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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规划方案统一标准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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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规划方案统一标准准则.docx

    1、城市用地规划方案统一标准准则第3章都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原则3.1 都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畴 3.1.1 都市用地分类合用于长沙市各阶段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用地记录工作。 3.1.2 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重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都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都市用地分类时,可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规定,采用本分类所有或某些类别。3.1.5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达,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达。本分类代码可用于都市规划图纸和文献。3.1.6

    2、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规定。 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3.1.6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用地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用地R12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13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3、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涉及宅前小路R14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用地R21单元式住宅用地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居住建筑物用地R22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23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涉及宅前小路R24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

    4、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不设立独立厨房居住建筑物用地R32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33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涉及宅前小路R34三类住宅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小游园等用地R4 四类居住用地以农村居民住宅汇

    5、集形成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R4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农村居民宅基地R42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43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涉及宅前小路R44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居住社区级及如下级别小游园等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

    6、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队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我市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我市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征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征询机构等用地。C24服

    7、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涉及印刷厂C32文化艺术团队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队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合,涉及各单位对外营业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游

    8、乐场、舞厅、俱乐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小朋友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某些等用地,涉及附属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小朋友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查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9、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涉及以居住为主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研究生院等用地,涉及军事院校用地C62中档专业学校用地中档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涉及附属于普通中学内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测测试、科技信

    10、息和科技征询等机构用地,不涉及附设于其她单位内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备保护价值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迹等用地,不涉及已作其她用途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用地类别C8宗教设施用地提供应合法宗教团队举办宗教活动场合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9 社会福运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公司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涉及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涉及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她非都市建设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

    11、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 仓储用地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及生活物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普通货品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朴库房建筑仓储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规定或对都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储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规

    12、定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冷库等用地W3 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品为主储物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送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不涉及高速公路服务区,该类用地应归入商业金融用地(C2)T22其他公路用地一、二、三、四级公路路面用地及配建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3 管道运送用地运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13、能源和水资源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4 港口用地河港陆域某些,涉及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畴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 道路用地迅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S11迅速路用地迅速路用地S12主干路用地主干路用地S13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联系道路用地S15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涉及单位内广场

    14、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广场用地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涉及其他各类用地配建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涉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水厂及其附属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提供电力供应和传播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涉及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15、(M)。高压走廊下规定控制范畴内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储存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某些)用地U2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路

    16、在地面某些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用地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用地U24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场合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设施用地U28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交通设施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用地U4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解决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51雨水、污

    17、水解决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解决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涉及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都市建设用地(E)U52粪便垃圾解决用地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解决和管理等设施用地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7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储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涉及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绿化用地,涉及其范畴内水域G

    18、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小朋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 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绿化用地G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林带及绿地,涉及道路防护绿地、都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都市组团隔离带等G3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及高尔夫球场练习场内作为球道绿地,不涉及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该用地归入游乐用地(C36)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

    19、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涉及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事院校等用地D2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合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涉及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市属办公用地(C11)E 水域和其他非都市建设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和渠道等水域,不涉及公共绿地及单位内水域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如下面积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积水区常水位岸线如下面积E13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如下面积E14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运用地以外人工修建沟渠(涉及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

    20、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水工建筑用地E2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耕地,涉及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普通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生作物耕地E23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耕地,涉及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耕地E3 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近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土地,如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土地E6其她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农用地E61畜禽饲养地有一定规模畜禽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2农业设施用地应用当代农业生产技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永久性建

    21、筑及生产设施用地E63坑塘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局限性10万立方米坑塘常水位如下面积,不涉及水产养殖用地E64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E65农田水运用地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公司等自建或联建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因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闲置用地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如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3.1.7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3.2 都市建设用地原则3.2.1 都市建设用地涉及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

    22、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涉及水域和其他非都市建设用地。3.2.2 在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构造应结合国家关于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依照实际状况拟定各项指标。3.2.3 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格式。 都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3.2.3序号类别名称面积(ha)占总体规划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都市总体规划用地 100.0100.02都市建设用地 3水域和其他非都市建设用地 其其中水域 耕地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废弃地 露天矿用地 备

    23、注: 年现状城乡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乡人口 万人 3.2.4 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都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格式 都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3.2.4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ha)占都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 2C公共设施用地 3M工业用地 4W仓储用地 5T对外交通用地 6S道路广场用地 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G绿地 9D特殊用地共计都市建设用地 100.0100.0 备注: 年现状城乡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乡人口 万人 第4章 居住用地规划原则4.1 布局准则 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居住

    24、区、居住社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减少都市中心片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长,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原则。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4.1.4 居住用地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规定,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导致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原则与准则第11章11.3规定。4.2 规划原则 4.2.1 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都市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他层次规划应因地制宜拟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原则。 4.2.2 对居住用地

    25、构成进行调控,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适度控制一类居住用地比例,逐渐改造四类居住用地和“城中村”居住用地。4.2.3 居住用地配套设施原则按照本原则与准则第14章表14.3.2执行。4.2.4 住宅区道路规划参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规定拟定。4.2.5 编制居住区、居住社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5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 表4.2.5 住宅类型社区(m2人)组团(m2人)独立式住宅130150110130低层20251820多层18221418中高层14181216高层1013710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多层;10层以上为

    26、高层,如下个条规定同。4.2.6 编制居住区、居住社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4.2.6格式进行用地记录。 居住用地登记表 表4.2.6项目面积(m2)所占比例()人均面积(m2人)居住用地100 住宅用地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宿舍建筑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4.2.7居住用地规划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4.2.7所列栏目。 居住用地规划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4.2.7 项目总量人(或户)均总建筑面积万m2m2人1住宅建筑面积万m2m2人2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万m2m2人3其他建筑面积万m2m2人居住户数户m2户居住人口人 住宅平均层数层 人口毛密度人ha 人口净密度人ha 住宅建筑密度 总建筑密度 总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 m2人配建车位个个/100 m2建筑面积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个地面停车率4.3 开发强度控制 4.3.1 居住社区和组团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3.1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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