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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 暖 通 风 设 计 规 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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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 暖 通 风 设 计 规 范.docx

    1、采 暖 通 风 设 计 规 范采 暖 通 风 设 计 规 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1.0.3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

    2、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1.0.4条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 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1.0.5条 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1.0.6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1.0.7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

    3、,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1.0.8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1.0.10条 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

    4、工作地点:轻作业 不应低于15C中作业 不应低于12C重作业 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 25C更衣室 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 14C盥洗室、厕所 12C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

    5、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第2.1.4条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3232-2535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

    6、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第2.1.5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6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 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 应采用4065风速 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 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

    7、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第2.2.2条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第2.2.3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2.2.4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2.2.5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第2.2.6条 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2.2.7条 夏季空气调

    8、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第2.2.8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第2.2.9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第2.2.10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tr(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tr-夏季室外计

    9、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 时刻时刻1-0.352-0.383-0.424-0.425-0.476-0.41时刻7-0.288-0.1290.03100.16110.29120.40时刻130.48140.52150.51160.43170.39180.28时刻190.14200.0021-0.1022-0.1723-0.2324-0.26tr= twg-twp/ 0.52(2.2.10-2)式中: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第2.2.11条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

    10、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第2.2.12条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第2.2.13条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第2.2.14条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

    11、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第2.2.15条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第2.2.16条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第2.2.17条 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 同区的室

    12、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第2.2.19条 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2.3.1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第2.3.2条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第2.3.3条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

    13、录五采用。第2.3.4条 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大气透明度等级 表 2.3.4附录六标定的透明度等级 下列大气压力(hPa)(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6507007508008509009501000111111111211111222312222333422333444523444455644455566第三章 采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

    14、,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第3.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第3.1.3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第3.1.4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tyn( 3.1.4-1)或 Romin=a(tn-tw)Rn /ty (3.1.4-2)式中:Romin

    15、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 按表3.1.4-1采用; 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3.1.4-1围护结构特征 a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

    16、邻的隔墙0.70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0.30防震缝墙0.70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 定的外墙最小传 热阻的60。(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

    17、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允许温差ty值(C) 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外墙 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6.0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7.05.5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10.08.0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 8.07.0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n-tl 0.8(tn-tl) 7.00.9(tn-tl) 室内空气

    18、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tn-tl tn-tl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12.012.0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oC。(3)表中 tn-同式(3.1.412)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4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anW/(m2)kcal/(m2h) Rn(m2)/W(m2h)/kcal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8.7(7.

    19、5) 0.115(0.133)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24相对湿度()干燥 60 50 40正常 617551604150较温75 61755160潮湿 -7550第3.1.5条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表3.1.5围护结构类型热惰性指标tw的取值()6.0 tw=twn 4.16.0 tw=0.6twn+0.4tpmin 1.64.0 tw=0.3twn+0.7tpmin 1.5 tw=tpmin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

    20、规范附录采用。(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型围护结构取值。第3.1.6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Ro=1/an+Rj+1/aw (3.1.6-1)或 Ro=Rn+Rj+Rw (3.1.6-2)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an,Rn-同式(3.1.4-12);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 (m2/W)。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6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awW/(m2)kcal/(m2h)Rw (m2)

    21、/W(m2h/kcal)外墙和屋顶 23(20)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7(15) 0.06(0.07)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2(10)0.08(0.10)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6(5) 0.17(0.20)第3.1.7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3.1.7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室内外温度() 层数外窗 阳台门天窗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3333 单层双层单层双层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636 单层双层

    22、单层单层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131单层双层单层单层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不限 单层 单层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3.1.8条 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 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第3.1.9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一、民用建筑应

    23、采用热水作热媒;二、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 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第3.1.10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 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 高于110C;三、放散可燃气体、

    24、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 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二节 热负荷第3.2.1条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六、通风耗热量;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九、热物料的散热量;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注:(1)不经常的散

    25、热量,可不计算。(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第3.2.2条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第3.2.3条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aFK(tn-twn) (3.2.3)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F-围护结构的面积(m2);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第3.2.4条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td=tg+tH(H-2) (3.2.4-1)式中: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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