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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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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docx

    1、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一、 著作权法二、 专利法三、 商标法一、 商标概述(一)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由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 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书)1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运输、餐饮

    2、、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二)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起到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 2.品质保障功能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3.广告功能 消费者消费的有盲目性特征,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二、 商标权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

    3、权利。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标识。2.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三、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一)注册原则世界范围内有三种获得商标权的模式,包括使用取得模式、注册取得模式和混合取得模式。我国采用的基本

    4、属于注册取得模式。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到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无论多长时间的使用都无法获得商标权。原则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二)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可以不经过注册而使用,只是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三)先申请原则在商标申请抵触的情况,也就是说2个或2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法律在解决申请抵触时适用的原则是将商标权授予给先申请人,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除了以

    5、使用在先补充申请在先原则以外,由于我国允许商标权共有,因此申请人可以达成协议,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核准注册后,共有该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 (四)优先权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该外国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条约、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其在该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在我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这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仅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申请日优先权制度外,我国还有一种展览会优先权制度,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

    6、使用该商标的,自商品展出之日起6 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首次展览日作为申请日。这项制度已经超出了巴黎公约的框架,是一项新的制度。四、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

    7、权行为的7.其他侵权行为:(1)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或隐匿的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四)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正当使用当某一商标的构成成分是对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描述或由姓氏构成以及表述商品或服务特征时,其商标权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使用其商

    8、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2.连带使用商标的使用方法没有欺骗公众,而是为了说明真实情况时,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1)重新包装将他人真实的商品购买后进行分装,说明该商品的构成成分而非发挥指示商品来源作用时不构成侵权。这里使用商标的意图是说明真实情况。例如购买大瓶香水,然后进行分装。在标明自己商标的同时,为了说明香水的成分而在说明书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如果在产品说明之外用了他人商标,则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而构成侵权。 (2)修理过的产品对于这样的商品使用原有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其理由就是虽然这些商品是二手商品,但是仍是原有的生产者制造的商品,对于二手商品的修理并没有达到产生新产品的程度。对于消费者而言,不

    9、会因此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且可以让消费者节约购买成本。因此如果是在修理后的商品上标明“修理”字样就不构成侵权。 (3)修理服务就名牌产品的修理,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自然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在自己的招牌上写明大众、本田或奥迪的特约维修站。如果没有获得授权而使用了特约维修字样就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维修站和厂家之间有授权关系,因此这样的使用肯定是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是不可避免使用他人商标,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服务与获得授权的服务区分开来就不构成侵权。例如写明是本田的“独立”维修服务字样,就可以将特约维修和独立维修相区别,说明自己可以维修这样的车型,属于说明真实情况。 3.商标权的穷竭 商标权穷竭又

    10、称商标权用尽,是指使用商标的商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后,在商品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继续使用商标,商标权人不得控制这些商品的合理处置。4.商标先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五)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

    11、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3)即时救济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

    12、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是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4)民事制裁。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给予民事制裁。如收缴侵权商品和伪造的商标标识,收缴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和设备等。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权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商标注册、续展与撤销一、

    13、商标注册的条件(一)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是指商标注册不能具有的因素或条件。根据限制条件的等级,可以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类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尊严的考虑,例如“人民大会堂”、“新华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获得注册。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是一个国际交往的原则,就是对其他国家的尊重。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14、,但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6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公序良俗的标志。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0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的,禁止使用,并且不予注册。(2)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

    15、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失的,不得使用也不予注册。11虚假使用地理标志 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且不得使用。12损害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利益获得的商标如果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意义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 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获得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二类,不得注册,但是可以

    16、使用的标志1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是本行业共同使用的,是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因此不能由个人予以垄断。例如不能将“牛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2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它特征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冰凉牌雪糕”。3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识。如果过于简单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不具有显著性的,不能获得注册。第三类,对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如果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形状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效果或者价值必须具备的形状被个人控制的话,无疑会对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

    17、的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障碍。 第四类,不能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混同混同的情况包括相同和近似的商标。相同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申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情况。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申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例如果冻产品“喜之郎”改成“喜二郎”的。如果申请注册这样的商标将无法获得核准注册,如果使用,将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二)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获得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构成要素。商标要求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数字、字母、三维标志或其结合。 2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可识别性,也就是说与他人的商标存在差

    18、异,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也不会因此而影响他人的市场份额。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上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项目,都可以根据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申请人还包括与我国签定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与国际公约已经根据互惠原则的国家的国民。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人的范围取消了对自然人的限制。(二)申请方式1按类提出申请。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繁多,为了方便管理和办理注册,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就成为了必须。我国目前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尼斯协定中确定的商品与

    19、服务分类表,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共42类。2一标多类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三)商标注册申请文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送交的图样要求是5份,并且大小也有规格限制。长和宽在5厘米到10厘米之间。如果商标中包含要求保护有颜色要素的,应该送交着色的图样和黑白稿。并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供文字说明。如果是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在申请书中说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3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程序(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审查,主要针对的是申请书的填写是否规范、信息

    20、是否准确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三)初步审定及公告1公告发布公告的场所是商标公告,这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专门刊登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事宜行政通知的定期官方刊物。2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21、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3. 对异议的处理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

    22、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 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后果1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2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

    23、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 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一)商标权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二)注册商标的续展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续展的有效期仍然为10年,并且无限制的续展,因此使得商标权与专利权和著作财产权非常的不同,而成为一种相对永久性的权利。商标所有人需要续展的,可以在商标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在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还可以提出申请。五、 注册商标的撤销(一)注册商标撤销的定义因商标使用人的原因,其注册商标被商标主

    24、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注册商标自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消灭的情形。(二)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六、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定义由于注册商标注册时不具备法定的条件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权利

    25、,由特定的机关宣告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的情形。 (二)无效的缘由 1基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无效。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具备了商标法第10 、11 、12 条所规定的情况。例如使用了与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特征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等情况。 2基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无效,在先权利包括:(1)在先注册商标权。(2)驰名商标。(3)在先使用权。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商标,有权对抗他人的抢注行为。(4)在先的著作权(5)在先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权利。(三)无效宣告的程序 (1)商标局启动。注册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

    26、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2)社会公众启动。 如果社会公众认为注册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3)利害关系人启动。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所有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在先使用人等。(四)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1. 基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27、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节 驰

    28、名商标的保护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不仅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1驰名的范围限于相关公众。2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程度和范围; 3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自身的显著性; 4对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和范围;5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纪录; 6商标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1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主管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2被动认定是指存在实际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有关机关就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保护进行认定。我国现行的制度是被动认定模式。 (三)、驰名商标的反淡化问题1驰名商标淡化定义 是指在非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上,商业性的使用驰名商标或使用与驰名商标具有实质相似性的标记,从而降低了该驰名商标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2反淡化保护的价值驰名商标的禁止权效力范围不仅包括竞争性的领域,还包括非竞争性领域。这样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就在于防止淡化该驰名商标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保护其商誉和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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