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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小金库知识有奖竞答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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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小金库知识有奖竞答参考资料.docx

    1、防治小金库知识有奖竞答参考资料防治“小金库”知识有奖竞答参考资料一、贺国强同志在2009年12月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汇报会上强调: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以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的科学判断及提出的要求部署上来,自觉地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及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一,深入治理“小金库”,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二

    2、,深入治理“小金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第三,深入治理“小金库”,是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第四,深入治理“小金库”,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二、贺国强同志在2009年12月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汇报会上强调:要注重预防,着力完善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小金库”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存在形式的隐蔽性、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多样性,决定了治理工作必须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着力完善治本之策。一是要加强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

    3、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强化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经受住权力和金钱的考验。二是要强化监督。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特别是要健全政府财政预算公开、非税收入公开和单位财务公开等制度,切实使资金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行,把公共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置于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三是要深化改革。要积极推进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4、;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逐步将资产收益纳入预算;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积极完善和推进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和各类非税收费,强化账户和现金管理等,坚决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铲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四是要完善制度。要结合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健全和完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合理的资金使用要通过制度予以明确,避免各行其是;对不合理的要求,要通过制度坚决予以制止。要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

    5、位规范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发票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不断深化和巩固治理成果。三、贺国强同志在2009年12月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汇报会上强调:要坚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违纪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既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又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对那些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6、处理。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五、中共中央办公

    7、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指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指出:“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被查

    8、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七、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指出“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

    10、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八、谢旭人同志在全国 “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4月)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非常重视。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

    11、充分认识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小金库”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加深、外部经济环境依然严峻的形势下,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小金库”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12、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因此,必须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出发,从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认识。(二)“小金库”治理是实现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小金库”的存在,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

    13、的“小金库”,是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面对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增多、企业效益下降、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我们要把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有限的资金与资源用在应对危机最关键的地方,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三)“小金库”治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的必然要求。“小金库”问题的存在与蔓延,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与现行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正在推进,管理不到位有关系。要通过专项治理,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

    14、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二、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 “小金库”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必须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严格遵循时间要求,切实保证步调一致。要依据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把握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问题,工作深入细致。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衡量“小金库”治理是否收到实效,关键看自查自纠是否真实全面暴露问题,重点检查是否认真查处典型案例,整改落实是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此,应该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

    15、要准确理解治理范围。意见将2009年专项治理的范围限定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考虑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监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产生“小金库”问题。所以,应该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积累经验。 二要科学把握工作重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是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而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自查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要充分发挥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就是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就行政单

    16、位和事业单位而言,事业单位是重点;就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而言,财政补助特别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重点;就重点检查对象而言,有执收执罚权、教育卫生、机构改革以及培训中心、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是重点。希望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科学把握治理工作的重点,突出地区、部门或行业的特点,因地制宜有特色地开展治理工作。三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这次 “小金库”治理在政策上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鼓励自查自纠。凡自查自纠的问题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或处罚的政策。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单位自查,其目的也是为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二是严惩顶风违纪。对于意见

    17、下发后继续设立“小金库”,要先免去有关领导的职务,再根据党纪政纪的处分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三是鼓励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已入库的税款或收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数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希望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和运用这些政策手段,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四是始终坚持整体推进。这次治理工作,要与规范津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本着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更好的整合治理内容、整合检查力量、发挥综合效应,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五要切实强化源头治理。

    18、在 “小金库”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针对检查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制约。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改革创新。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逐步深化财税、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机制和体制,加快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在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日常监管,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三、切实加强对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遵循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原则,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

    19、。首先,要健全组织机构。中央成立了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小金库”治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挂帅,主要部门领导全程参与。要抓紧采取措施,确保机构到位、确保人员到位、确保经费到位。尽快组建成立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检查队伍。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责,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报表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其目的就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完善协调机制。“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及下

    20、级党委、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信息沟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配合有力、资源共享、运转顺畅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搞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及“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

    21、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第三,要广泛宣传发动。要及时宣传、释疑解惑,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小金库”治理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大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保障奖励措施,搜寻问题线索,提高检查效率。要注重提高治理工作的透明度,采取召开会议、新闻发布及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检查

    22、中发现的一些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增强震慑作用。同志们,“小金库”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确保中央提出的治理工作目标的落实。九、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

    23、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24、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25、规定追究责任。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26、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

    27、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28、,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

    29、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

    30、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

    31、月15日起施行。十一、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中治金办20106号)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

    32、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第四条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第五条“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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