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docx

    • 资源ID:18260031       资源大小:29.37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docx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一、电子商务概述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出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经总结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快捷性操作,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无形性,完全开放的交易与高保密性的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化网

    2、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电子化和网络化,极大地提高了商业交易效率,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它的出现对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尽管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上,各国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税收领域确任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一)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难度增加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管辖权正确行使的前提,能够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传统商务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其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是因特网的开放性使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地域概念变得毫无意盟。

    3、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在电子商务中十分复杂。1、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居民纳税人是指与征税国存在着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就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传统贸易模式中,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采用三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各国的税收实践中,为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有的国家只采用一种判定标准,有的国家采用几种判定标准相结合的方法。例如:美国依据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登记注册;法国判定标准则为在法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管理机构、控制中心设在法国;日本依照日本法律注册登记或者在日本境内设有总机构、总店或总办事处。各国采取不同的标准确定公司的居

    4、民身份,目前已经在国际税收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在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中,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的两个范本一般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为居住国。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公司几乎可以在任意一个国家登记注册,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或总机构也可以随意设置,然后通过互联网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以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和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显得有些力不从心。2、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虽不具备居民的税法身份,但由于发生了联结因素,而被认定为在所得来源国负有限纳税义务的外国纳税人。关于法人非居民标准的确定各国一般都采用两个范本所确定的常设机构

    5、原则,即来源国仅对非居民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征税。该原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根据范本的规定,常设机构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构成,即某种固定营业场所存在代理人的活动。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经济活动虽实实在在地进行,但主体却都是以虚拟的身份活动着。虚拟的商场、虚拟公司、虚拟银行大量涌现。这些经济体虽然从一国获得了大量利润,却在该国无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且在这些虚拟经济体中并无任何雇员的存在。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

    6、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常设机构”这一通行的概念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碍。(二)税基确认的难度增加国际互联网具有高度流动性、隐匿性的特点,因而对课税基础的确认变得分困难。在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进口国一般在进口环节征收流转税,并对贸易公司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对有形货物征税较容易,因为

    7、实物贸易很难逃过海关的检查。然而,电子贸易与传统贸易不同的特征,使税基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国际互联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实际上发挥着贸易公司或零售商店的作用,是买卖双方的中介和桥梁,因此,有人称国际互联网为“虚拟商店” “网上商店”等。如果国际互联网使用者所在国有权对国际互联网商品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服务行使税收管辖权,对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交易的交易额(即商品课税的税基)或交易所得净收入(即所得课税的税基)的大小的统计却十分困难。因此,对通过国际互联网的交易征税,因税基难以确认而难以实现。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带来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问发生转移。根据地域税收管

    8、辖权优先的原则,东道国对跨国所得依据常设机构标准先征收所得税,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东道国已交纳的税金给予免税或抵扣。但是,对于通过因特网转移数字化产品或提供服务,根本不需要常没机构或固定基地,东道国失去了征税的基础。然而,因为电子产品的数据空间的易转移性,居住国对电子商务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也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课税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税基的确认上。其实,不论是传统贸易还是电子贸易,税基的国际性都越来越强,都要求建立可控制的程序,以确认税基。(三)所得性质判断的难度增加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适用都作了区分,对不同的所得做了不同的规定。区分是商品收入

    9、、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收入,对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尤为重要。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确认的难度增加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相对应,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身份的复杂化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更加困难。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侧重于

    10、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率先对税收管辖权问题作出政策性反应。它认为新技术及国际互联网贸易的发展,要求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地域管辖权已难以有效地运用并将逐渐失去其合理性。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因此,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美国的这一主张一出台立刻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反对。究其原因,主要是不符合资本输人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资本输入国和发展中国家,更偏向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事实上在电子商务模式中无论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还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都受

    11、到了巨大的冲击,同样都是难以行使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的判断,从而也就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同时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即将受到严重的冲击。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弱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直接性、瞬时性和不记名性,因而难以准确判断交易发生的场所、劳务及商品的提供和使用地,这就使得各国在运用传统的收入来源规则确定“收入来源地”时出现种种争议,甚至无法确定收入来源地。电子商务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地进行,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想利用传统的来源地概念在某项所得的来源

    12、同特定的地理位置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变得非常困难,从而使实际的收入来源国虽面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却无从征税。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居民身份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标准,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一般是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依据。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而且,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公司也更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造成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实际

    13、上,一系列国家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务的理想基地,甚至还开展了推销自身电子商务硬件设施的宣传活动。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经合组织(OECD)制订的条约倾向于居住地原则,而联合国(UN)的条约则倾向于税源地原则。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意味着税收利益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冲突。(五)易导致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同税收管辖权紧密联系的,一般是由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引起的,也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主张征税权。电子商务使得超越国界的贸易活动易如反掌,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日益增加,由此出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交叉重叠,并引起各国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电于商

    14、务同时涉及到世界各地的网站,因此如果有关国家都把设在其本国境内的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若干国家对同一笔所得重复征税。或者在执行税收管辖权中,由于不同国家税收当局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不同和解释各异也会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如网上销售书籍、CD、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服务时,有的国家对此项所得按营业所得征税而有的国家会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六)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1、利用征税证据难以取得避税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获取征税依据的难度大人增加。电子交易加大了信息获取的难度。从古至今,对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审查就是世界各国税务机构获取税务信息的关键。各国普遍规定,企业必须据实记账并保存账证相当长

    15、的一段时期,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就从法律上奠定了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然而,电子交易中国际互联网的无纸化、隐匿性和易于流动性,阻碍了税务信息的获得。美国财政部关于国际电子贸易的白皮书中,归纳出电子商务交易影响征税的特点:电子消费行为很容易隐藏,可以匿名;制造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因此,如果不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则电子贸易很容易成为避税的新方式。2、利用加密技术避税在计算机的操作中,密码被广泛使用以保护信息的安全。加密程序是基于数学步骤打乱数据,任何他人都无法解码阅读,如果责令企业公布密码,则与法律规定的保护隐私权相悖,而且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6、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避税偷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对网络交易征税的又一难题。3、利用常设机构界定的不确定性避税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公司也将增加其全球运作的能力,通过互联网或公司内部的局域网向遍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传送各种项目、工程。这使税务部门很难确定具体分配到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及产生的价值。因为,过去一家公司一般在一国只有一个“永久

    17、性的营业场所”,其应税的经济活动及应税额都是较明确的,对其征税也比较容易。而现在是否可以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服务器或网站定义为征税对象,税务部门尚不十分清楚。4、利用转移定价避税全球经济中,大量的贸易由跨国公司内的转移货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组成。转移价格规则是决定他们的税收责任的重要工具。转让定价是课税客体转移避税中一种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在彼此进行交易时通过人为安排而形成与正常市场价格不同的内部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跨国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把本来应在税负高的国家地区实现的利润转向税负低的国家地区,以减轻集团总体税负,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8、1)在服务提供方面,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是通过服务的收费与付费的高低而影响公司集团不同成员的成本与利润。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总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网络为其子公司提供法律、财务等专业咨询和科研服务而不必派人员亲临现场,至于收费则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来定价。(2)在货物购销方面,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通过“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来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正常价格来进行调整。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更加隐匿,许多贸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税务机关也很难确定其是转让价格还是正常交易价格。(3)在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方面,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是母公司通过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

    19、版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提高或降低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以此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电子商务使母、子公司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使用费的定价似乎更加随心所欲,母公司可以向位于高税国的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使用费,以减少其利润,减轻其税负,也可以向位于低税国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使用费,来积累或暗中转移利润。三、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一)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不单独开征新税,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

    20、,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税收效率原则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效率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证市场对资源有效配置,使税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税收的效率原则就是要科学设置税制,使税收对市场机制造成的扭曲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造成不良影响。效率原则要求税收能保持中性,对不同的产品或劳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在税收上尽量做到同等对待。 (三)税收公

    21、平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保持均衡。如果税收能够以公平方式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公正地影响纳税人税前和税后的赢利水平,则认为税收是公平的。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它要求具有相同赢利水平的纳税人应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二是纵向公平原则,它要求具有不同赢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公平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这种“虚拟的”贸易形式采取有别于传统商务“有形的”贸易形式的特殊政策。只要纳税人能力相同,就要承担相同的税负。如果纳税能力不同,按支付能力承受不同

    22、的税负。而且要将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四)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相对落后,这意味着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地位。面对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我国不可能赞同以美国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的观点,放弃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单独实行居(公)民管辖权。而是要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四、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具体应对措施(一)短期对策1.对电子商务暂免征税,原因如下:(1)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虽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远远没有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要求,强行征税只会使税收成本过高,从而导致税收征

    23、收的低效率。同时,我国金融电子化的水平也不高,电子支付还只是占很小的一部分,无法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进行监控,不能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对偷税、逃税、漏税等行为也不能给予有力的惩罚,形不成对税收的有力保障。(2)电子商务的发展会给通信技术、电子技术及计算机技术提供动力,加速它们发展的进程。我国想在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大力发展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学技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采取扶持的态度,以促进其发展。而税收优惠就是一种比较好的扶持手段。(3)当前对电子商务的投资具有强烈的外部效应,即这种投资活动对社会上的其他成员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而投

    24、资者自己却不能从中获得报酬,从而使投资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而导致这种产品的供给不足。政府的补贴和免税将会刺激网络和通信设施投资者的积极性。(4)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还很小,不会对税收造成太大的损失。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互联网的应用,目前主要还处在信息发布阶段,即利用网络发布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真正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款项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还较小。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2.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地看

    25、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尤其是网上支付技术及网络安全技术不断完善成熟并且互联网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推动之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快的发展,国际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其次。更为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们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

    26、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二)长期对策1.坚持和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

    27、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2.加强对常设机构的国际规范认定目前,对于跨国营业所得,所得来源国和所得取得者的居住国都享有征税权。如果双方签有税收协定的话,两国对这一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权的划分将遵循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是按常设机构原则来进行。但是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跨国营业所得产生的征税权的划分是否适用于既定的常设机构概念确实是一个问题。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己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这些国家都主张在国际税收领域,现行的国际税法原则包括常设机构原则应当适

    28、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因为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就其活动的实质而言两者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在于两者活动方式的不同;我国的税务专家也认为,税收协定范本中有关常设机构概念同样可以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适用。日本在这个方面的认定方式是值得借鉴的,日本认为,依据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确定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若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仅仅是通过当地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为常设机构;若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被作为国内的服务者,就应被视为常设机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国际约束规范标准仍然应遵

    29、循现行的常设机构原则。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起步较晚,所占份额也很小,但电子商务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已成为现实,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己经产生,这客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对常设机构的概念加以发展,对其作出新的理解与定义,以满足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平衡居住国和来源国财政利益冲突的需要。我国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来认定常设机构,即网址和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网络提供商也可以构成企业的营业代理人。因为,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址和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自动完成企业的重要或主要的营业活动,实现现行常设机构概念中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为企业所完成的各种活动。在跨国电子商务

    30、活动中,虽然没有雇员的存在,但企业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利用在来源国设立或租用的网址或服务器自动地开展广告、发送订单、接受客户订单、支付、发送数字化商品和服务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将构成企业重要的或主要的营业活动,并且网址和服务器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如果服务器和网址仅仅是一种通讯工具,可以认定该服务器和网址从事的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对设在我国的用以经营活动的服务器或网址就应视为常设机构,但如果网址或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只是为了展示商品,相当于广告、仓库等辅助设施,就不应被视为常设机构。3.积极推动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一

    31、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应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合作和资料的交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方案,才有利于我国加强税收管理,有力打击利用电子商务的国际偷税和避税行为。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实行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着手:(1)对国际税收协定文本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可适用性。由于国际税收协定文本的制定是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因此,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协

    32、定文本的内容进行增加、完善,达到协调一致的目标。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予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各国之间应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消除因各自税收征管的差异而造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2)积极开展税务情报交换,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对纳税人税务凭证及其所载信息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最新的业务动态等各种信息在不同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交流,除了采用索函即寄、主动交换等方式外,还应尽可能使用并推广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即在全球主要税务机关建立情报交换网站。通过这种全球税务情报交换网站,既可使各国税务机关互相借鉴经验,提高业务效率,又可对跨国纳税人的业务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3)开展网上国际税务监控。网上税务监控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


    注意事项

    本文(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