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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税法(第三版)》PPT教学课件: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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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税法(第三版)》PPT教学课件: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pptx

    1、,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讲人:,学习目标,1.了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2.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税务检查范围。3.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内容。,01,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税收征纳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以下的特点:(1)强化税收执法权与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相结合。(2)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权与强调部门配合相结合。(3)注重与相关法律相衔接。(4)着力构建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体

    2、系。(5)税收征收管理法既是程序法,又有实体法内容。,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等部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负责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广

    3、泛宣传税法,无偿提供咨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上级应当对下级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

    4、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关系的,应当回避。,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

    5、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

    6、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收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02,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

    7、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以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一、税务登记管理,(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五种。(1)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

    8、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9、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一、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

    10、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一、税务登记管理,(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

    11、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一、税务登记管理,(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

    12、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一、税务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13、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

    14、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一、税务登记管理,(三)非正常户处理(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15、的使用。(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税务登记管理,(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业务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一、税务登记管理,(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

    16、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账簿和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

    17、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账簿和凭证管理,(二)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

    18、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二、账簿和凭证管理,(三)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二、账簿和凭证管理,(四)账簿和凭证的保存与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9、、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发票管理,(一)普通发票管理 1.普通发票的结构及特点 普通发票作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只是一种商事凭证,只开具交易数量、商品名称、价格等内容,不开具税金,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其基本联次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取得方作为付

    20、款的原始凭证,开具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三、发票管理,2.普通发票的印制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确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自行设计本单位普通发票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三、发票管理,3.普通发票的领购 从事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都有资格向主管税

    21、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外来工商业户以及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普通发票。,三、发票管理,4.普通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小额零售时对方不要求开给发票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的发票只限于领购单

    22、位和个人自己填用,不得出售、转借、转让、代开。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也可以不开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则不准拒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三、发票管理,4.普通发票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毁,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已填用的发票存根要和空白发票一样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其发票

    23、的缴销与领用是相衔接的,即领购新发票时,要向税务机关缴销已经填用完毕的发票存根。用票单位或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三、发票管理,4.普通发票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毁,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已填用的发票存根要和空白发票一样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其发票的缴销与领用是相衔接的,即领购新发票时,要向税务机关缴销已经填用完

    24、毕的发票存根。用票单位或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三、发票管理,(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发票管

    25、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三、发票管理,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

    26、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三、发票管理,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有税收

    27、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三、发票管理,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28、定的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发票管理,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三、发票管理,(三)网络发票管理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1)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

    29、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三、发票管理,(三)网络发票管理(3)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

    30、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三、发票管理,(三)网络发票管理(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7)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9)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

    31、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四、纳税申报管理,(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四、纳税申报管理,(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

    32、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还有的是在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四、纳税申报管理,(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

    33、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法定的申报期限。,四、纳税申报管理,(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四、纳税申报管理,(五)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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