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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工作程序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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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工作程序3.docx

    1、监督工作程序3济南军区(战区)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济南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济南军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随着军队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质量的不断提高,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研究制定本工作程序。一、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安排程序(一)下达监督任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为工程建设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后,二日内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并移交以下资料:1.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2.部队营区施工队伍管理档案;3.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通知单;4.

    2、施工图纸;5.施工、监理单位投标书等。(二)监督任务分配。军区站工程质量监督科科长、各分站站长(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人)将监督任务分配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监督组由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监督负责人)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组成。二、工程质量监督准备工作程序(一)监督方案交底准备。项目监督负责人接到监督任务后,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投标书和报监资料,及时将监督档案需要的相关信息录入监督管理系统,完成“工程概况”、“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一览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核查表”等档案的填写,并将甲分包和暂定价项目内容及其造价情况

    3、进行备案登记。 2.分发施工图纸给相关监督人员。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报质监部门负责人审批。3.准备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记录。(二)确定交底时间。与工程建设单位联系,了解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协商确定监督方案交底日期(一般要求接受监督任务后7日内进行监督方案交底),并向建设单位明确参加交底的人员组成要求。三、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工作程序(一)核查项目管理人员。监督人员首先对参建各方(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填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核查表”。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项目部管理人员实际

    4、组成情况,分别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审批表”、“施工单位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授权表”、“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授权表”,并规定提交期限。(二)监督质量行为。监督人员对工程开工以来施工现场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记录”等监督文件。(三)监督方案交底。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书”,结合当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督方案交底。监督方案交底在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基础上,要突出监督重点、强调验收程序、明确质量责任。同时应对施工安全管理、工程质量事前预控、施工资料收集与整理、质

    5、量评优与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等军队政策规定进行交底说明。(四)漏监项目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宜结合监督地基验槽一并进行。当漏监工程或报监时工程已进行了部分项目的施工隐蔽时,应在监督方案交底时明确质量责任,并对已施工部分或漏监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详细写入“监督方案交底记录”或“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中。四、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一)监督抽查准备。监督人员在监督抽查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向建设单位了解工程具体进展情况;2熟悉抽查部位的图纸设计要求;3确定本次监督抽查的内容及监督要点;4掌握与抽查内容相关的图集、规范和质量标准。(二)现场监督抽查。监

    6、督人员现场监督抽查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1.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参建单位明确本次监督抽查的目的;听取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介绍已完分项工程的自检和质量验收情况,了解上次监督抽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2. 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展和情况介绍,向参建单位明确本次监督抽查的内容。监督抽查部位宜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在施工图纸上提前确定。3. 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监督抽查内容,向随同的监督人员分配工作任务,任务分配不得有漏项。主要监督内容应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直接负责完成。每名监督人员均应对本次承担的监督任务承担监督责任。4.监督抽查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督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安装阶段均应对参

    7、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填写“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记录”;对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事前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相应检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观感检查、允许偏差项目实测实量、结构实体监督抽查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等)、主要使用功能抽查检验等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地基处理、桩基施工、重要结构部位钢筋绑扎、大跨度和高支模支撑系统、防水施工、钢结构(网架)安装、内墙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石材及玻璃幕墙安装等均应作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打分评价。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资料和安全资料

    8、进行监督检查。应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取样检测结果不合格、产品质量有疑问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监督员按程序现场取样,填写“监督单位施工现场建材抽样登记表”,送交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盲样检测。重点应抽查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施工现场如果发现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应进行现场拍照,并记录问题部位、缺陷尺寸、数量及范围等信息。5.监督情况讲评:监督人员根据监督任务分工,分别对检查内容、检查部位和检查结果进行讲评。应重点讲评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工程中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及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时,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向参

    9、建各方明确问题的具体处理程序和监督要求。监督人员讲评应做到:语言表达严谨,使用专业术语,提出问题要准确而具体,问题部位要讲清,质量偏差有数据,检查标准和依据说清楚,整改要求要明确、可行。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内容应包括监督目的、监督人员分工、工程建设情况介绍、监督内容及部位、监督结果、监督意见等。工程中需要限期整改的各项质量、安全、资料及管理问题,应根据监督人员分工,分别将相应问题写入“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中。“监督记录”和“整改通知书”内容需经过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监督人员填写“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时应做到:质量问题分清主次,先写涉及结构安全、

    10、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问题,再写其它次要问题。问题要写准确,问题部位、数据偏差及整改要求应写全面。词句用语应严谨、专业、通顺,逻辑清楚、不得出现歧义;尽量用数据反映问题,同时书写或打印的字迹应清楚,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签字齐全。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依据2001后营字第651号军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向责任单位采取工程罚款和工程停工等处罚措施。采取以上处罚措施前,应先征得质监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三)监督抽查后续工作。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抽查后应完成以下工作: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将监督文件整理、编目、归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督管理系

    11、统。此项工作应在监督抽查后14日内完成。2.监督中如果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或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以及发现较大安全事故隐患时,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报告书”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逐级上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主动对此类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留存相应的照片资料;问题得到整改后,应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为确保问题整改的时效性,外地工程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可由建设单位先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报给项目监督负责人,经及时确认后,再报送正式资料。如果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现场结构检测鉴定时,项目监督负责人

    12、应填写“现场质量检测工作联系单”及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督人员宜参与检测单位对现场质量问题的检测工作。3.项目监督负责人应主动掌握监督中提出的各项问题整改或处罚要求的落实情况,及时督促参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对停工整改达到要求的工程,应及时报批“工程复工通知书”。4.如果工程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第八、(一)条”执行。5.建筑施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还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现场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负责监督此项要求得到严格落实,并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及时进行备案登记。6.项目监督负责人应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分包项目及变更增加项目

    13、及时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不得出现漏监问题。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程序(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的监督准备。项目监督负责人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完成以下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质监部门负责人。1.监督站所在地区工程(以下简称本地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在验收前核查施工资料,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监督核查记录”。监督站所在地区以外工程(以下简称外地工程),则由项目监督负责人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提前核查施工资料,确认资料已经完整。要求验收范围内的各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自检和质量验收,各责任单位签字盖章手续已完备,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14、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报告已齐全(未到龄期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除外,但应核查试块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施工资料不完整的,不得组织验收。2. 项目监督负责人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明确验收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参加分部验收的单位及人员资格要求,验收需准备的检查工具和相关验收用表。本地工程,应收到建设单位签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联系单”,并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对“地基与基础(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方案”(以下简称验收方案)和相关验收用表进行审查。外地工程,则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电话核实相关验收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3.需验收的分部工程已按规范规定进行了结构实体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

    15、报告;施工过程中不合格试验检测结果已得到了整改处理,并由项目监督负责人进行了相应的备案登记;同时监督人员已向检测单位核实了各项试验检测无遗留问题。4历次监督抽查提出的各项问题已得到整改,并已反馈相应的整改报告;施工、监理单位已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向项目监督负责人提交;施工机械已按要求进行了现场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监督人员已做了相应备案登记。5分部工程验收时间应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不得与施工或监理单位单独联系。6.质监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工作。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以及军区重点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

    16、验收前,应向军区站站长(以下简称站长)报告,站长将视情参加验收。7.框架及剪力墙结构工程,监督人员可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一次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落实情况和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砌体结构全部完成后,监督人员按照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监督。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分阶段验收。(二)监督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人员在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应完成以下工作:1.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依据验收方案组织实施。监督人员应对验收过程

    17、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参加验收人员组成及参验资格、验收组织程序、验收部位选定、实体质量、验收结论等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监督人员应在监督过程中采用检测设备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如果前期施工中已对部分结构实体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则在分部验收时仅对剩余部分进行监督抽查检测。2.外地工程,监督人员在验收前应安排专门时间核查施工资料,如条件不允许时,则应在验收时派专人核查施工资料,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监督核查记录”。3.施工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在各参加验收单位代表分别发表验收意见的基础上,监督单位按以下要求发表监督验收意见:监督人员根据各自监督任务分工

    18、,结合相关监督检测数据,分别对参验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评。讲评要求同“第四、(二)6条”。站长或质监部门负责人(当站长或质监部门负责人未参加时,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对参加验收人员组成及资格、验收程序、结构实体质量、参建各方验收意见等监督内容发表监督验收意见,同时结合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对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监督评价。因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未到龄期,不能出具完整的试块检验报告和实体强度检测报告时,应提出相应监督意见。4.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将参加验收各方的验收意见(包括实测实量结果、观感评价、资料核查意见、验收结论等)、监督验收意见、质量问题整改的监督要求等内容详细写入“工程质量监

    19、督记录”中。需要限期整改的各项质量问题,应出具“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5.验收会议最后,由参加验收的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在相关质量监督文件和分部质量验收文件上签字。(三)分部验收后续工作。监督人员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同“第四、(三)1.2.3.4条”要求。2.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未到龄期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和结构实体强度的最终检测结果,并核查混凝土、砂浆强度评定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监督竣工初验。监督竣工初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初验)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执行: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进行竣工初验,监督单位应对竣工初验进行监督。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建筑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可直接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但监督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一次监督抽查。2.竣工初验条件: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已完成,已具备住用条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各项使用功能。竣工资料已按规范要求整理完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齐全。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质量均已通过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前的监督抽查)前24小时,将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及屋面排水口全部进行蓄水,蓄水深度最浅不少于2cm,用于验收时检查防水效果。3. 监督人员在监督竣工初验

    21、时应完成以下工作:竣工初验的主要目的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共查找工程在实体质量、设计要求、使用功能、竣工资料、验收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竣工验收的主要问题,使之得到及时有效整改,为工程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做准备。监督人员监督竣工初验时,应以此目的开展监督工作。监督人员按照专业分工,对参验各方确定的验收部位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包括:观感质量、允许偏差项目实测实量和功能检验。允许偏差项目实测实量和功能检验项目一般应在竣工初验时完成,验收结果做为竣工验收的一部分记入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中。本地工程应在竣工初验前核查竣工资料,外地工程,则应在竣工初验时进行核查,核查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监督核查

    22、记录”。监督人员应根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初验意见(重点记录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分别出具“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等监督文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对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准备。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以下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质监部门负责人。1.监督人员初验时提出的竣工资料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整改,项目监督负责人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监督核查记录”中填写复查意见,并报质监部门负责人审查。竣工资料应达到完整齐全,并按规范要求立卷、装订成册。2.住宅工程项目在竣工初验(或竣工前监督抽查)时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

    23、,建设单位已根据济南军区(战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进行了分户质量验收,并且已提交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3.建设单位分包项目无漏监,“工程概况表”中建设单位分包项目栏已填写完整;施工过程中试验检测不合格问题已处理完毕并已登记备案;与试验检测单位联系,确认无检测遗留问题。4.竣工初验(或竣工前监督抽查)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历次“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均已反馈;竣工验收之前的各项监督与备案资料已收集齐全。5建设单位已提交竣工验收联系单。工程竣工验收有甩项或未完成项目时,要求甩项或未完成部分不得影响正常住用安全和使用功能,否则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

    24、位应出具“竣工验收甩项(或未完成项目)证明”,该证明应明确甩项或未完成项目的内容和原因,以及这些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和后续质量验收、移交等工作的实施意见。6工程现场竣工清理已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时应确保水电畅通,采暖系统有条件的应试运行。7核查电梯、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及检测资料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8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相关竣工验收用表,确认竣工验收时使用的检查工具已准备齐全。9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竣工验收时间,不得与施工或监理单位单独联系。10质监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站长视情参加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以及军区重

    25、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三)监督竣工验收。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中应完成以下工作:1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实施。监督人员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参加验收人员组成及资格、验收组织程序、验收选点、实体质量验收情况、验收结论等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在各参加验收单位代表分别发表验收意见的基础上,监督单位按以下要求发表监督验收意见:监督人员和项目监督负责人分别按专业分工,结合竣工初验时实测实量和功能检验的数据,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评。讲评要求同“第四、(二)6条”。站长或质监部门负责人(当

    26、站长或质监部门负责人未参加时,由项目监督负责人)针对参加验收人员组成及资格、验收组织程序、验收结论分别发表监督验收意见,结合整个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对工程质量做出监督评价,同时对工程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提出监督要求,对未完成项目或建设单位甩项内容提出监督意见。3项目监督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应重点记录参加验收各方的验收意见,包括观感评价、资料核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同时会同随同监督人员出具“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4竣工验收会议最后,由参加验收的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在相关质量监督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上签字。(四)竣工验收后续工作。项目监督负责人在竣工验收后应完成以下工作:1督促建设

    27、、监理、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竣工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的整改,并及时反馈“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提交齐全。2项目监督负责人在收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后5日内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一起报质监部门负责人审核。3项目监督负责人将审核通过后的监督档案与竣工备案资料,送交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一)竣工备案权限。军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以及战区投资1000

    28、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战区各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监督区域内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报送下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2军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施工许可证;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住宅工程应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八.监督工作报告程序(一)工程事故报告。当工程发

    29、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各分站(军区站质监科)应在收到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后,12小时内向军区站报告,军区站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军区基建营房部报告。报告的形式应以书面报告为主,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传真报告,书面报告后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参加建设的有关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军区站和事故发生的分站同时做好配合军区基建营房部进行事故调查的准备。(二)工程质量监督月报。大型工程、战备工程和专项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各分站(军区站质监科)每月25日前汇总后向军区站书面报告,军区站每月向军区基建营房部汇报。(三)工程质量监督季报。对严重违反军队基本建设程序(如: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以及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军区站质监科)每季度末25日前,汇总后向军区站书面报告,军区站每季度向军区基建营房部报告。附:监督工作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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