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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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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docx

    1、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431号)、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为确保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锡科贷)承担有限代偿责任。根据需要,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的集合债券等科技金融业务,经资金池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列入风险补偿范

    2、围,承担有限代偿责任。第三条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配套等,其中市财政整合安排资金规模不低于1.7亿元。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财政首期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资金池实行专户归集管理,专款专用。市、区财政每年年初对所出资金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在原渠道根据相应责任增补由于风险损失等造成的资金缺额。第四条为确保资金池可持续有效运行,获得市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必须缴纳贷款额度5的专项贷款补偿金。专项贷款补偿金和资金池资金的存款利息,用于资金池风险损失资金的补充。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资金池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

    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有关区政府、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职责:(一)审议资金池管理办法;(二)确认资金池合作业务;(三)审定资金池代偿和核销情况;(四)审议资金池运作绩效;(五)其它重大事项决策。第六条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备案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和贷款管理系统,审核有关代偿、核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对资金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

    4、负责资金使用和绩效的监管;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负责合作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各有关区政府负责落实资金池区级资金投入,支持区属有关部门推荐审核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市各部门做好属地资金池贷款相关工作;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第七条市科技局下属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创中心)受托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济、技术等情况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

    5、)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列入资金池贷款。第九条资金池支持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创新能力强、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十条申请列入市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经区科技局会区财政局审核推荐,企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资金池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列入备案企业库。第十一条列入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由合作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按要求列入资金池贷款;对尚未列入备案企业库的企业,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合作银行同意、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同意,可给予资金池贷款。第四章合作银行第十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分行的银行,经批准建立科技支行或参与苏科贷工作,并对资金池贷款承

    6、诺以下事项,即列入资金池合作银行:(一)提高风险容忍度,允许5%的贷款不良率;(二)年度风险补偿承诺限额放大10倍及以上的贷款授信;(三)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四)不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列入合作的银行,每年与企创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有关合作事项。(一)合作银行为批准的科技支行,开展苏科贷和锡科贷业务;(二)合作银行为省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苏科贷业务的银行,按苏科贷业务要求开展苏科贷业务;如开展锡科贷业务,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经资金池管委会审核批准。(三)符合第十二

    7、条第一至第四款要求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专门团队、专项机制和服务能力等条件的银行,由银行提出申请,经资金池管委会批准后可开展锡科贷业务。第十四条在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的资金池贷款中,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80%以上;在全市银行系统中贷款余额已达5000万元的企业,不列入资金池贷款。第五章风险承担第十五条资金池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池补偿最高额度以资金池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其中各区以本年度各自出资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对出资的区域,资金池承担的损失风险由市本级与企业所在区分别承担50%;对未出资的

    8、区域,控制年度锡科贷额度在2000万元以内,形成的风险损失按市本级40%、区级60%的承担比例,通过财政渠道结算。第十六条单个企业多家银行锡科贷合计在300万元及以下的,资金池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20%由合作银行承担;单个企业多家银行锡科贷合计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资金池承担7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30%由合作银行承担;单个企业多家银行锡科贷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资金池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70%由合作银行承担。企创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合同和贷款时间在管理平台上确认该笔贷款风险承担信息。单个合作银行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立即中

    9、止其资金池贷款业务。资金池整体风险补偿额超过承诺补偿额的30%时,应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企创中心进行核查,完善后报资金池管委会同意后再行恢复。第十七条对列入苏科贷支持的项目,按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执行,对于由我市承担的部分,按第十五条要求,由市本级与企业所在区共同承担。第六章代偿核销第十八条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单笔不超过300万元的代偿,由企创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出具划款通知书划款。单笔超过300万元的代偿,由企创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核

    10、、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履行划款手续。第十九条合作银行负责追偿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未经管委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资金池实施代偿后,合作银行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第二十条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由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方案,由企创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核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企创中心和市、区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资金池贷款的管理和监督。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

    11、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情况。第二十二条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和各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生代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付息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对合作银行代偿情况、备案企业库内获贷企业数量和贷款面、低于50

    12、0万元贷款额度的单笔单户企业数占比、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无形资产质押等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年度发放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整改,两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对所辖各区落实资金池资金投入、推荐审核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做好属地资金池贷款相关工作等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原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3210号)废止。第二十八条江阴、宜兴两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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