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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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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1、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

    2、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

    3、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

    4、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四)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

    5、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等。(五)监督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八)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

    6、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二)按规定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实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第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项

    7、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向非合同签订单位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按规定在控制额度内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资金帐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8、第三章 资金筹集监管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与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安排应对应一致。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银行出具

    9、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等.第四章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所涉及的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的监管,包括前期工作费、投标保证金、征地拆迁资金等.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件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前期工作费是指用于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的重点内容:(一)前期工作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情况。(三)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第十四条

    10、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出预算管理。前期工作费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要求等执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拨付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项目概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未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

    11、要求等,加强前期工作费监管。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收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入账;收到投标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管理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保证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应当依据相关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资金已支付、征地拆迁合同协议已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第五章建设期间资金监管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一)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二)加强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

    12、计量支付、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预备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三)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控制、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四)强化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三)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银行贷款资金计划,落实贷款资金.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

    13、法人办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应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以及相关凭证、监理人员审核签署的意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以及本单位相关领导人审批签署的意见等,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审核办理价款支付手续。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14、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严格审核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或费用标准等,依据审核认可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和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等,办理工程变更计量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的管理工作,办理采购业务必须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规定。由本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供工程物资的,财会机构依据相关职能机构审核签署的工程物资清单资料支付或结算资金.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物资的,相关单位应签署资金监管协议,采用承包商、供应商、银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四方共同监管资金的方式,即先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工程物资清单,交

    15、通建设项目法人将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待供应商提供工程物资后,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依据审核确认的工程物资清单支付资金,银行再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对直接交付使用的设备,财会机构应依据验收和交接手续等支付资金。对需要安装的设备,财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型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及时结算资金,定期清理核对.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额之内。实行代建制的交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

    16、门审核确定.实行代建制后,除项目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预备费的控制与管理,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核定的总额之内。第三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与管理。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工程报废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资金。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与银行等单位的定期对账制度,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17、,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一)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管理。(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当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在未移交以前,暂时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使用的,不能作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固定资产入帐,应当设置“待交付使用资产备查簿登记,并明确相关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第六章竣工决算资金监管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一)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二)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三)做好结余资金处理工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四)及时编报、审批竣工财务决算。(五)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第三

    18、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第三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根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要求,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审核各成本项目的真实性、预提(留)资金的必要性、审批手续的合规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第三十六

    19、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第三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竣工转入运营后不需用的库存设备、材料、自用固定资产等,进行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及时入账.第三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的资产管理,按日常核算资料分析确定相关资产的价

    20、值并估价入账。第四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基建收入和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第四十二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报竣

    21、工财务总决算。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减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等措施予以纠

    22、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四)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八)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九)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第四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机构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

    23、施予以纠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24、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修订说明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2000年4月我部印发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各地区、各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

    25、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行了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交通基本建设投资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普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原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两个监管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我司组织开展交通建设资金监管机制问题的课题研究,并运用课题成果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一、指导思想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架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政策规定,增补新的内容,细化监管措施,提高办法可操作性。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原办法共28条,修订稿为53条.考虑到增

    26、加的内容较多,修订稿实行分章表述,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第三章资金筹集监管,第四章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第五章建设期间资金监管,第六章竣工决算资金监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二)关于办法适用范围。原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考虑到交通行政体制改革情况,加强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修订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

    27、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上述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通信导航、信息服务、科研教育等相关项目。(三)关于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定义。原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8、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修订稿依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解释等,在第三条中明确: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增补内容和细化措施.在职责方面,增加了交通运输

    29、主管部门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和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的职责.在监管重点内容方面,增加了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在资金筹集监管方面,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前期工作资金监管一章,明确了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资金的概念和监管要求。在建设期间资金监管一章,明确和细化了监管的主要任务以及工程价款支付的总体要求、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的一般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和程序等。在竣工决算资金监管一章,增加了竣工决算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并对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七章是监督检查,增加了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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