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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与环境税费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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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与环境税费制度.pptx

    1、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而制定于国家环境立法之中、以及由环境保护单项法规或规章所具体表现的对国家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普遍和指导意义,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实施,并且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直接具有约束力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分类,根据环境监管者在环境管理中的不同作用以及被规制对象对管理手段是否有选择权可以把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命令控制型制度和影响诱导型制度。,命令控制型制度是传统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指政府通过强制性的命令,为被规制企业设定污染控制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制度来监督企业实施该命令。根据命令控制型制度在环境行政中发生的不

    2、同阶段,又大致可以把他分为两大类:事前预防型制度和过程控制型制度。,事前预防型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发生前,所采用的旨在避免或减轻污染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环境权属制度、环境规划(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过程控制型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发生的过程中,为了减轻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采用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主要有环境许可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环境保护的影响诱导型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结合鼓励和奖励措施的实施,使得环境

    3、污染防治行政变被动为主动、使排污单位变消极治理污染为积极预防污染的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影响诱导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贷款与援助制度,环境标志、环境协议、排污许可交易等自愿性手段、环境保险制度、押金退款制度。这些制度在中国有的正在施行,有的还没有运用。,命令控制型制度事前预防型制度过程控制型制度影响诱导型制度,事前预防型制度,环境权属制度环境规划(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 back,环境权属制度,环境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环境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主要是指自然资源的权属。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4、,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自然资源使用实行许可使用和自由使用相结合的制度。back,环境规划(计划)制度,环境计划制度,是由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有关环境保护篇章、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等共同组成的。环境规划(计划)制度是环境立法有关“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首次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将国家环境保护“六五”计划(1981-1

    5、985年)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纳入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为中国后来的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家计划奠定了基础。从1986年实行“七五”规划时期开始,中国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工作的各方面都得到了顺利的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同,范围一般包括生态建设与保护,环境污染预防与治理,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灾害预警与预报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中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对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主要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

    6、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计划等。,与环境保护计划相关其他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指导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这些规划均为相关的单项法律所确立。这些规划的编制一般应当与环境保护计划相衔接。,在具体适用方面,除环境保护计划外,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大多与开发、建设活动相关。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定,其他各类综合性或者专项性规划的编制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使得这些计划或者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与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相协调。从这个规

    7、定看,在各类计划或者规划中,环境保护计划似乎更具有指导性的意义。back,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规划等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具体防治环境破坏的方案,最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实施开发建设活动、规划的一项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立法有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最先起源于美国。在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首创了这项以预防环境侵害为目的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

    8、方面。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其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含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含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两大类。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对专项利用规划的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

    9、告书。”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综合利用规划的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的规定: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

    10、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值得一提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就综合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就有关综合利用的规划征求公众的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A.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

    11、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C.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在中国,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通常由5个步骤组成: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环保部门在其中组织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介入第1、2步骤阶段,也涉及第3阶段(第3阶段以后主要是实施“三同时”制度)。具体如下:审查项目建议书对环境有无影响的说明,从而决定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1);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环境保护内容(2);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审查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3);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4);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使用

    12、(5);,环评的问题,环评机构的独立性问题环评的审批(查)权限问题环评的公众参与问题补办环评的消极影响 back,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公开信息包括如下三个具体阶段和内容: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与审批结果。,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效力方面,中

    13、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对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11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back,

    14、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两级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标准样品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五类。,国家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批准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国家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有关强制性国家环境标准的代号,用“GB”来表

    15、示;推荐性国家环境标准的代号,则用“GB/T”来表示。,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在该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例如,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与地方环境标准(主要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上,法律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允许的浓度以及一定

    16、条件下环境应达到的目标值作出了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由于环境质量标准没有涉及企业行为的具体规定,所以它对企业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中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对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作了具体规定。在中国排污标准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确立排污收费的依据。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

    17、排放标准时,其后果是缴纳排污费(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无论是否超标,排污者都必须缴纳排污费)。只有当超标排污时既不治理、也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时才构成行政违法。,环境保护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技术规定。例如烟度卡标准等。中国目前的环保基础标准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环保名词术语、环保图形符号、环境信息分类与编码4类。例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以上三类标准只有国家标准。back,“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

    18、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其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在总结环境保护实践经验过程中创造出的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对中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也是环境立法有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设计,是指在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指的是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19、。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back,过程控制型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税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back,环境许可制度,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其他环境利用行为设定一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些标准并经行政机关审查许可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其他环境利用行为。,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是指凡需要向

    20、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事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基础上,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的总称。,直接控制就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管口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实施管制,通过环境保护当局实施监督,以污染物排放标准来判断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然后决定排污者的行为是否合法。间接控制的方法是针对工厂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全过程,通过以市场的手段实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逐步淘汰酒设备的方法,促使排污者积极主动地努力从工业生产的开始就注重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以减少排放口末端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方法。,污染物的

    21、浓度是指单位容积物体内所包含的污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数值(数量)。浓度控制,是指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的手段上,主要以污染物的浓度作为控制对象的一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方法。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环境内,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部数量。通常总量是以定量化的数值来表示的。总量控制,就是在对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部数量予以定量化的基础上,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环境行政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1996年新修改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在2000年新修改的大气污

    22、染防治法规定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另外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海洋倾废许可证。,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问题,后期监管不力排污许可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草原资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矿产资源方面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在渔业资源方面有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3、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许可证;在野生植物资源方面,有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back,环境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是市场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重要形式,主要表现为排污费、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28条排污费

    24、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超标排污费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并存排污收费&超标违法,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 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

    25、缴纳排污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问题,收费标准偏低排污费挪用行政机关观念问题:“只收费,不检查”,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目前主要的立法有资源税暂行条例、

    26、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自然资源费”这一名称,它仅是学者们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收费的一个统称。这些收费大体

    27、可以分为四类:开发使用费即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补偿费即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保护管理费即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back,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

    28、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限期治理属于一种以时间限制为特征的行政强制,它直接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的权利,治理单位在执行限期治理的决定时必须停工、停产才能进行。,限期治理的对象,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特别保护区域,是国家为了某种特殊需要,而对特定的环境要素依其特性划定的、采取特别措施加以保护的区域,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由省级以下同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29、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限期治理制度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明确决定权限分配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够,限期而不治理。back,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

    30、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指为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方案及其应急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等规范性措施的总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三大类:第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第二,生物物种安

    31、全环境事件。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第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特别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2、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

    33、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back,影响诱导型制度,环境保护的影响诱导型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结合鼓励和奖励措施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防治行政变被动为主动、使排污单位变消极治理污染为积极预防污染的方法。环境问题的产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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