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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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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x

    1、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4日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筑节能管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

    2、用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

    3、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4、,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政府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禁止使用高能耗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改造、运行、能效审计和检测评估等提供服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5、准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期为五年。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第十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及通用图集等。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工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

    6、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业化。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条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组织和引导生产企业集约发展,形成产业化基地,满足建筑市场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建筑固体废弃物、植物秸秆等原料,生产多孔砖、空心砖、建筑砌块、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生产与新能源技术应用相适应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推广应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一)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混凝土多孔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

    7、(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等;(三)蒸汽加压混凝土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石膏空心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等;(四)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聚氨酯夹芯板、金属面岩棉、矿岩棉夹芯板等;(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五条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8、范围;(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认定申报书;(二)生产原料、工艺、结构和执行标准等说明书;(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四)其他必备的技术资料。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七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9、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禁止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粘土实心砖生产实行定点限产,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转产多孔砖、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并向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经批准在坡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应结合土地整理,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相邻耕地地面。税务部门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新建、改

    10、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示范引导等方式,逐步推广应用适合当地的新型墙体材料。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九条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11、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和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除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12、金用于下列事项:(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五)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建筑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按照本省规定向建设单位返

    13、还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第三章建筑节能的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纳入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实现公共资源的共建共享。(二)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未经专题论证或专题论证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或者审批。(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应对建筑节能提出明确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

    14、案,应设置建筑节能专章,合理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给水供电系统的具体节能措施。(四)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节能专章,设计方案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15、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加强建筑物供水、供电、采暖、制冷等系统的节能设计与改造,确保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标准。(一)新建建筑应使用分户用水计量器具和节水器皿。鼓励在建筑设计中应用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技术和产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地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

    16、用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设计中水回用设施。(二)建筑物设计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供热制冷方式,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控。(三)建筑物照明工程设计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可研阶段,应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做出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用浅层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

    17、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二十九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在重新办理节能备案手续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施工,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对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相关能效测评机构进

    18、行复验,保证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及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施工节能实施监理,并有记录备查。(一)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施工中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督其改正。(二)建筑节能材料、产(部)品等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

    19、;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参加各类质量安全奖评选活动,有关单位不得授予施工单位相应的荣誉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综合措施,贯彻

    20、执行国家、省和行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备案。第三十七条凡进入本地市场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应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产(部)品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部)品、设备和技术。第三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部)品的技术性能,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21、技术检测报告;技术检测未达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验收阶段。第三十九条市、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节能验收备案资料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凡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不得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第四十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通风等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责令改正。第四十一条国家鼓

    22、励加快既有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经改造后达到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实施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市区范围内实施各类建筑装修,应与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实施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应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否则,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及商品房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四十三条加强建筑能耗动态管理工

    23、作,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建筑的能耗进行动态监测,以实现建筑能耗的动态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企业和单位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规予以处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4、府予以取缔;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

    25、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建筑物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二)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26、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设备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

    27、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采购并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二)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未进行查验、未取样检测,或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四)不履行保温工程的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28、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三)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部)品和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29、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的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或者载明的建筑节能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建筑物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

    30、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五)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教科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建筑等。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咸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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