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发证机关可根据需要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是否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的决定。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原证。遗失补证的,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第四条 申请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及
2、要求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变更、延期、停复工及遗失补证相关申请表格(详见附件一、二、三、四)。2建设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相关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并备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发证机关初审后填写核实意见并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4原发证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办理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手续。第五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委员会的更名批复。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继续履行
3、原有合同约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资料;2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发生变更,不能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后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或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再按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变更后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3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监理费结算证明
4、)和施工单位关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4提供重新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5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二)施工、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按程序换领和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建设单位与原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2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原施工单位关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或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3原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监理)工程量部分按实际进行换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原施工(监理)单位未完成(监理)的工程量部分按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勘察、设计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进行换领建筑工
5、程施工许可证:1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合同解除协议;2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第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岗位人员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证明材料(变更必须符合湖南省住建厅印发的湘建建(2015)57号文件的规定);2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需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直接发包项目带齐两份企业、个人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登记通知单原件;3提供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资格证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社保证明。第九条 建设范围、规模(建筑面积+
6、工程造价)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须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无需重新备案的提供备案部门意见;3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建造师证;4新增规模(面积+造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或备案部门意见;5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延期。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申
7、请延期超过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如果项目再次开工,需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停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单位书面停工报告及相关材料。停工报告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停工报告需同时报质监、安监部门备案;2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停工的书面意见;3质监、安监部门对停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和准予停工意见。第十三条 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工程需要复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
8、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工登记手续,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复工申请书及施工、监理单位意见;2停工登记手续材料;3质监、安监部门对拟复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准予复工意见。4已办理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的项目,需在复工时,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要求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需要补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补发申请;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3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施工许可证的作废声明。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证后监管和执法
9、巡查,保障建筑施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建设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申请事项及理由(如有其他情况或需补充说明的,可另附情况说明)申请单位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接受机关可终止办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签收栏领证人: 领证日
10、期:变更事项核实意见 核实人: 年 月 日相关部门意见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室领导意见:委领导意见:注: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附件二: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建设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单位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接受机关可终止办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11、月 日补办后的施工许可证签收栏领证人: 领证日期:核实意见 核实人: 年 月 日相关部门意见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室领导意见:委领导意见:注: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附件三:长沙市建筑工程停、复工申请审核表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事项及理由(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停工复工核实意见质监站意见安监站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室领导意见:委领导意见:附件四: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申
12、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建设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单位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接受机关可终止办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补办后的施工许可证签收栏领证人: 领证日期:核实意见 核实人: 年 月 日相关部门意见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室领导意见:委领导意见:注: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