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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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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1、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8年5月修订)为依法治学,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

    2、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

    3、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新生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无故两周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报到后,办理注册手续、编班、上课。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学籍

    5、,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第八条学生体检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递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学籍

    6、注册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期内凭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报到注册时学生应交验学费及住宿费等缴费凭据,凡未缴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教务处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必须分别按照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注册次日向主管院长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晚到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销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

    7、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学分、绩点与成绩考核第十条学分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给予学分,学分确定如下:1、一学期内每完成18个课内学时的学习得1学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分学期确定学分。2、实验课程化的课程,一学期内每完成18学时得1学分。3、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4、公共体育课每学期2学分;就业指导课总计1学分。5、入学教育、时事政治、就业指导及毕业教育等,学生必须参加,不计学分。第十一条绩点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60分成绩对应1绩点,

    8、60分以上成绩每一分增加0.1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折算方法如下: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学分绩点。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修业期满,要计算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学分绩点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量,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方面的依据。第十

    9、三条课程考核1、学校依据教学计划,按学年(学期)组织教学。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一般按专业班级进行考试。原则上主要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应进行闭卷考试。2、各类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3、闭卷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包含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考生的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均及格时,总评成绩=卷面成绩70%+平时成绩30%。 4、一门课程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授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学时或缺交作业达3次者,不能参加考核。教师在课程结束之前,应宣布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并将其送至学院教务处。5、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及绩点。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学生需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但没有绩点。凡考核作弊、无

    10、故缺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清考,该学期卷面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6、凡无故缺做实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记载,须重做。7、体育课程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需持医院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8、体育达标成绩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只作为学生评优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三节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第十四条课程选修1、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出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2、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任选课两大类。选修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和评分办法均与必修课程相同。3、每学期期末

    11、组织学生选修下学期选修课程。学生选课计划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因故更改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院教务处统一办理。4、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学分绩点为本专业前10%的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选修下学期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5、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6、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且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第十五条课程免修1、凡学习成绩优秀,且已修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达到85分的学生,可对相同课程提出申请免修。有关课程必须为同一层次、类别。2、申

    12、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向教务处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学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备案,学生方可免修并参加免修考试。3、经批准课程免修,成绩可按已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或折算。第十六条课程免听1、凡学期学分绩点达到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某门课程的部分内容;学生选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其中一门任课教师同意后,免听其冲突部分;2、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第十七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1、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

    13、课;2、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十八条课程重修1、课程考核成绩经清考后不合格,应及时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2、学生重修有随班重修、参加重修班和自修三种方式。学生重修均需到系办公室报名,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教务处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随班考核);参加重修班和自修需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重修班考试。第十九条课程缓考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应于考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2、缓考学生应及时参加缓

    14、考考试,成绩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3、除非紧急、意外情况,不能事后补办手续。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根据社会对毕业生需求情况的变化,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学

    15、校录取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如父母调动工作地区、父母有病、独生子女及学习跟不上等)。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其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教务处同意,专业考核、审查合格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每年4月份提出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转出、转入系批准,教务处审批,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转入系、专业的专业考试。每个学生只有一次申请机会。转系、转专业学生原则上降级学习,因此延长学习年限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专科三年级学生不得申

    16、请转系、转专业。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其应达到转入系、专业的培养目标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已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作废;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两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4、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年6月或12月前办理。未办理手续者,不准跟班

    17、旁听。第五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学生以其实际服役期为限。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3、休学学生必须办理

    18、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4、学生因病休学,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而不及时离校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保留学籍证明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复学,应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书等有关证件于期满前回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在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情况下,可

    19、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告教务处。2、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学生凭入伍证,退伍复员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及学习年限。4、无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自入学起课

    20、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者;2、自入学起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无论补考及格与否)达到或超过“40”者;3、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者,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者;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5、休学累计满两年,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教育部: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7、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痛、麻风等疾病者;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三十条学生退学

    21、须由学生填写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3、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七节考勤第三十二条考勤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时事政治教育、运动会及规定参加的

    22、各种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教务处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2、对于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开展的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3、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时间不作缺课计。4、学生因故需要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二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期满,应向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5、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6、学生请病假或事假应有相关的证

    23、明。7、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第八节毕业、肄业、结业第三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有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提前毕业者,在第三学期期末,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第三十五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学生学业结束前,如有补考不

    24、合格的课程,准予进行一次毕业前清考,清考合格者可得学分。 经毕业前最后一次清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做结业处理,学校可在二年内申请返校重修,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

    25、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6、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七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

    27、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体育比赛、艺术与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相关的评优活动。第四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十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时,由学生处根据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提出

    28、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院长批准,有进步表现的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6、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

    29、作弊行为严重者;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五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30、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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