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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doc湖南省矿山地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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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doc湖南省矿山地质.docx

    1、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doc湖南省矿山地质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doc湖南省矿山地质试行第一条 为了爱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难,爱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地质灾难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爱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治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并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状况进行验收。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的,能

    2、够托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第四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连续、变更登记时,能够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阻碍评估工作。第六条 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二矿山采

    3、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四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情形说明书及复原治理工程一览表;五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合同;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托付验收单位。第八条 验收承担单位在同意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要紧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执行。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一现场观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二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对地质环境的意见;三考察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质量治理的原始资料;四编写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工作情形;二采矿产生的要紧地质环境问题;三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及成效;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补充复原治理意见书。验收报告上应当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人员名单。第十二条 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要紧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第

    5、十三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验收报告,由验收申请人报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经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验收报告,退还验收承担单位重新编制验收报告。第十四条 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申请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经认定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采矿权人能够持验收报告认定书向备用金收存机关申请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备用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申请分期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的,采矿权人能够持经认定且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将原已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抵交采矿许可证延期需缴存的备用金。第

    6、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批准关闭之日起满1年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或虽申请验收,但验收结论不合格,且限期复原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上缴财政,其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工作的监督治理,应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其中: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抽检率不得低于验收矿山的30%,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抽检率不得低于验收矿山的5%。第十七条 在验收工作中出具不实验收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验收相关单位及直截了当责任人验收资格,造成经济缺失的,依法

    7、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前言1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定义34.总那么45.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56.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的总体要求67.矿山地质灾难治理验收标准6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10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12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13附录A规划性附录矿山植被复原适应条件和判定标准附录B规划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阻碍程度与地质灾难和危险性分级前 言为有效爱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

    8、矿山环境爱护的和谐进展,为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及复原与治理的达标程度进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依照湖南省地质环境爱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治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提出。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龙服忠、李贵仁、王 群、杨顺泉、周志权、李成秋、赵龙辉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说明。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试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的差不多原那么,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要紧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本标准适用

    9、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地质灾难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泥石流灾难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农田

    10、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3.术语定义3.1矿山地质环境指矿山矿业活动所阻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阻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倒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3.3矿山地质灾难矿山地质灾难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

    11、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难性的地质事件。3.4矿山土地复垦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复原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3.5矿山植被复原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复原的过程。3.6矿山地质环境复原为排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阻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难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复原再造过程。4.总那么4.1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4.2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差不多原那么4.2.1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对地质环境的复原治理应以排除差不多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

    12、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进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要紧任务。4.2.2谁开发、谁爱护;谁破坏,谁复原的原那么。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复原治理责任。4.2.3无害化原那么。按照进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4.2.4矿山生态系统复原与重建原那么。统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和生物群落的复原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和谐。4.2.5矿山地质环境的复原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进展相适应,与都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4.2.6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纳多种复原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4.

    13、2.7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4.3治理与验收对象4.3.1矿业活动引发的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难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复原,是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4.3.2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难,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难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4.3.3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爱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4.4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复原治理及验收的范畴,不仅限于采

    14、矿登记治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阻碍的周边地区。5.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5.1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5.1.1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阻碍;5.1.2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5.1.3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5.1.4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5.1.5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倒塌、滑坡、地裂缝。5.1.6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5.2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5.2.1地下采矿引起

    15、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截了当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峻缺水。5.2.2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难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阻碍或破坏。5.2.3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难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5.2.4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6.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的总体要求6.1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难得到

    16、治理,受损土地得到复原,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6.2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固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和谐。6.3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爱护和可连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复原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6.4因矿业活动阻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差不多治理。对论证难于复原治理的,受威逼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6.5 矿山储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7.矿山地质灾难治理验收标准7.1倒塌、滑坡治理。7.1

    17、.1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要紧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峻的倒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阻碍较轻的倒塌、滑坡已作一样性治理。7.1.2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固边坡或滑坡、倒塌已采纳与其类型、规模、稳固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倒塌得到治理,排除了不稳固因素。7.1.3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固性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符合DZ/T0240-2004滑坡防治工

    18、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7.1.4对滑坡、倒塌地质灾难治理重点工程,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7.1.5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固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7.1.6因滑坡、倒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复原,受其阻碍的生态环境已复原,景观视觉阻碍已排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和谐。7.1.7滑坡、倒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峻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7.1.8采矿活动引起的滑坡、倒塌对人居安全、耕地、基础设施无阻碍,对景观环境阻碍较轻

    19、,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样性治理。7.2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7.2.1矿业活动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阻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7.2.2为爱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储存完好。7.2.3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沉陷得到监控,地表差不多稳固;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7.2.4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经回填与土地复垦,已达到新的土地利用标准,经治

    20、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和谐。7.2.5采矿沉陷阻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依照受损程度进行修复,使其能连续使用,假设受损严峻不能修复的,已采取迁避措施。7.2.6对地表沉陷规模大,临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7.3矿山岩溶地面塌陷治理7.3.1采矿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阻碍的,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7.3.2矿井、矿坑与溶洞直截了当连通的导水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注浆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有效操纵,地表水渗漏已得到有效防治。7.3.3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进行复垦复原。7.3.4岩溶塌陷规模大,经

    21、论证临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好范畴,设立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确保不危及人畜生命安全。7.3.5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阻碍严峻经论证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对阻碍铁路、公路安全的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能保证交通安全。7.4矿山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废矿渣流、尾砂流治理。7.4.1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矸石、废矿渣、尾矿砂,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灾难或灾难隐患的已进行治理。7.4.2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放处于稳固状态。7.4.3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的

    22、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难。7.4.4矿山已因地制宜地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7.4.5农田、地表景观被矿山泥石流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复原治理,因泥石流灾难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7.4.6对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完全复原。7.4.7对尾矿库坝的爱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监督,参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砂库安全监督治理规定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7.4.8矿山泥石流灾

    23、难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等,参照执行DZ/T0239泥石流灾难防治工程设计规范。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8.1矿业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矿山采、选、冶排放固体废物而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使其复原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8.2矿山土地复垦应因地制宜进行适于农、林、牧、渔以及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综合整治,使之达到新用途的土地质量标准。矿山土地复垦整治,应符合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8.3复原治理成耕地的质量标准8.3.1覆土自然沉实厚度50cm以上,其中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3

    24、0cm;场地平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样不超过2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一样耕地土壤的酸碱度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8.3.2排保灌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样旱地不小于70%。8.4复原治理成园地的质量标准8.4.1土层厚度:一样园地,岩石或者其它基质层上的土体自然沉实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土地坡度小于20;土地酸碱度PH在68之间,依照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8.4.2

    25、建设有排灌设施,一样园地灌水保证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8.5复原治理成林地的质量标准8.5.1覆土自然沉实厚度一样速生林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能够放宽;种植一样林木的坡度在35以下;已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8.5.2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8.6复原治理成牧草地的质量标准8.6.1覆土自然沉实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坦程度小于20。8.6.2复垦牧草地应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8.6.3用作护坡、防治水土流失或景观环境绿化的一样草地的复垦整治,应达到相关的技术

    26、标准。8.7复原治理成水域包括养殖水域、景观水域、娱乐水域、水库及山塘水域等的质量标准。8.7.1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8.7.2开发水域场区相应用途的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质标准。其中用作养殖水面的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的差不多条件,其水质达到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8.7.3蓄水场区应修建有规范的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可不能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8.7.4多用途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和谐一致。8.8矿山露采坑场、采矿地面塌陷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条

    27、件达到GB137-1990都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8.9矿山废土石、废矿渣堆场区与尾矿砂、泥库区的重金属、氰化物、酸碱或放射性污染较重或严峻的,土地复原整治用作耕地、园地、牧草地、多用途水域以及建设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污染隔离层或清除污染源。其中对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尚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要求。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环境复原治理验收标准9.1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进展阻碍较重或严峻的地区,已进行水资源的复原治理。9.1.1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

    28、,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9.1.2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峻的矿山河床,已进行修复或改道,不阻碍正常功能。9.1.3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复原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差不多需求。9.1.4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和谐。9.2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选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淋滤水对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岩土环境污染较重或严峻的地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治理。9.3矿山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进行治理。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堆,已按国家要求进行了治理。9.4矿山废石

    29、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9.5没有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对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已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9.6对干涸的尾砂库沉积滩和固体废物堆场进行了土地复垦,风蚀扬尘已差不多排除或完全排除。9.7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都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都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可不能造成二次环境污染。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10.1矿山露采坑场、露采边坡以及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植被以及

    30、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等压占所导致的植被破坏已进行植被复原与重建。10.2矿山植被复原所选择的目标植物和群落类型应与矿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石环境相匹配,确保植被重建的成效和与当地景观相和谐。10.3矿山植被复原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符合相关要求。10.4矿山植被复原验收按木本群落类型与草地型进行。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植被复原适应条件和判定标准地面斜坡与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的适应条件适用条件方 法应用地点边 坡 状 况施工季节类 型坡 率坡高稳固性铺草皮法缓坡土质及强风化边坡1:110m稳固春、秋植生带法陡坎、马道、坡面凹陷处坡质边坡或人工回填1:1.5-1.210m稳固春、秋三维植被网法坡面坡质及强风化边坡或人工回填1:1.5-1.110m稳固春、秋香根草篱法缓坡土质边坡1:1.5-1.110m稳固春、秋挖沟植草法陡坎、马道、坡面凹陷处软质岩边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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