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提纲.docx

    • 资源ID:1818560       资源大小:22.07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提纲.docx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提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 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 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 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 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等。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 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 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 告、记过、记大过、

    3、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 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 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 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

    4、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 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 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 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 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 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 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 措施:(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 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 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

    5、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 出下列监察建议:(一) 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二) 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 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 满后自动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 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 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

    6、,应当履行有关 手续:(一)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 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 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二) 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 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 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 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三) 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 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四)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 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

    7、 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 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 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 位。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 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 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二) 按

    8、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 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三) 印发政务处分决定;(四) 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 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 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六) 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 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 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 相应

    9、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 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 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 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 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 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

    10、通报批评、诫勉、 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 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第十八条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 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 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 遇。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 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 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 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 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

    11、,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 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 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 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 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 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 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 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 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

    12、有人或者原持有 人的,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 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解析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 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 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 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13、廉洁从业若干规 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 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 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

    14、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 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 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 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 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 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 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 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 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 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

    15、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 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 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 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 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 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 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 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 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

    16、为, 如何处理?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 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 之和。”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 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

    17、解是, 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 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 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 问题。如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 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 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 级别、原职务。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

    18、公务员行政处分有 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 上位法。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 义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 后,则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 起,俗称“一码归一码”;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 分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 级处分(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 如果被

    19、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一年后被提前解除行政处 分,但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 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 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59 号) 是对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 199682 号)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细化和充实。 2010 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未再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作出 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授权 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行政处分作出提前解除

    20、的决定,即 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 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 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 35-37 条规定精神,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 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 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 务重处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处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 其常务委员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 政务处分。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轻处 分,则不需要履行此程序。亮点七:

    21、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 行通报手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均需要 履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明 确规定。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 定,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群 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 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 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

    22、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 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 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 (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 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 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织处理措施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 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 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监察机关应当在

    23、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 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 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 查人员,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督被调查 人员遵守调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与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 事实见面程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 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 理、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 后作出。亮点十二:政

    24、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 出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 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 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 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 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 者

    25、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 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 作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 中写明处分期间。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 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 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 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 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

    26、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 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 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 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 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 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 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27、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 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 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 理。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 据予以明确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进行,“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 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 为,监察机关可否立案调查,一

    28、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对 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 纪律处分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 体责任,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公职人员作出处 分。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 予以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 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 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

    29、 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 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 分,可以称之为政纪处分。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出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 的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 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 关、单位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 初核权、立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亮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 再次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 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

    30、赔的,由处 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 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 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 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 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 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 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 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 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 得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 所得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 员走私,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 收。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 是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 纪用语;三是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完全正确,供学习参考,欢 迎批评指正。


    注意事项

    本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提纲.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