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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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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规定.docx

    1、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规定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家的抽取(根据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抽取评标专家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开标当日抽取。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的,须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2.抽取评标专家前应提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监督人身份证件、招标项目批复文件、招标方案

    2、核准表以及项目的招标公告; 3.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4.在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到场,共同监督见证,按有关规定在网络终端进行专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后,共同在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通讯工具、擅自离开专家抽取室。 6.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并且加盖网络终端密封专用章后,交由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签收保管,直至最终专家确定。 二、专家的接送 1.接专家由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接专家。 2.专家应关闭手机并交

    3、由交易中心专人保管直至评标活动结束; 3.接送专家的车辆状况良好,保证接送专家行程顺畅; 4.在非交通管制和非人为因素的情况下,接送专家的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线路将专家送至开标地点,未经许可中途不得停车,不得进入服务区。5.进入评标室后,经评标现场工作人员或行业监督人员和评标专家代表共同确认通知单封条良好的情况下,当场打开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并由专家签字确认。三、评标(审)专家现场管理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有关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2.评标专家在确认评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如超出规定时间30分钟内可进场评标,但工作人员要记录在册,累计

    4、迟到2次记入不良行为。如超出30分钟,评标专家禁止进场评标,相关部门进行补抽。3.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应主动提交身份证明、接受登记录检、把所有通讯工具储存,通过身份验证方可进入评标区。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5.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区后,禁止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评标区规章制度,维护正常评标秩序。6.评标专家在评标时,禁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影响评标结果。7.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8.评标专家在评标未结束时,不得离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书面写出原因后方可离场。9.评标结束后,应主

    5、动归还评标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10.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透露项目评审的过程及结果。11.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的要求。12.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禁止无理纠缠、争吵等现象。四、信用管理1.专家的信用管理采用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情况应归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有关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2.信用评价工作由招标人或采购人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3天内完成。3.评价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三款所有内容。4.专家场内信用行为记录为不良行为的,由市交易中心如实记录,并转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高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规

    6、则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增强采购过程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电子卖场规则公布如下:第一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前对市场进行调查,真实填写采购要素。采购人不得无故撤销已发布的网上竞价项目,不得以操作失误等原因撤销竞价项目。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应及时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查看本项目的竞价公告。采购人应当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执行市级行政

    7、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三)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四)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积极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七)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采购人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第五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并

    8、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或服务,鼓励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人可依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无需备案。第六条 供应商指符合条件纳入电子卖场供应商库,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高平市公共资源中心电子卖场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高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库”。第八条 供应商入库,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运营单位审核确认后生效,财政部门应当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第九条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

    9、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提供货物、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参与网上采购活动,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成交后不得随意退出。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须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参与,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须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采购分直购采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形式。采购人可以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 10 万元、小于 30 万元的应当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小于 10 万元的采用竞价或直购两种采

    10、购形式。第十三条 采取竞价采购的,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发起竞价。竞价采购应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但仅可报价一次,竞价截止时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第十四条 供应商接到采购人直购采购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购订单确认,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采购人应在竞价采购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订单确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

    11、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第十五条 直购采购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采用直购采购方式的,应当优先选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第十六条 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第十七条 竞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平台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竞价货物或服务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单位、数量、服务需求、竞价起止时间

    12、以及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资格的特定要求等。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电脑、笔记本、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时,请按照相关文件精神,须将所需使用的正版软件及购置费用一并统筹安排进行,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的专业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要求。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由采购人设定,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1 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但仅可报价一次,竞价截止时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二十条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根据网上竞价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对网上竞价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报价并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报价时请慎重操作。在竞价开始后,供应商不得对已报的价格进行撤销、更改等操

    13、作。凡参与报价的竞价供应商视同无条件满足采购项目的需求。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最低报价供应商出现多家,则最早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系统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为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平台将自动在高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成交公告。如报价时间截止后,无供应商报价或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视为本次采购无效,将由采购人重新发布公告采购。第二十三条 当

    14、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本次网上竞价采购无效,重新采购。当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经批准后,重新采购。当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时,采购单位可以申请选择次低报价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项目网上竞价,同时按规定追究原成交供应商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报财政部门备案。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应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第二十五条 在网上竞价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而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网上操作,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如网络故障、软硬件

    15、故障等)而导致网上竞价过程不能正常进行时,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延迟、重新开始或中止采购活动。高平市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制度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招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提交和及时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保证金收取(一)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统一管理。(二)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三)招标文件须明确载明投

    16、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行行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后果及责任等内容,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1.提交投标保证金标准及数额:数额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不可采取现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财务统计的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单位基本户转至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取专户(户名: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

    17、有限公司高平支行营业部;账号:随招标文件自动生成;行号:104168307613)。4.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须在银行进账凭证上简要标明用途(项目名称+保证金)以便核对查实。因信息填写有误或不详细、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等原因造成废标或无法退回原账户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第二条 保证金退还(五)在招标项目完成后1.中标人确定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持合同原件到交易中心受理大厅办理退还手续)2.退还投标保证金以

    18、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投标保证金原提交账户。3.招标活动中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调查涉及到的投标人保证金,交易中心依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其保证金,直至质疑、投诉、举报、调查解除且无异议,自收到解除意见书之日次日起,履行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已缴纳保证金,而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招标文件,退还投标保证金必须提交撤回投标文件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股室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5.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保证金暂不退还,待监督、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完毕

    19、后,依据处置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交易中心相关股室负责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六)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保证金:1.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违规无理要求撤回招标文件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行为的;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第三条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处理

    20、方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收退工作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和监察。第四条 保证金的收退应做到安全和保密(七)交易中心及银行应通过技术等手段确保投标人各类信息对各方的隔离性和保密性。所有保证金收退涉及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和方式泄露投标人相关信息。(八)交易中心对保证金收退涉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岗前业务培训、道德操守培训和保密知识培训,规范保证金收退工作流程,有效防止投标信息泄漏。高平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21、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

    22、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

    23、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

    24、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

    26、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章 投诉提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

    27、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

    28、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

    29、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

    30、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

    31、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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