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守则实施细则doc.docx

    • 资源ID:18083744       资源大小:24.69K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守则实施细则doc.docx

    1、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守则实施细则doc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5执行日期:2004-1-15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3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

    2、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居民委员会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 由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

    3、、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市财政补贴各地的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县(市)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本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4、;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城市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5、,适时提出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居住城镇的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种、养殖

    6、业等获得的收入; (十)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七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

    7、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抚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费以及丧葬补助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的; (三)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四)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连续3次不到居民委员会签字又无正当理由和不

    8、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七)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八)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十)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落户城镇,但在农村仍享有田、土、山、水等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 (十一)拒不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 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株洲市城镇居民最

    9、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六)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条 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

    10、户口属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居民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其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所需材料,申请时无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由居民委员会对其实际收入情况分项核实;有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后,由单位工会或行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交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填写株洲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11、; (二)居民委员会或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将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后的申报居民,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复核后二榜公布,同时,连同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局备案后,再通知居民委员会公布第三榜,公布后5日无异议的,发给株洲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凡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暂住户口不属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或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对保障对象每半年核定一

    12、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请。临时申请的,须按月申请核定。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家庭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

    13、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账和保障对象台帐,并于月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监督、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三)保障对象应当定期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

    14、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者停发手续,对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对象应及时收回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四)居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保障金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也可以由管理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金融机构代发。集

    15、体供养对象的保障待遇由供养单位统一领取。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户口迁移的,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跨市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卫生等公益性劳动。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16、 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后,199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即予废止。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株政办发200431号发布日期:2004-6-28执行日期:2004-6

    17、-28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监察局、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株洲市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法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18、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

    19、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整治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湘江流域株洲段、清水塘工业区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以及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十五小”、”

    20、新五小”企业污染反弹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化工、印染、炼焦、铬盐、造纸、金属及非金属冶炼等行业的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因公路、工业园区建设,矿山开发而引发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违反国家规定、推行”土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环保执法缺位、环境管理失控的问题。尤其是违规出台的明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规章的”土政策”和所谓”硬规定”. 三、具体要求 (一)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澄清底子,划定范围,明确目标;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

    21、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重点解决,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反馈。 (二)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且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手续并给予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建;凡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给予行政处罚;新建项目没有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准排污。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单

    22、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全面检查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排污情况。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过查处、现仍有经常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凡受到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处理的企业(项目),未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不得恢复生产。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

    23、,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并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错误,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进行公开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24、、市司法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七部门组成的全市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翟笃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洪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文铁军市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各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胡方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方案,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

    25、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

    26、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调处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

    27、 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保问题逐一进行清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重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力措施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设法解决。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四)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将邀请新闻媒体对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依法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展览等

    28、各种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到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的进展情况,凡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为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各级环保部门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热线电话。 (六)严格报道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 (七)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作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

    29、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努力从源头来遏制环境污染的上升势头。 2、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逐步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地方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尚未建立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5月中旬-6月上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联

    30、系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 6月底以前,完成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的重点整治,并上报专题工作报告。 7月中旬以前,完成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工、印染、铬盐、造纸、金属及非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扩展煤焦生产的清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上报专题工作报告。 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于7月10日前上报。 7月底以前,完成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政策”的清理,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防止此类问题再发生的具体措施,并上报专题工作报告。 8月底以前,完成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全面清理整顿,并上报专题工作报告。 7月中旬-8月上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8月中旬-9月上旬,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迎接


    注意事项

    本文(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守则实施细则doc.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