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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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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docx

    1、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操作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湘金融发-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号)、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经济开发区金融办及经济开发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经开区监管部门)为了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

    2、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第三条现场检查包括立项与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可对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简化。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检查派出单位,是指确定成立检查组的经开区金融办。本规程所称的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是指经开区金融办主任或分管该检查项目的副主任。第五条经开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参加省、是市金融办组织的大型检查项目,省、市金融办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程。第二章立项与准备第六条现场检查立项与准备阶段包括申请立项、成立检查组、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

    3、现场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步骤。必要时可制发检查前问卷。第七条现场检查根据以下情形立项:(一)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三)非现场监管需要。(四)处置临时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的需要。(五)领导批示及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第八条申请立项。经开区金融办应制作现场检查立项书(格式见附件1),报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现场检查立项书应统一编号。上级单位安排实施的检查项目,本单位不需再立项。上级单位下发的检查文件视为立项文件。第九条检查派出单位可根据检查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成立一个或若干个检查组。检查组对检查派出单位负责。检查组设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

    4、可设副组长。第十条检查组组长由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确定,主持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工作职责是:(一)拟定检查人员人选,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确定。(二)明确检查工作任务,组织检查前培训。(三)视情况可将检查人员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确定检查小组组长和小组主查人。(四)主持进点会谈、总结会谈。(五)组织研究、解决检查中的疑难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和交流检查信息。(六)向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报告检查进程、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请示检查中的重大疑难事项。(七)与被查单位负责人联系沟通。(八)根据检查需要或主查人建议,调整检查力量。(九

    5、)审核现场检查前问卷、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等检查文书。第十一条主查人由检查组组长确定,向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工作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工作职责是:(一)就检查人选及检查小组、检查人员的分工等向检查组组长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二)收集、准备和分析相关资料。(三)执行检查前培训,向检查组报告所收集、准备和分析的资料情况,介绍检查任务情况、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讲解检查的参考方法,布置检查的统一要求。(四)负责起草现场检查前问卷、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

    6、、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决定书等检查文书;设计检查操作表格。(五)审核小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六)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向检查组组长提出调整检查力量的建议。(七)组织整理现场检查档案。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对所检查工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工作职责是:(一)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检查取证。(二)编制工作底稿。(三)编制事实确认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决定是否制作现场检查前问卷(格式见附件2)。现场检查前问卷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加盖检查派出单位公章后发送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资料。现场检查前问卷应明确答卷材料的报送格式、附件、时

    7、间等要求,具体内容由检查组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检查组对已报送的资料与信息不得要求被查单位重复报送。第十四条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前问卷的答卷材料进行审核。答卷材料不完整、情况不明确的,可要求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进点前补充报送,或在进点后提供。答卷材料如有明显差错,可视为对其管理水平的一个评价因素;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检查组应收集以下材料:(一)与被查业务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三)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四)监管部门历次的相关现场检查报告;(五)监管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六)群众举报的材料;(

    8、七)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八)其他资料。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对收集的资料及现场检查前问卷的答卷材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评估被查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关键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格式见附件3),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和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全体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二)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重点。(三)检查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四)检查工作要求。(五)检查依据。(六)检查附表的格式及要求。(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十七条现场检查方案一经批准,即视为检查派出单位给予检查组的任务和授权。现场检查方案未经

    9、批准,检查组不得进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检查组可组织检查前培训。培训的内容为:(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有关检查方法和技巧等。(二)介绍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三)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有关操作表格。(四)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在进驻被检查单位前的2个工作日前向被查单位发出。需要被查单位先行自查的,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明确自查有关要求。第二十条突击检查,不得提前向被查单位发送现场检查前问卷和现场检查通知书,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将检查事项告知被查单位。

    10、第三章实施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实施阶段包括进点会谈、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事实确认等步骤。第二十二条检查组进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点会谈。进点会谈的参加人员为全体检查人员、被查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点会谈程序是:(一)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二)介绍检查人员并出示检查人员的合法证件。(三)向被查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四)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情况介绍。(五)向被查单位提问并听取其汇报。(六)对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进点会谈应制作进点会谈记录(格式见附件5)。需要向被查单位提问的,应制作提问提纲,被查单位就提问做出的汇报及会谈

    11、中涉及的其他情况,应实时做好记录。进点会谈记录应由检查组组长、被查单位参加会谈的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被查单位参会人员签到单、提问提纲及被查单位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进点会谈记录的附件。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内容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等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检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检查人员调阅被查单位的账册、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格式见附件6)一式两份,并签字确认。资料使用

    12、完毕,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认可。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各执一份留存。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适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7)。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是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的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二)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由另一名检查人员复核,由检查小组组长或小组主查人审核。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由主查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统一编制序列号。第二十五条检查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对查实的问题取得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13、格式见附件8),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其附件,并逐一列明。检查取证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由检查人员签名,并应由检查小组组长或小组主查人审核签名。(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交被查单位签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四)证据材料如属复印件,应注明出处,由被查单位核对无异后逐页签具“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盖章确认;如属谈话、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应由谈话(询问)人、被谈话(被询问)人、说明人签名确认;如属语音、录音等视听资料,应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由主查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统一编制序列号。第二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14、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加盖检查派出单位公章后,发送被查单位,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应归还调阅资料、借用物品,清理检查现场,告知被查单位后退出现场。现场检查如需延期,应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在现场检查方案上签字同意),并由检查组组长通知被查单位。第四章报 告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报告阶段包括检查事实与评价、总结会谈和检查报告等步骤。第二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实施阶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

    15、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对事实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初步定性,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格式见附件10),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名,发送被查单位,并及时与被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和初步定性。检查组应制作送达回执(格式见附件11),由被查单位签字确认送达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以此确定被查单位反馈日期。第三十条检查组主查人应按照第二十七的要求,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形成小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组组长应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审查,认为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补正修改;认为检查事实不符合要

    16、求的,应要求重新查证。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不需发送被查单位。第三十一条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应提前通知被查单位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并如期举行。总结会谈参加人员包括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总结会谈的主要内容:(一)向被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二)向被查单位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定性。(三)听取被查单位意见。总结会谈应形成总结会谈记录(格式见附件13)。被查单位意见及会谈中涉及的其他情况,应实时做好记录。总结会谈中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和定性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反馈意见时一并反映。总结会谈记录应由检查组组长、被查单位参加会谈的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

    17、。被查单位参会人员签到单作为总结会谈记录的附件。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可根据具体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场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第三十三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的,应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字盖章后另附书面说明。对事实有异议的,书面说明应附相关证据材料;对初步定性有异议的,书面说明应附法律或政策依据。被查单位应于规定的日期内将签字盖章后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和书面说明报检查组。在规定的日期内,被查单位没有签字盖章确认,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没有异议。第三十四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认定的事实提出书面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核

    18、实并决定是否采信;对定性提出书面异议的,检查组应认真分析并决定是否采纳。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及核实分析被查单位异议的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2)。现场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和承担(牵头承担)检查任务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实施检查的简要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检查期、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工作量统计等。(二)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与检查项目有关的业务经营状况、内控状况及前一次检查的整改情况等。(三)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和定性。(四)未采纳的被查单位的异议以及

    19、未采纳的理由。(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监管意见、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他处理措施等。第五章处理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处理措施包括:(一)责令限期改正、提出相关监管要求。(二)对被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三)提请上级机关或移送有关监管等机关处理。(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问题和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三十七条检查组根据审定后的现场检查报告和总结会谈记录,形成现场检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4),通报检查问题与定性,提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等监管要求,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发送被查单位。被

    20、查单位应于现场检查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检查派出单位。第三十八条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提请上级机构处理或建议有关监管机关处理的,检查组制作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5),提出处理建议,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机构或有关监管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检查组发现被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6),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与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为监督被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施后续检查。后续检查程序适用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第六章档案整理

    21、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现场检查档案。第四十二条现场检查档案按检查项目分机构类型立卷建档。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立项与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和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具体内容及顺序如下:(1)现场检查立项申请书或立项依据;(2)现场检查前问卷及反馈材料;(3)现场检查方案;(4)现场检查通知书;(5)现场检查进点会谈记录;(6)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证据材料;(8)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9)现场检查工作底稿;(10)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送达回执及反馈材料;(11)现场检查报告;(12)总结会谈记录;(13)现场检查意见书、送达回执及被查单位执行和整

    22、改材料;(14)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1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其他材料。上述内容,可视不同检查项目的操作程序执行情况而有所变更。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档案的立卷要求:(一)现场检查档案应制作封面(格式见附件17),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二)对归入现场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现场检查档案目录(格式见附件18)。现场检查档案目录应放在档案卷首。(三)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四)封装成册,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送入档案库房妥善管理。(五)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

    23、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等检查文书,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附附件格式制作,纳入检查单位公文处理系统统一管理,由检查派出单位办公室统一编制文号;其它检查文书原则上应遵循附件格式,特殊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由经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场检查立项书编号()号现场检查立项申请拟查项目名称立项依据与理由检查对象与范围检查内容与重点检查期检查时间检查人数其他事项部门申报意见负责人:(部门公章)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审批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

    24、XX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场检查前问卷(被查单位):我办即将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前问卷发送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填报。一、问卷内容(一)。(二)。(三)。(根据内容,问卷也可单独作附件)二、填报注意事项(一)填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填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二)你单位收到本问卷后,请立即与我办联系,并告知你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三)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填完的问卷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办处(科)。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检查派出单位(公 章)年月日附件3XX金融工作办公室对XXXX现场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二、检查对象三、检查期限四、检查内容五、检查范围六、现场检查安排(一)现场检查时间安排

    25、(二)现场检查分工七、现场检查要求八、检查依据九、检查工作用表现场检查组年月日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审批人:附件4金融工作办公室(套红)编号:号检查通知书(被查单位):依据,兹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必要时可延期。(请你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于年月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保送我检查组。)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组组长:副组长:主查人:其他成员:检查派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5XX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场检查进点会谈记录检查组组长被查单位负责人记录人被查单位会谈时间地点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姓名部门职务被查单位参加人员详见附件:被查单位参加

    26、人员签到单会谈主要事项一、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组成员执法检查证件。二、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介绍检查组成员。三、被查单位作有关情况介绍。(书面材料附后)四、检查组对被查单位提问及听取被查单位汇报。(会谈提纲附后)五、检查组对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六、其他注:记录人、被查单位负责人、主谈人应签名确认。附:被查单位参加进点会谈人员签到单姓名部门职务附件6XX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序号调阅资料名称数量资料日期调阅日期调阅人签名归还日期收回人签名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检查组留存,一份被查单位留存。附件7金融工作办公室第号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期:检查时间:检查人:复核人:检查记录:工作底稿原则上包括下述内容: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二、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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