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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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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1、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各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审贷分离、分级管理、集中签发、责权分明、稳健经营”的管理原则。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基层信用社受理,联社审查审批,联社指定信用社统一出票。第四条 办理承兑汇票

    2、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主要对象是指在我联社指定下辖信用社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银行承兑汇票应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照“先评信、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贷款授信总额中合理确定客户的承兑汇票总额。在省联社新的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可沿用以前的规定或采取单笔授信和用信同步进行的方式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第七条 本联社应当在各自贷款管理权限范围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超过审批权限的,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银

    3、行承兑汇票审批权限可按差额风险金额计算(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下同)。对差额风险金额没有超过审批权限,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超出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贷款权限金额的,签发后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联社自行审批,超过贷款权限额度的,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的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帐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全额有价单证。 第十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批填票签发信用社复审出票。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受托信

    4、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出票的,可开立临时账户;并且与受托信用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并年检合格。 3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可靠的资金来源。 4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 5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受托信用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差额风险金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

    5、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6以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7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需要提交有关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

    6、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 8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三条 承兑的调查。信用社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信贷人员应对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 1出票人主体资格是否在本社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账户。 2出票人的信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内。 3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内容是否超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4商品、劳务交易是否真实、合理,承兑金

    7、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适宜。 5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6保证金和其它担保方式是否落实。 7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衔接;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 提供100的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申请办理承兑业务,可不对上述5、6项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人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承兑的风险度,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能否办理承兑的明确意见及签定责任书,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四条 承兑的审查。审查人

    8、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的内容包括:信贷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是否真实;担保方式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承兑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是否合法,资金来源能否落实;是否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等。然后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承兑所要采取的方式复测承兑风险度,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承兑的审批。承兑信用社经调查、初审同意,签注意见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连同有关资料、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联社审贷会根据信贷部门审查意见及时召开会议,形成同意与否的结论和限制性条件,并下达书面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包括:同意与否的结论意见

    9、,同意办理的限制性条件,批复的有效期限等。 第四章 承兑和付款第十六条 签定承兑合同。承兑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承兑信用社方可与承兑申请人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 第十七条 出票。承办信用社与客户签定承兑合同后,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网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材料包括: 1委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主协议、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和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 2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保证金到位及冻结止付证明; 4抵质押手续证明或担保协议; 5银行承兑合同; 6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一责任人确认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10、承兑申请人必须据实向承兑信用社购买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汇票签发信用社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无误后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并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 第十八条 收取手续费。受理信用社应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客户计收承兑手续费;对查询业务由查询受理信用社按每笔收取查询费(含邮费)。 第十九条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应

    11、按贷款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贷后管理,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及时加强跟踪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社情况是否正常;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有无重大变化;其他可能影响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期内,信用社应督促客户按约定期限缴存票款,承兑到期前3日,票款应足额存入其帐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社收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帐户扣款,不足部分由

    12、承兑信用社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将垫付款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损失;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贴现管理第二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向开户行(社)背书转让,开户行(社)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业务统一由联社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

    13、请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贴现的审查。信贷部门要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有:贴现申请人的合法性;承兑人是否与信用社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贷款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记载“不得转让”或“质

    14、押”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会计部门要审查汇票是否为规定的有效版本;纸张质量是否完好;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花型、行徽暗记、汇票号码、签章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社)办理查询。查询内容主要有:汇票票面是否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信用社,会计部门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社)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社)作为核对依据。同时,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贴现,应登录银监局大额票据登记系统进行勾对查实。查询人员要对所

    15、有查询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查询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贴现的审批。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签署明确意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贴现的办理。 贴现业务有联社制定网点办理。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同意办理贴现的,贴现信用社应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通知会计部门办理有关贴现手续。 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利率由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制订,由联社信贷部门每个星期一对外发布,贴现业务办理信用社

    16、在利率发布后的一个星期内按星期一公布利率执行。贴现利率的制订按下列原则进行:1、参考全国银行间市场各商行银行贴现挂牌利率制订;2、参考咸宁市区各大银行贴现利率制订;3、按贴现期限分“一个月以内”、“一个月至三个月”、“三个月以上”三档确定贴现利率。第二十九条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信用社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社)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第三十条 经办信用社应按照不同风险类型,收取保证金。1办理承兑业务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2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且其抵质押担保财产或债权足以保障农信社信贷资金安全的,在办理有效担保手续后

    17、,经市级以上联社批准,可视情况适当减免保证金;3未评级授信的客户、个体工商户,应缴存票面金额100保证金,或提供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如果缴存了部分保证金,则还应当对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等额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第三十一条 会计经办人员在收到客户缴存保证金后,应立即办理保证金冻结手续,并在“冻结通知书”中签章确认。承兑会计部门必须按规定在保证金科目下分客户设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设立账户(不需要交保证金的除外),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三十二条 对保证金专户加强监管。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他

    18、用。严禁发生保证专户与出票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出票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混用等行为。 第七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具体手续为: (一)收取保证金。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客户按规定缴存承兑保证金;承办社与承兑客户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和权利质押合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二)办理抵(质)押手续。客户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在抵(质)押手续办妥后,客户经理应将抵(质)押权利凭证和有价单证一并交营业室专管人员,专管人员确认无误后填制表外科目收方传票,由会计

    19、人员审核入账,会计分录为: 收:表外106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三)出票 1受理信用社营业室在承兑汇票签发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并将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专夹保管,保管人每天应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督促出票人到期的汇票票款及时到位;信贷部门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账明细账,并经常与营业室进行核对,以保证余额相符。 2签发部门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转帐传票,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其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承兑汇票 贷:承兑汇票 (四)手续费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由信用社按标准收取,其核算方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结算手

    20、续费收入 (五)到期兑付 1受理信用社 (1)客户划付兑付资金。受理信用社应于汇票到期前10日督促出票人准备兑付资金,出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兑资金于汇票到期前3日划入其开立在信用社的保证金账户,同时与信用社再就剩余兑付票款签订保证金冻结协议。承兑到期日,承办社填制两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转帐贷方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XX号汇票划转票款”,并于当日将票款划付签发信用社,其帐务处理为:付款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时: 借: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保证金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21、: 借:承兑汇票 贷:应解承兑汇票 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款项时: 借: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金额的差额)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承兑汇票 贷:应解承兑汇票 (2)农村信用社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贷:省辖往帐(或其他往来账科目) 2汇票承办信用社 收到各受理信用社票款会计处理: 借:社内往来 贷:应解汇款 支付汇票款项会计处理: 借:应解汇款 贷

    22、:社内往来 同时: 借:承兑汇款 贷:应收承兑汇票 3到期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受理信用社将无款或不足汇票额比照逾期贷款管理,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 贴现业务具体会计核算手续为: 1受理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贴现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贴现到期,收到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省辖往帐(或其他往来账科目) 贷:贴现 3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可从其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户的,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

    23、或其前手进行追索。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账户有款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 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账户余额不足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贷:贴现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户,信用社应按规定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贴现 第三十五条 转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为: 1农村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会计分录: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转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 2转贴现到

    24、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3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4转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转贴现款项 第三十六条 再贴现会计核算手续为: 1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再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再贴现款项(再贴现票据金额) 2再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再贴现款项 贷:贴现 3再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

    25、,会计分录: 借:再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再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 4再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再贴现款项 第八章 印、证管理第三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印章由联社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联社及下辖各信用社不得自行刻制。第三十八条 印章的启用、移交、使用。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薄”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使用时由领用人签字;因工作原因,需换人保管使用的印章,要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对更换停用的印章,经审查后上缴人行统一销毁,并在登记薄上注明停用及注销日期

    26、,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主任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印章应放入保管箱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加锁保管,营业终了,必须与现金一起入库保管。 第四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由联社会计部门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各签发信用社领用时,需持有效证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经联社会计部审核批准后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次限领一本。下次领用时,必须上报上次领用销号情况。受理信用社凭联社同意办理承兑汇票的批复按份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各信用社必须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建立银

    27、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销号、交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证被取消使用或需要更新,其旧凭证需要销毁时,必须填列清单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由联社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共同审核其数量、种类、起止号码等,经审核无误后,将待销毁的凭证切去右角,并加盖“作废”印章,销毁时须由县联社会计、审计、保卫人员等现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单列为永久性保管的档案,以备查考。 第九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由联社和经办信用社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汇票签发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共同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业务部门:(1)制订并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业

    28、务管理制度和办法;(2)对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查;(3)督促申请人落实担保手续;(4)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5)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档案;(6)监督申请人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7)出票后的跟踪检查;(8)清收汇票逾期款项;(9)逐户建立台帐监测;(10)及时、准确统计和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11)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 (二)会计岗位:(1)统一保管领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2)督促承兑客户将承兑保证金划至指定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并确保承兑保证金在汇票到期前不被挪用;(3)根据有权人的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

    29、算手续;(4)及时向业务部门通报客户账户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承兑资金;(5)及时扣划到期汇票兑付款项;(6)将不能支付票款的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转逾期贷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部门;(7)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8)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操作行为进行辅导。 (三)出纳岗位:(1)确认接手的抵(质)物权利凭证合法、足值、有效,并妥善保管;(2)确认“抵(质)押物解押通知单”各要素齐全、无误后,对抵(质)押物予以解押;(3)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详细登记抵(质)押物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和差额部分金额、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所有权人、解押事由

    30、、各级有权签批人名称等要素。 (四)联社信贷部门及其他汇票承办部门承担相关资料的再审核和保管责任,其审核的内容包括:(1)有权部门审批意见及签章;(2)承兑金额与购销合同金额相符情况;(3)承兑汇票金额与审批金额相符情况;(4)承兑收款人与购销合同供货人相符情况;(5)每笔承兑管理责任人的落实情况;(6)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收款人全称、帐号、金额、日期等要素填制的准确性;(7)到期票据的前后手是否连续,申请兑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五)风险部门:(1)负责核定信用社审批或备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权限;(2)督促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的收回;(3)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组织检查;(4)组织认定

    3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违纪情况。 (六)监审部门:(1)配合业务、财务部门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组织检查;(2)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3)对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问题的信用社进行整改督办。 第四十三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抵质押出入库保管制度。集中保管承兑汇票抵质押的农信社必须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详细记载抵质押物的入库和解押手续,并按月核对。对抵质押物的解押必须由客户经理、信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签署解押通知单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 各地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作为质押物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提货单等权利凭证一律上收至联社财务部门管理。第四十四条 落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后检查制度。农信社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贷后检查,按月收集客户的销货回款凭证、增值税票等证明其销售业绩的凭证,并纳入信贷档案一并保管。客户经理要严密监控出票人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防止客户将短期信用挪用于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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