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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防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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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防雷规范.docx

    1、建筑物防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 (GB50057-94)第一章 总 那么第 1.0.1 条 为使建筑物 (含构筑物 ,下同 )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 雷指施 ,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 , 做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 置的防雷设计。第 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 , 应在认真调查地理、 地质、土壤、气象、 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根底上 ,详细研 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 1

    2、.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 2.0.1 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 能性和后果 ,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策 2.0.2 条 遇以下情况之一时 ,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 质的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会造成巨 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 2.0.3 条 遇以下情况之一时 , 应划

    3、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 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 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 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 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 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 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 2区或 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

    4、它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一计算;第 20。 4 条 遇以下情况之一时 ,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a,且小于或等于次/a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且小于或等于次/a的住宅、 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 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 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确定需要防雷

    5、的 21 区、 22区、 23区 火灾危险环境。六、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 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 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 -般规定第 3.1.1 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标准第 2.0.3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 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 3.1.2 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 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 ,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

    6、 3.2.1 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 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 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 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1X5m或6m1X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 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 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咼度m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

    7、5重于空气12525重于空气525重或轻于空气55三、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 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到达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平安阀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 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 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 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 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 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 图321,应符合 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

    8、上局部:当hx0 4(Ri+0。 1hx) (321-1)当hx 5R时,Sai0 1(Ri+hx) (321-2)2.地下局部: Se04Ri (3.2.1-3)式中Sa1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Q);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图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 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 )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3m:1.当(h+l/2)i5RSa2?05R+O.O6(h+l/2) (3.2.1-5)式中 Sa2 避雷线 (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 (m);

    9、h 避雷线 (网)的支柱高度 (m);l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 (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 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3m:当( h+l1) 1/i+0.06(h+h)(3.2.1-6)当(h+li) 5R时,Sa2 1/i+0.12(h+li) (3.2.1-7)式中li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 (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 li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 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Q。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 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 条 第一类防雷

    10、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 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 风管等金属物, 均应接到防雷电感 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 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 ,并应每隔 1824m 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 小于 100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Q时, 连接处应用金

    11、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 5 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 在非腐 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 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 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以下要 求: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 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 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

    12、人 ,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15m:I 2Vp 式中I 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 m;p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d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Q。二、架空金属管造 ,在进出建筑物处 ,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 电阻不应大于20Q,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 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根底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 ,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

    13、装置相连。第 3.2.4 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 5mX5m或6mX4m的避雷 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 避雷网应按本标准附 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 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 须符合以下要求:一、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 距不应大于 12m。三、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 3.2.1 条二、三款的要求。四、 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

    14、到环上。 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 的接地干线环路。五、 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Q,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 ,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 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当土壤电阻率p小于或等于500Q。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 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 V A口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 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A/n小于5m的 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lr=5-V A/n 324 - 1式中lr 补加水平接地体

    15、的长度m;A 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 - 2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2.当土壤电阻率p为500Q 至3000Q 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注: 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七、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从 30m 起每隔不大于 6m 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 相连;2.3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 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 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 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rn

    16、。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 3.3.1 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揩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 上的避雷网 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 带应按 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 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 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lOmxiOm或12mx8m的网格。所有 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 3.3.2 条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以下方式 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 道应符合本标准第 3.2.1 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 1 区、11 区 和 2 区爆

    17、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 ,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 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 ,本标准第 3.2.1 条三款所规定 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 ,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 ,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 3.3.3 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 , 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 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 ,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m。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QO防直击雷接地 宜和防雷电感应、

    18、 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并宜与埋地金 属管道相连 I 当不共用、不相连时 ,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表 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2m:Se203KcRi (334)式中 Se2 地中距离 (rn);KC 分流系数 ,单根引下线应为 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 的多根引下线应为 0. 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 0.44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 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 3.3.5 条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根底内的钢筋作为引下 线。本标准第 2.0.3 条二、

    19、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 作为接闪器。二、当根底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 4%及根底的外外表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宜利用根底内的钢筋作为接 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 ,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 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 1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根底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外表积总和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 求:S424k c2 (335)式中S 钢筋外表积总和m2。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

    20、根底内敷设人工根底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根底接地体的规格尺寸 表闭合条形根底的周长m扁钢mm圆钢根数耳直径mm 604 251 2X0 10 40至 504XO 1 或 3X0 1203kc (x ) (3.3.8-1)当 lx 5Ri时,s a3O075kc (Ri +lx ) (338-2)式中 sa3 一 空气中距离 (m);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Q );lx 一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 (m) 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 护器相连时 ,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以下表达式确定:s a4?075kc

    21、 lx (3.3.8-3)式中s a4一空气中距离(m)I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 (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 ,同时建筑物的大局部钢 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局部连成整体时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 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 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 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 ,混凝土 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 ,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 强度的 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 ,金属物或线路

    22、 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 当低压 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 ,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 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当 Y,yn0 型或 D,yn11 型接线的配电变压 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 ,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 下 ,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 ,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 的情况下 ,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 ,尚宜 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 3.3.9 条 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

    23、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 金属线槽接地 ,对本标准第 2.0.3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 连。二、本标准第 2.0.3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其低压电源线路 应符合以下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 埋地引人 ,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标准 (3.2.3)表达式的要求 ,但电缆埋地 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 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 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 不应大于10Q。1. 平均雷暴日小于

    24、 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人 建筑物内 ,但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 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 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5 Q。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 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其佘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Q。三、 本标准第 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其低压 电源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皑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时,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1项的其它要 求。2.当架空线直接引人时 ,在人户处应加装避雷器 ,

    25、并将其与绝缘子铁 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 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 Q。四、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 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 ,架空管道应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Qo本标准第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 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对架空金属管 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第 条 高度趔过 45m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建筑物 ,尚应采 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 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26、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 第 3.3.5 条的要求;二、 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 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 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 3.3.11 条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当其壁厚不小于 4mm 时,可不装设接闪器 ,但应接地 ,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两接地点间距 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Q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 本标准第 条的规定时 ,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 的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 条的要求。第四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 3.4.1 条 第三

    27、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揩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 上的避雷网 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 带应按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 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 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20mx20m或24mKI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 ,当其宽度不大于 20m 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 带。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Q但对本标准第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那么不宜大于 10Q。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 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当不 共用、不相连时 ,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 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 ,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 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梁、柱和根底的钢筋作 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二、三、六 款和以下的规定:一、 利用根底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外表积总和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 :S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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