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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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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docx

    1、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概述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的主要民事司法文书再审民事判决书 一、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文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的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各种司法文书的总称。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文书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 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文书就是指民事诉讼文书;从狭义上说,通常只把那些为解决民事权利义

    2、务的争议,经法院作出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决定,及其所依据的主要文字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笔录、案件审理报告等,看成是民事司法文书。二、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文书的种类 民事司法文书按民事诉讼程序分,也有第一审程序文书、第二审程序文书、审判监督程序文书和执行程序文书等类别。其中,第一审程序文书按审案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受理案件文书、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文书、开庭文书、民事调解文书以及第一审期间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文书等。 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文书按体裁分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笔录类文书、书表类文书三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

    3、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138条又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而制作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简易程序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一般也实行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案件一个程序的审结,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就诉讼性案件来说即开庭审判、宣告判决,其形式就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判决文书只是民事判决书中的一种。其根本目的在于正确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解决实体问题,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种种民事关系,以保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正确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属叙述型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对其内容和结构作了总体的规定。与其他司法文书一样,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也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由发

    5、文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书写。与刑事判决书一样,文种名称前不加标明审级的“第一审”字样。如果是涉外民事案件,发文机关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文种类型字为“民初字”,如“民初字(2003)第号”。县和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专业人民法院应写明法院的类别,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在标题右下方,依次写明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及案件顺序号。如北京市海淀区1999年受理的第25

    6、号民事案件,应写为“(1999)海民初字第25号”。经济纠纷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依次记写全部诉讼参加人的情况。写作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次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本案中的称谓、姓名及其身份情况。当事人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起诉人和申请人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称谓指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又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2)书写诉讼参加人的情况,务求做到准确无误,不能遗漏,也不能颠倒次序(如原告、被告、第三人这种顺序)。 (3)要注明反诉的称谓。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其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

    7、谓,如“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写为“原告(反诉被告)”。反诉人的身份一定要弄准确。反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二是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三是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四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互有牵连,如果两者互不联系,则不成反诉,应当另案起诉。 (4)诉讼参加人情况的书写,在第一审中,还应依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写法。依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对诉讼参加人的书写应先列写原告姓名及其身份情况。原告不只一人的,依其享有民事权利的大小,从大到小,依序列写。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人要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写明其称谓、姓名

    8、和身份情况。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要写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而不能笼统地写为“诉讼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一定要注明他与原告的关系。原告的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原告的近亲属,也要注明他和原告是何种亲属关系。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称谓、姓名、性别、单位、职务,不具体写其详细的身份情况。 (5)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称谓仍写“原告”,不应写“原告单位”。然后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写它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在他的次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委托代理人如果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律师,只写其姓

    9、名、单位和职务,不写其本人的身份情况。因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律师参加诉讼,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本人的身份情况与诉讼没有任何联系。 (6)被告的姓名及身份情况的列写,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记写。被告人不只一人的,依次列写,这个次序是按其负担义务的大小,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有诉讼代理人的,其书写方法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列写方法相同。被告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写法略同于原告的写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为当事人者,不能被排除在外。当事人死亡者,不能再列为当事人。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审理过程此项具体表述为:“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

    10、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的,可按上述样式书写。要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而不能笼统地写为“诉讼代理人”或“代理人”。当事人本人未出庭的,应写明“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二)正文 正文包括下列内容: 1.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或婚姻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经济法或婚姻法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11、关系。叙写民事案件的事实,总的要求,是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情况,也就是要求写明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 在六个要素中,“人物和事件”是指当事人及其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构成。“结果”有时与之有些相近,但两者并不相同。例如,离婚案件的“事件”,是指双方因为经常吵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情感破裂;而“结果”则是指引起双方的离婚诉讼。叙述事实,必须紧密围绕着上述要素进行,特别是把“人物和事件”以及结果之间的联系说清楚。 叙述事实,重点是要写明经过法院审理查证认定的事实。但是,民事判决书叙写事实时应先反映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然后再叙写法院认定的案

    12、情事实。 2.理由。这一部分包括论证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前者主要是论证当事人双方诉讼主张的是非,后者则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根据。 (1)分辨是非。民事或经济纠纷一旦发生,不论当事人双方对纠纷事实本身有无争议,但其诉讼请求及所持的理由,肯定是互相对立、互相矛盾的,谁是谁非,必须由法院加以裁判,辨明是非正误、违法合法,以及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要依据认定的事实,用法律加以衡量,并注重事理分析,晓之以理。 (2)引用法律条文。目前我国民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还有不少单行法规。有的还需要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政策和经济政策处理,但在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款,必须了如指掌,要引用正式颁布的法律条

    13、款。引用法律条文时,还应注意准确、具体,力求防止片面性。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必须明白、肯定、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 所谓明白,就是语意明白,使人看了就能明白其中的含义,不致产生误解。这就要求文字通顺、用语准确,不能有歧义。所谓肯定,就是斩钉截铁、语言决断,不能模糊含混、模棱两可。完整就是一个案件,凡是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问题,都必须全部交代清楚,不能遗漏。判决结果内容较多的,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给付的财物,品种过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 (三)尾部 尾部包括下列内容: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 2.交代上诉权,写明“如不服本判决,

    14、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3.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右下方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署名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年月日。年月日的次行由书记员署名。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

    15、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

    16、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的司法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7、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此款规定,二审结果的作出方式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用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判决;另一种是用裁定书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综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条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第二审判决书只能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作出。处理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不用判决,只用裁定。 二

    18、是在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协调一致,经调解无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制作第二审判决书。 三是二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的决定才制作第二审判决书。如果二审判决结果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不用判决,只用裁定。 第二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一审判决发生的错误,切实地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质量。制作二审判决书时,更应谨慎,严肃认真对待。 二、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项目以及内容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是内容的侧重点以及具体的写法不完全相同。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此

    19、两项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只是在文书字号中写明“民终字”,以表明是第二审程序。 (二)正文 正文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项目与第一审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相同,只是诉讼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诉讼当事人在二审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用括号在相应的称呼后注明其在原审中的称呼,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在记写二审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如果是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如仅对共同诉

    20、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其代理人另起一行列项书写。 2.案由。根据“样本”规范,案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案由项。应写明上诉人姓名、案件性质、一审法院名称、一审判决文书的发文字号及上诉人上诉请求。 (2)二审开庭情况。应写明审判的组织(组成合议庭)、审

    21、判的方式(是否公开审理)。(3)到庭参加诉讼人姓名。 本部分的规范记写格式为: “上诉人(姓名)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是未公开审理,即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案件,则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接着写明“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姓名,再写“现已审理终结”。 3.事实。事实部分是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核心部分,是二审依法作出判决结果的事实前提和基础。事实部分的记写是制作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本部一

    22、般分为三个部分来写: (1)先扼要叙述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2)写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如有第三人,还应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该部分前面有一固定用语“本院认为”。 4.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就二审认定的事实进行分析、说理,并引用具体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该部分前面有一固定用语“经审理查明”。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叙写理由的主要特点,是要求加强针对性。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针对原告和被告答辩展开论证;而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展开论证外,还应针对原审判决进行论证,论证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23、。 5.判决结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二审判决结果有以下四种: (1)维持原判,其行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行文为:“一、撤销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3)部分改判,行文为:“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可分项写)。“(4)维持原判另加判决内容,行文为;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另有加判的内容。“ (三)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如下内容: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24、 2.说明本判决的效力,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4.署时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5.说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 1.注意当事人称谓的变化,在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诉讼当事人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叙述事实要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讼的焦点问题,处理好详略。凡是与一审认定相同的事实与证据,要略写;与一审认定不同的事实、证据要详写。 3.理由部分的分析、论证要立足于所认定的事实、证据,要针对诉讼的矛盾展开,做到有理有据,增强说服力。 4.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全面。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

    25、(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

    26、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

    27、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再审民事判决书一、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的条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有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28、二是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确有错误。 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的监督而引起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引起的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称为申请再审的再审程序。这两种再审程序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民事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只有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才使用再审民事判决书。如原审裁定有错误,经再审后,仍用裁定处理。 再审案件原为一审的,仍按一审程序审理,所制作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如原为二审或者是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制作的再审判决书,属于终审判决书。 从消极方面讲,再审判决书主要用于纠正审判工作的错误;从积极方面讲,再审判决书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是重新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 再审民事判书与第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项目基本相同,但其内容和制作的方法、要求不同,其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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