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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复习讲义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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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复习讲义参考.docx

    1、经济法复习讲义参考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上)【考点复习】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2、务所指向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考点复习】法律事实1.分类概念内容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1)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2)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

    3、行为(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注:注意区分“法律主体和法律事实”,另外,还应进一步区分“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出题时经常将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

    4、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考点复习】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形式效力制定机关宪法最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法规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低于地方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国家之间2.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考点复

    6、习】仲裁序号途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选择方式1仲裁适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2民事诉讼3行政复议适用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平等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经济纠纷(1)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2)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3)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

    7、决4行政诉讼1.仲裁的排除事项仲裁的排除事项情形内 容(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3.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

    8、协议的效力。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6.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7.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8.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

    9、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0.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考点复习】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

    10、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两审终审制度。(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

    11、管辖,也称特别管辖一般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特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

    12、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3、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题目中出现198X年等等时一定要注意)(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

    14、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判决和执行(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

    15、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下)【考点复习】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16、、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

    17、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

    18、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考点复习】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受理(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19、;(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20、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

    21、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点复习】违法的构成要素违法主体指实施了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未达到法律责任年龄的幼儿、少年以及不能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不能构成违法主体。违法的主观方面指

    22、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违法客体指为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违法的客观方面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1)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有危害社会的结果;(3)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违法构成的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认定任何行为是否违法,必须从这四个方面作全面考察。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法。【考点复习】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种责任种类具体责任1.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3、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可以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二章(上)前章要点回顾P.S 拼命地赶进度

    24、,一个劲地把书往后翻并不是最明智的做法,适时适当的往前翻会让我们更好的掌握已经学到的知识,并更好的理解将要学习的知识。我们会在每一个新的章节学习开始时,帮助大家简要回顾之前学习的部分章节内容。 【考点复习】法的本质与特征【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复习】法律事实【考点复习】仲裁【考点复习】诉讼经济法基础【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考点复习】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25、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

    26、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考点复习】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及要求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定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

    27、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定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定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考点复习】劳动合同的类型定期限用人单位与

    28、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29、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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