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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讲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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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讲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docx

    1、第11讲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2、表。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

    3、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Z3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4、围内承揽工程。2004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但是,目前以“包工头”为主体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在依法查处违法承揽工程的同时,也能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案例】 1背景某劳务分包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有木工作业一级、砌筑作业二级、抹灰作业(不分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6、。在某工程施工中,与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额为158万元,最终实际结算额为1536万元。该劳务分包企业实际承揽的劳务作业工程,除了木工、砌筑、抹灰作业外,还包括了脚手架、模板、混凝土等作业内容。2问题本案中的劳务分包企业在承揽该劳务分包工程中有无违法行为?3分析(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承担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本案中,该劳务分包签订的劳务合同额为158万元,没有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但实际结算额却达1536万元,为其注册资本金的3072倍,远远超过最高允许值5倍的规定。(2)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

    7、等级标准中“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个资质类别。该劳务分包企业具有3项劳务作业资质,但超出其资质允许范围承担了脚手架、模板、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另经查实,该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合同费用中,除人工费外,还包含了主要材料、大中型周转设备和机具、安全文明施工的设施等内容及费用,实际上是让该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了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的施工内容。(3)建筑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8、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综上所述,该劳务分包可以定性为违法分包工程和违法越级承揽工程,应当依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作出处罚。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

    9、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案例】1背景某工程项目由甲施工企业总承包,该企业将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分包公司,乙分包公司又与社会上的刘某签订任务书,约定由刘某组织人员负责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负责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现场安

    10、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2问题该分包公司与刘某签订土石方工程任务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该作何处理?3分析本案中,分包企业允许刘某以工程任务书形式承揽土石方工程,并将现场全权交由刘某负责,该项目施工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及核算人员均由刘某自行组织而非该分包公司的人员,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l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11、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12、工程的,予以0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13、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

    14、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

    15、责任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

    16、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例题:关于无资质承揽工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B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C当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不应受理D无资质的“实际

    17、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答案:A例题: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企业资质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B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选择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但须符合法定条件C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D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其申请资质等级参照同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E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答案:ABCE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Z3

    18、0203l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程业务。lZ30203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

    19、,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一、建造师的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

    20、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考试内容和时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

    21、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

    22、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

    2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4、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注册管理机构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二)注册申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

    25、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

    26、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四)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

    27、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日内

    28、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

    29、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

    30、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六)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1、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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