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公司内设机构(职能部、室,办事处等,下同)及所属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本公司设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或在公司财务部门内部设审计组,审计组责任人向财务部经理
2、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独立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财务总监提名,总经理决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组责任人的任免须由财务部经理提名,财务总监决定。审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本机构负责人建议,财务总监、人事部门决定。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由主管单位(领导)视情节
3、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职 责第十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审计法规,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提出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对本公司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四)提交审计报告和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书;(五)每年向上级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六)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计划、经费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三)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四)固定资
4、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与经济效益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超预算项目要进行审计);(五)投资项目的资产状况及其效益情况;(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七)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八)计划、预算、合同的执行情况(尤其是超计划、超预算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效益奖惩应先审计后兑现);(九)法律纠纷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 对其他参股企业,可经有关负责人协调,以接受董事会委托的形式或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专项
5、审计监督。第四章 权 限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6、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任免、升降、奖罚)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十一)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及领导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先
7、通知被审计单位,也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审计机构;(三)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最迟不得超过10天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5日
8、内将意见反馈到审计机构,若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总监、单位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七)审计机构根据领导批示和审计建议,可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5日内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八)审计机构同经营管理、行政人事部
9、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制定落实审计结果责任表,连同审计报告报送财务总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以本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决议形式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九)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本公司企业管理、行政人事部门,抄送审计机构;(十)审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可以提出审计要求,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必须在审计报告审批后30日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
10、条 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审计机构或财务总监、单位负责人(或总经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纠刑事责任。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七月九日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