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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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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1、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一、 XXX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三条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

    2、三分之一本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

    3、候选人资格。第五条本社会团体选举原则上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第六条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

    4、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第十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一条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

    5、(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第十二条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一)本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二)本社会团体可根据会员(或会

    6、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会员

    7、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资格。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社会团体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第十五条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会长)的,理事长(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

    8、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长(会长)变更后,本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第十六条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第十七条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

    9、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二、 XXX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社会团体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

    10、二条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社会团体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第三条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第四条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第五条本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

    11、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第六条本社会团体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第八条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

    12、、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三、 XXX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在100个以下的布主城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

    13、量在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或不少于20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

    14、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社会团体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

    15、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第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四、 XXX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

    16、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

    17、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理事会会

    18、议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五、 XXX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为3-7人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19、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

    20、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六、 XXX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

    21、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

    22、位。(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八)。第三条本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23、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六)。第四条本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

    24、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第五条本社会团体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第六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第七条本社会团体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第八条本社会团体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七、 XXX社会团体诚信执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社会团体的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社会团体规范、健康稳定发展。第二条成立以理事长(会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理事长(副会长)为副组长,各

    25、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清况报协会领导组,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执业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协会监事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

    26、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第六条社会团体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第七条社会团体要坚决纠正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八、 XXX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本社会团体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秘书长

    27、是本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第三条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佛社字”和“佛社秘字”。“佛社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佛社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第四条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第五条以“佛社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签发,以“佛社秘字”发出

    28、的各类文件需经本社会团体秘书长签发。第六条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第七条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 社会团体行文呈批表。第八条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第九条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 社会团体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第十条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协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

    29、核定。第十四条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社会团体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第十六条本社会团体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九、 XXX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 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

    30、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社会团体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 协会专业委员会,或 协会分会。第三条本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是在本社会团体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为 协会代表处,或 协会办事处,或 协会代办处,或 协会联络处。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六)承办本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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