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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证明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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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证明多篇.docx

    1、进出口证明多篇进出口证明(精选多篇) 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补办操作程序 xx-02-28 办理事项: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补办操作程序 受理部门:统计科 (一)进出口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付汇联、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的补办程序: 1、进出口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应书面向海关申请补办。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经科长签批同意后,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数据库予以打印补发,在补办的报关单证明联批注“补办”字样,并在封交进出口企业的同时做好登记及签收工作; 2、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企业

    2、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一式三联)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经科长签批同意,由经办关员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海关意见栏内签字,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企业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无需补办报关单证明联。 3、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区别处理,在“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 (二)出口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补办程序: 1、出口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主管该企业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企业的补

    3、办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5)海关认为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2、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并报科长审批后予以补办。海关在补办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批注“补办”字样,并在封交出口企业的同时做好登记及签收工作; 3、对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报关单,不再为其办理补办手续。 关于印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药检(中心)xx17号 - 各农药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农发19999号) 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进出口农

    4、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农发 19999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农药进出口业务或其它目的需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农药进出

    5、口经营权的单位。 (二) 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已经在我国获得农药登记。 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产品或样品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进出口单位可直接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应与进出口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条 申请办理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二) 进口复印件; (三)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二) 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书(自营出口除外); (三) 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 农

    6、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办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超过7 个工作日。经批准同意的,发给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申报单位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第九条 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工作人员对进出口单位的商业机密严格保密 ,保护进出口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证明内容,应在有效期内把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农业部留存,第二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

    7、一条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过期作废。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有效期截至到下一年度的 2月底。 第十二条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有效签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凡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 )的农药,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对进口的农药,经农业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进口农药登记证明。对出口的农药,由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用于科研或试验的农药进出口样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时应提供相关协议和证明信件。 第十五条 进出口单位申领进

    8、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假委托书、假合同等手段骗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资格。 第十七条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对外出具企业进出口 守法证明的若干规定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企业因各种理由申请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事项不断增多。守法证明是指管

    9、理者对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守法状况的事实予以肯定或否定,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确认。海关管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海关依法可以出具有关证明。为保证我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客观、准确、规范、严肃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就规范我关对外出具海关进出口守法证明的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须以企业申请方可做出,不应主动做出。 二、企业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受理,其他科室及个人不可受理。 三、企业只能申请出具本企业的进出口守法证明,不可申请其他企业的进出口守法证明。 四、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所涉及的区域只能是我关关区,

    10、若企业申请出具黄埔关区的证明,应告知向总关申请。 五、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所涉及的最长时间范围原则上是出具日期的前3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 六、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1 (一)企业申请书,申请书详细、准确说明出具证明的用途,并应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 若是律师来办理,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企业授权委 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 受理后审查及意见审批 七、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

    11、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企管科、稽查科、外勤科、缉私分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在所申请的期间内有无在办案件、有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意见(出具意见格式见附件一),并送交办公室。 八、办公室经办人员汇总上述科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企业在申请期间内的进出口守法情况的初审意见,连同上述科室意见资料送办公室主任审批。(格式见附件二) 九、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企业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送主管关领导审批,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经办人员交机要岗位盖章,出具相应的证明(出具证明格式见附件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出具证明,并向企业

    12、口头或书面说明原因。 十、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在机要岗位盖章后复印1份留存,在交给企业原件时,应让企业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注“已取原件”字样,并签名、署日期。 第四章 附则 十一、自受理企业申请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二、出具意见科室的经办人员应对出具意见严格把关,因重大过错造成出具意见失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办公室经办人员办理完毕每一个企业申请事项,将相关资料留档保存(3年)备查。 十四、本规定自xx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科室核查意见表 附件二:科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进出口守法证明 附件一: 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 科室核查意见表 附件二:

    13、 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 科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 进出口守法证明 经审查,我关未发现公司(地址:)在在我关区进出口活动中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事。 特此证明。 广州保税区海关二年月日 (以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申请表 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1b.发货口岸(中英文) 1c.发货国家(地区)(中英文) 4.货物类型(中英文) 2b.到达口岸(中英文) 2c.到达国家(地区)(中英文) 9. 10.数量及单位 3.物种名称 (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13.原产地: 18.附件: 5

    14、.海关商品 编码 6.公约7.我国保 8.目的级别护级别 11.规格及含量 12.单价 14.申请单 位地址及邮 政编码 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15.联系 人 姓名、电话及(内容)传真 16.装运期: 17.货物总金额: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 填 表 说 明 1.和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 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 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 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 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

    15、称 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 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6.公约级别:填写、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 7.我国保护级别:填

    16、写、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 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 q.马戏团包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 s.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 交换 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包括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 9. :系指以下各种类

    17、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取自野外的标本 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 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 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 注1 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或非附录国 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 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或非附录国家一级 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附录植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植物

    18、标本 c: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附录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 f: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 pre-convention:指公约前获得的标本 注2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 数单位(如:箱、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 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注明平均换算值; 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重量或 体积百分比),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

    19、包装的进出口数量; 12. 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只、公斤等)价格; 13.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口的货物总金额; 18.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1.备注 注2 “公约前获得”系指: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 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 进出口经营权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xx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

    21、、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宁夏、(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

    22、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

    23、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1、条件(1)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要求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

    24、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1、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需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事务所

    25、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提交电子申请并向授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授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授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 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六、本通知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如果资料齐全,一两个星期就可办出来(各地不一样的,打电话问当地商务厅)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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