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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法律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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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法律保护研究.docx

    1、法律论文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法律保护研究法律论文: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法律保护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探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将个人信息作为权利进行保护,并讨论个人信息权具体的权利内容和义务内容,以及具体的侵权行为,从而使被侵权人能得到侵权法的救济,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 1 章 绪 论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1.1.1 研究背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已经成为决策制定、企业的经营发展等必不可少的依据。何为“大数据”?简言之,大数据就是从巨量数据集合中,通过对数据进行不同方式的提取和分析,从而得出能够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的技术。如上所述大数据的价值在于能够对其

    2、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新知识、创造新的价值升新的能力,那么众多数据从何而来?分析出的结果最终作用到谁处?这些问题的答案只有一个,那便是人。现在人们的生活处处离不开网络,同样,人们网络上活动的痕迹也因此被记录下来,更何况现在打车、骑共享单车、购物都要进行登录验证,更有甚者连阅读一篇微信的公众号文章都要获取我们的账号信息,且现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数据进行存储的成本不断下跌,分析和处理数据的方式也在不断地进行升级优化,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促使下,那些挖掘到大数据的价值的机构未经当事人授权即通过非法的方式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然后进行分析后作为非法牟利的手段。由此,这一大数据背景与互联网的结合,对我们

    3、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挑战。1.1.2 研究意义在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在生活中处处存在着网络,大到国家安全、犯罪防控,小到衣食住行,购物用淘宝、京东,吃饭用美团、糯米,出行用滴滴、优步,交流用微信、QQ,网络已经完全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尽管这些互联网科技的出现给我们享受生活带了很大的便利,但是我们在享受这些科技带来方便的同时却忽略了它在一步步地挖掘我们的个人隐私而大数据的到来意味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会被收集、分析,被收集的个人信息会在数据库中形成一个个的“信息人”跟现实中的我们匹配,我们的隐私会暴露,我们的行动会被预测,信息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巨大宝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不再由政

    4、府或者少数机构垄断,个人、企业或者组织等也参与进来,这使得控制和监管变得十分困难,而这也带来了种种危机,轻则受到电话信息的骚扰,重则遭受盗窃、诈骗等重大损失。.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已经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大数据”背景之下,对信息的价值提升,使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成为热点。目前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一,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第二,是否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进行保护;第三,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单独制定特殊法还是纳入现有规范进行保护? 随着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事件越来越多,国内许多学者也在研究这些问题,他们首先就研究何为个人信息,对此

    5、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即个人隐私说、关联说、识别说。个人隐私说,陈起行持此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即为人民拒绝向外界予以公示的信息;关联说,顾名思义,认为凡是与个人存在联系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识别说定义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识别出某个人的信息。目前国内外立法以及学界大多都采“识别说”。 对于是否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现有规范体系保护,王利明教授则在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建议“在人格权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张新宝教授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 30 人论坛”上发言表示,“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分必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关系到公民的私权利以及公权力的

    6、运用,因此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更有力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目前学界持此种观点的占绝大多数。 . 第 2 章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概论 2.1 大数据的基本内涵 2.1.1 大数据的内涵 大数据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词语,它是互联网社会背景下的产物,目前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未上升到概念上去,只能大概地知道和互联网有关系。我们认为:大数据是指在巨量数据的基础上,利用不同的分析和处理基础,得出能够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的技术资源和知识服务。 2.1.2 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涉及规模量巨大、类型繁多的数据,需要运用软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集的处理,分析出可供决策参考的依据,才能体现大数据的价值。大数据具有

    7、以下几个特征: (1)数据量巨大且复杂多变。数据量巨大,一般常规的数据库并不具备采集、储存的能力,且数据的类型丰富,数据来自各个方面,来源复杂,且呈现不同的结构以及不同的媒体形态,远远不是常规数据库所能够进行管理和分析的,这就要求需要有强大功能的数据库才能够挖掘数据中的潜在价值,以实现大数据技术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2)处理速度快。大数据对计算机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且数据变化多样,对数据的及时处理便尤为重要,除收集数据外,还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甚至需要分析出信息主体的偏好和行为模式,因此便需要对数据进行快速的、持续性的分析与处理,这样才能满足实时性的参考需求。 (3)运用数据分析获得有价

    8、值的信息。大数据的核心不在于对巨量数据的存储和简单的处理,而是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具体的分析,然后从其中得出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举例来说,某超市通过分析大量顾客的购物单之后,发现啤酒经常与尿布出现在同一张购物单上,超市便得出结论:购买啤酒的顾客通常也会购买尿布,于是在商品放置上便将啤酒与尿布放在一起,这样一来不仅方便顾客拿取商品,也提高了这两种商品的销售量。在上述事例中超市就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出了对其经营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技术亦是如此,只不过其数据量更为巨大,处理、分析方式更为复杂。 . 2.2 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 2.2.1 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

    9、n),也被成为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某个特定个人的信息。 理论界目前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大致可分为“关联说”、“隐私说”、“识别说”三种。 其一,关联说 关联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有关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人的外在的表现的信息如身份、姓名、工作情况等,也包括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信息,如婚姻、情感、家属、住址等等。关联说的核心在于个人信息与该个人的关联性,只要与该个人有关联的一切信息都是个人信息。 其二,隐私说 即认为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指多数不愿对外透露的信息,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被外人知道的信息。由于隐私的概念较为抽象,可以认为与个人私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 其三,识别说

    10、 即认为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某个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如手机号码便是典型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在现在实名制注册的情况下,更是可以通过一个人的手机号码查询到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更有甚者可以查询到其购物习惯、生活轨迹等等,而这些信息都是可以识别出该人,因此其属于个人信息。如通过家庭住址单独并不能识别出具体个人,但是通过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址的结合便能识别出具体个人,人肉搜索使用的便是这种方法。 . 第 3 章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 113.1 由庞

    11、某诉趣拿公司、东方航空公司案引发的思考 . 113.1.1 案件概况 . 113.1.2 法院判决 . 11第 4 章 大数据背景下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比较法考察 . 174.1 德国 . 174.2 美国 . 17第 5 章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完善建议 . 215.1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定位 . 225.1.1 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 . 225.1.2 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 23第 5 章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完善建议5.1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定位5.1.1 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对个人信息权究竟怎样界定,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人信息权是何种民事

    12、权利,即确定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对此,尽管有 “隐私权说”、“财产权说”、 “独立人格权说”等不同主张。但是,凡是主张个人信息权是民事权利的学者,主要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是人格权,唯有独立人格权说的主张符合个人信息权的内在属性。对个人信息权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首先,个人信息是具体人格权,是以个人信息作为独立的人格要素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既不是隐私保护的隐私利益内容,也不是个人信息法益,而是一个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次,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以独立的人格要素作为权利客体,就构建了个人信息权,用独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个人信息;再次,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很多信息是需要公开的,特别是上市公司企业的信息必须公开披露,只有那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商业秘密,才采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予以救济,而不是用个人信息权予以保护;最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要求是,以自我决定权作为其权利基础,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自我占有、自我控制、自我支配,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非法侵害,因而个人信息权是排他的自我支配权,是绝对权。.结论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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