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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教案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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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教案18页.docx

    1、民法学教案18页民法学要练说,先练胆。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

    2、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教案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

    3、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第一章 导论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为什么?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4、。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沿革(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三)中国民法之演变三、民法的分类(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 民法的性

    5、质一、民法为市民法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二、民法为私法在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产生利益多为私的利益,其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且带有私密性,国家无法也不能一一规范,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是其必然选择。三、民法为权利法私的利益以法律术语表达即为权利。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并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鼓励和引导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以实现对人权保护的最终目的。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二、国家行政机关制

    6、定的法规和规章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四、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指导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释五、国家认可的习惯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学说1、一定范围说 2、商品关系说 3、公民说 4、平等关系说(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财产关系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2、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关系的范围包括人格和身份关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事前调整(二)事后调整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一、对时间的效力范围二、对空间的效力范围三、对人的效力范围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7、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二、民法解释学的特征三、民法解释学的目标四、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一)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法意解释4、目的解释5、其他解释(二)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1、漏洞补充2、价值补充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项制度的本质,在民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一)反映了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二)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种民事活动均有指导作用。1、指导民事立法2、指导民事司法3、指导民事活动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

    8、平等原则(一)基本意义:1、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等;3、民事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二)两种平等观1、实体的平等观2、程序的平等观。(三)平等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意思自治原则(一)基本意义1、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的自由;2、民事主体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内容和方式的自由;3、民事主体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4、在涉外民事活动中有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三、诚实信用原则(一)基本意义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二)功能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2、探求当事人真意的依据;

    9、3、指导当事人妥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的依据。四、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意义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功能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2、树立合理行使权利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善良风俗;3、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一)基本意义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诚信原则中分离出来,减少诚信原则的非直观性。(二)功能1、明定私权的范围;防止他人私权的的干预及社会公权无限扩张。2、对权利冲突进行调定和利益衡量依据。六、公平原则(一)基本意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公平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合理承担民事责任。(二)功能1、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属

    10、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依据; 2、确立侵权责任中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单一主体与多数主体(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三)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二)基本类型1自然人(详见第四章)2法人(详见第五章)3、非法人团体(三)主体的分

    11、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客体的种类1物(详见第六章) 2行为3人格和身份4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详见第七章)(二)民事义务1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指能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三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一)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二)人的行为1、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详见第八章)(2)准民事法律行为(3)事

    12、实行为2、违法行为3、其他行为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二)类型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二)权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四)胎儿利益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3、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监护一 、监护的概述(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二)监护的性质(三)监护与亲权(四)监护的分类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二、 被监护人(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三、 监护的设定(一)法定监护的设定(二)指定监护的设定四、 监护机关(一)监护机关的概念和种类(二)监护权力机关(三)监护监督机关(四)监护执行机关(五)监护保障机关五、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一)职责

    14、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二) 权利六、 监护的终止(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成年或成为准治产人而终止。(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恢复理智而终止。第三节 住所一、 住所(一)含义(二)住所在民法上的意义1、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2、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依据3、是确定失踪的依据之一4、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之一5、是继承活动的进行地点6、是当事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二、 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籍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

    15、死亡一 、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经法院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四)失踪人撤销二 、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即普通期限为 4年,特别期限(意外事故)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经法院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终止2、财产继承开始(四)被宣告死亡人撤销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6、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二、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本质的学说和相关评论(二)我国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三、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四、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2、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4、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二) 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三)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2、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和中资企业法人第二节

    17、 法人的成立一、 法人的成立要件(一) 应依法设立;(二)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二)我国现行法对不同法人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三、法人的设立方式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

    18、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与住所一、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二)法人机关的特征1、有自主的意志;2、由个人或集体组成;3、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4、活动具有连续性。(三)法人机关的构成1、 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二、法人的住所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一、概述(一)法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的特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

    19、任,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三)“撩开法人的面纱”理论二、法人的内部责任划分(一)法人机关和法人的责任划分(二)法人和法人成员的责任划分(三)法人和其雇员的责任划分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与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变更的概念(二)法人变更的类型1 、法人组织的变更2、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二、法人的消灭(一)法人消灭的概念(二)法人消灭的原因三、法人的清算(一)法人清算的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二)法人清算的类型(三)清算人(四)清算顺序第七节 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二、非法人团体的要件

    20、三、非法人团体的能力四、非法人团体的类型【思考题】1、法人制度的意义是什么?2、法人有无人格?3、非法人团体与法人、自然人的区别。第六章 物第一节 概述一物的概念物,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现实存在的自然之物和人类劳动创造之物。二物的特征(一)须为物质资料(二)须有可控性或支配性(三)能够独立满足人类需要三物的观念之扩张第二节 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2、可创设的权利、以及创设同种权利的要件不同;3、法律规范要求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一) 区分标准和概念(二) 区分意义主物之处分原则上及于从物。三原物和孳息(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决定

    21、物所生利益之归属。四种类物和特定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交易的法律效果不同。五有体物和无体物(一) 区分标准和概念(二) 区分意义六流通物和禁止、限制流通物(一) 区分标准和概念(二) 区分意义决定物的流通范围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关系到责任的承担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九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第七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二特征三性质(一) 利益说(二) 意思说(三) 法力说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

    2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一)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二)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三)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法律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四)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三绝对权与相对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原权与救济权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后果一、民事权利的取得(一)概念(二)分类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二、民事权利的变更(一)概念(二)分类1、主体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3、效力的变更三、民事权利的消灭(一)概念(二)分类1、绝对消灭2、相

    23、对消灭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禁止滥用原则二、权利的保护(一)自力救济 1、概念:依法律允许的自力行为来实现权利。 2、类型(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二)公力救济1概念:以国家之力来实现权利。2类型:民事诉讼和仲裁。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何民事义务的合法性为。(二)特征二、法律行为概念的沿革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一、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三、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

    24、为六、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七、基本行为与辅助行为八、要物行为于不要物行为九、主行为与从行为十、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十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十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含义(二)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2特别成立要件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含义(二)生效要件1一般生效要件2特别生效要件第四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当事人追求法律上某一效果的表意行为。(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意识3表示行为二、意思表示内容的认定(一)意思主义(二)表示主义(三)折衷主义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四、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不自由1、

    25、欺诈2、胁迫(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心里保留即单方虚伪表示2双方虚伪表示(含隐藏行为)3、错误(重大误解)4、误传第五节 条件与期限一、概说(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的附款(二)附款的性质(三)附款的类型二、条件(一)条件的含义(二)条件的特征1、未来性2、或然性3、意定性4、合法性(三)条件的类型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4、不真正条件(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五)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1、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的效力2、条件成就时的效力3、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三、期限(一)期限的含义(二)期限的特征(三)期限的类型(五) 期限到来后的效力四、民事法律

    26、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限制第六节 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民法通则中的规定2、合同法中的规定(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含义(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民法通则中的规定2、合同法中的规定(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含义(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权处分2、无权代理3、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受限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状态的解除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含义二、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目的和对象三、法律行为解释的学说四、法律行为

    27、解释的规则五、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第九章民事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2、内容为表意行为3、在一定权限范围为行为4、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三)代理法律关系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关系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关系(四)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1、代理与代表2、代理与使者3、代理与行纪4、代理与居间二、代理制度的沿革和价值立法理由(一)代理制度的沿革(二)代理制度的价值1、 私法自治之扩张2、 私法自治之补充三、代理行为

    28、(一) 代理行为的性质1、 本人行为说2、 共同行为说3、 代理人行为说4、 统一效果说(二) 代理行为的范围(三) 代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第二节 代理种类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二、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五、本代理与复代理第三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二)性质二、代理权的发生(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法定代理(二)依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指定代理(三)依本人授权发生:委托代理1、授权行为的含义2、授权行为性质3、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4、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三、代理权的行使(一)合理妥善行使代理权(二)行使代理权的限制1、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2、与第三方窜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利用代理关系从事违法活动四、代理权的消灭(一)法定代理权及指定代理权的消灭(二)意定代理权的消灭第四节 复代理一、复代理的概念与性质(一)复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实施,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代理制度。(二)复代理的性质1、复代理基于委托而发生2、复代理非代理权之让与3、复代理人为本人之代理人,而非代理人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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