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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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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docx

    1、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总则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 损失责任追究行为, 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 、 xxxx 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 xxxxxx 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 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 任。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 工作,由董

    2、事会负责组织实施。2职责2.1总经理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 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工作;2.1.3指导公司、 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 调查、 核实资产损失情况。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 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2.2监察审计部2.2.1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 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 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

    3、规定开展工作。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2.3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 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 相应职责: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 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 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 处理建议。2.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 问题提出处理建议。2.3.4计划经营部、商务管理部负责

    4、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设 备、物资采购、其他服务的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2.4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 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 上级公司报告。3管理要求3.1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执行以下程序:3.1.1由公司或子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 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3.1.2由调查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 认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3.1.3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3.1.4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3.1.5由监察审计部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 情况。3.1.6发生

    5、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由监察审计 部归口向上级公司报告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3.2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 决定下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公司监察审计部 受理申诉并视情况组织复查工作。复查过程中不影响处理决 定的执行。3.3对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 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3.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 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3.4.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3.4.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

    6、师事务所、税务师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 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3.4.3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 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3.4.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3.5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 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 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 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 金额。3.6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 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 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

    7、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 金额。3.7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 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 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3.8资产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 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3.8.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 较小的,资产损失价值为不满 50 万元的;3.8.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 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3.8.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 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资产损失价值为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3.8.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公司 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内及本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 1000 万元以上。3.9在公司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9.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3.9.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9.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3.9.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3.9.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9.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3.9.7授意、

    9、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3.9.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0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3.10.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3.10.2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3.10.3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 期限提供赊销 信用的;3.10.4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 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3.10.5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3.10.6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1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资

    10、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1.1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3.11.2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3.11.3违规拆借资金的;3.11.4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 的;3.11.5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11.6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 的;3.11.7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3.11.8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 放资金的;3.11.9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2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11、任:3.12.1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3.12.2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3.12.3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的;3.12.4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3.12.5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 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12.6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3.12.7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3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 务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3.1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3.13.2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3.13.3资金来源违反国

    12、家有关规定的;3.13.4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3.13.5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3.13.6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XX擅自决策的;3.13.7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4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3.14.1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3.14.2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 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的;3.14.3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XX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 提供担保的;3.14.4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5在资产转让、 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 公司经营管理人

    13、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3.15.1公司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 ,主导 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3.15.2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3.15.3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 鉴证结果不实的;3.15.4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 的;3.15.5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 个人的;3.15.6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 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3.15.7在公司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 或者发

    14、包的;3.15.8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3.15.9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6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中,公司安健环部、子公司综合 管理部、安全专工、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 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6.1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3.16.2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巡查,发现安全隐患 未及时责令责任单位及个人或限期整改的;3.16.3发现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为及时督促整改或责令停 工的;3.16.4未组织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取 证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无预防措施的;3.16.5发生事故未及时正确组织施

    15、救,造成事故扩大者的;3.16.6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采购食品、 保管、 加工、 发放工作,造成员工的身心安全与健康的。3.17对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原材料、 在产品、 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 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8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 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9除第 3.9 至第 3.18 条以外,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20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

    16、为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分管领导 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3.20.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 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 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20.2主管责任是指公司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20.3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20.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

    17、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21公司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 大缺陷,造成公司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 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公司分管负责人和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 任。3.22子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除按照本办法 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公司相关负责 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3.23公司因违反有关规定,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导 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公司主要负 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

    18、与决策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 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3.24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 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外,总会计师或者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承 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3.25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未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外,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26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和禁 入限制:3.26.1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 。3.26.2行

    19、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 、责令辞职、 撤职、解聘、开除等。3.26.3禁入限制是指在 1 至 5 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其他公司 聘用或者担任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27公司发生资产损失, 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 在依 据国家或者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3.27.1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 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 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3.27.2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 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 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20、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 经济处罚,以及降级(职) 、责令辞职、撤职、解聘或者开 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 (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记过、降级(职) 、责令辞职或 者撤职等处分。3.27.3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 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 、 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 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 、一定期 以及降级(职) 、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3.27.4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 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 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

    21、 金)、以及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或者重 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 、一定 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3.28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 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 时给予禁入限制。3.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 罚:3.29.1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3.29.2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 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3.29.3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3.29.4对公司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3.29.5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

    22、资产损失的;3.29.6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 供证据材料的;3.28.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3.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 罚:3.30.1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3.30.2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3.30.3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3.30.4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3.31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 制。给予经济处罚的,若离职后薪金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 发相应的薪金;对继续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 度薪金中予以扣发;对调离公司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处罚建议。3.32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总支进行处理。3.33公司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 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4 附则4.1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4.2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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