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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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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doc.docx

    1、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docxx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开展,深圳制定了xx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开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深府xx176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2、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置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归还购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3、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

    4、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效劳平台提取的,自xx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购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xx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归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

    5、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三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效劳平台提取的,自xx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

    6、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方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

    7、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xx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根本养老保险或者根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

    8、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领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局部。 第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效劳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9、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根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

    10、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置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置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 (三)异地购置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

    11、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归还购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立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平

    12、安鉴定证明、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本材料。 职工使用自助效劳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效劳协议。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当满六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当满五十五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

    13、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根本养老保险或者根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根本养老保险或者根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根本养老保险或者根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14、;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

    15、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

    16、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

    17、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催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局部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局部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18、。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效劳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本规定中所称自助效劳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自助业务的效劳平台。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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