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及调整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

    14、性详细规划草案或调整草案公开展示不少于二十日,征询公众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规划调整过程中的公开展示和批准后的公告应在广州日报、“规划在线”网站()上进行,并所在区相应地段张贴公示。公示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二)规划期限、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原则、规划定位;(三)规划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各类用地构成、总建筑面积、文物保护要求、人口规模;(四)地块划分及各地块主导使用性质;(五)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六)规划路宽15米以上(含

    15、15米)道路的走向和宽度。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改的申请后,应将通过审查的规划更改申请、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更改草案公开展示不少于二十日,征询公众意见。规划更改申请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更改后的规划公告。有关规划更改的公示和公告应在“规划在线”网站上及更改涉及地块所在的主要街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进行。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规划在线”网站()上予以公示。与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城市规划行

    16、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规划在线”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核发结果。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必须存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查阅前款档案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查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17、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土地、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

    18、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更改的,更改无效,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用地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物古迹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用地。

    19、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明确说明的以外,均指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要求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二)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20、情况等项内容。附件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名称及概况。包括申请调整规划的范围的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建设现状、交通条件,以及规划调整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二)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简要评价。(三)申请规划调整的理由、依据。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层次规划情况,原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四)规划调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附件3: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项目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历史背景、用地现

    21、状、交通条件、与周边关系等。(二)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要求。(三)申请更改的内容。(四)更改规划方案及说明,包括更改前后各地块的规划指标变化情况,规划更改对所在管理单元的规划指标影响情况和处理情况。(五)申请规划更改的理由、依据。包括规划更改的社会、经济效益;规划更改对城市景观、环境的影响情况;规划更改对公建配套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交通等的影响情况。(六)规划部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地区或项目,应当进行专项论证。(七)环保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或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八)规划更改涉及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九)规划更改对道路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或交通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或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论证。(十)规划更改涉及对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供水、供电、电信、燃气、排水、防洪、人防等)的重大影响的,或市政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或项目,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十一)规划更改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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