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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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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5篇.docx

    1、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5篇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5篇) 第一篇:P2P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任问题探讨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载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以P2P网贷的问题最多、影响最大。通过总结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梳理P2P互联网金融存有的问题,分别从P2P平台和资金需求者两个方面分析了不信任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传统金融模式下信任问题解决方式,发现在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下,通过银行中间信用人来解决信任问题;在传统直接融资模式下,通过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来解决信任问题。借鉴传统金融模式的经验,提出解决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的八项措施。 关键词:信任;互联网

    2、金融;P2P平台;资金需求者;资金提供者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猛发展,创新了大量的结算支付方式和金融服务模式,成为国家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其中,P2P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规模和发展速度非常快。但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有很多问题和隐忧,尤其是“宜人贷”“e租宝”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相继出问题,导致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疑虑。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的问题已引起广泛的关注。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1。为治理

    3、互联网金融的乱象,2016年6月14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2。2016年8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按该办法规定,97%左右的网贷平台将无法取得相对应资格。互联网金融依赖于信息技术手段,在很大水准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的搜寻成本,这是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基础。但是,其解决的主要是表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层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有,比如资金供给方对于资金需求方的具体情况、项目的真实状况、风险水准等仍然知之甚少。另外,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相关参与者仍然存有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统称为“信

    4、任问题”,防碍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P2P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应用走在研究的前面,相关研究成果大多出现于2010年以后。在美国,2011年GAO(美国联邦审计总署)撰写的报告对P2P行业作了全面准确的分析3。在国内,叶湘榕分析了我国四种主要的P2P模式及其存有的主要风险4。刘绘等分析了P2P模式中的五种核心要素及五类主要风险5。梅安察以实证的方式,以100多家问题P2P平台作为样本,从不同主体角度分析了平台问题的成因6。付舒涵等分析了P2P平台的现状及存有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措施7。这些研究,找出了P2P互联网金融存有的问题,在一定水准上分析了原因,但真正的深层次原因尚需进

    5、一步探讨。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国际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出现于2005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出现于2007年,从2010年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至2016年7月底,我国P2P平台贷款余额为850686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390479亿元2;正在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为2295家,累计P2P平台数量为4174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1879家。从P2P平台的背景来看,主要以民营系为主,民营系P2P平台大约占总数的873%。 二、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的表现及成因 我国P2P平台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一)

    6、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具体细化有多种模式,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P2P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实现直接融资的目的。从图1可以看出,P2P平台主要作为信息中介而存有。如果没有其他的保障措施,很容易出现问题,给相关方造成损失。 (二)P2P互联网金融信任问题的表现 图1显示,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个参与方:资金提供者、P2P平台、资金需求者。 1资金需求者引发的信任问题及其具体表现资金需求者引发的信任问题主要是指资金需求者利用虚假项目或其他信息获取资金,但无力归还,采取赖账或其他极端方式躲避债务。资金需求者引发的信任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资金需求者

    7、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资金。为获取资金,资金需求者会尽量提供对其有利的信息或者编造对其有利的虚假信息,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资金需求者的主体信息和资金需求者用以融资的项目信息。因为信息不对称,资金提供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导致本来不具备资金获取条件的资金需求者以这种方式获取了资金,如果其无还款能力,则其借入的资金很难如约归还。其二,资金需求者对于融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不提供真实情况。获得资金后,如果项目实施不顺利,但为了继续使用资金或者获取后续资金,或者期待项目后期情况会变好,资金需求者并不会向P2P平台以及资金提供者披露项目的真实情况。其三,资金需求者改变资金用途。资金需求者获取资金后,在如

    8、下两种情况下,会改变资金用途:一是原本资金获取时,提供的项目信息就是虚假的;二是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原来的项目已不宜再实施(比如继续实施会导致亏损)。这两种情况下,资金需求者会将获取的资金投向他自己认为有利可图的其他项目,改变初始的计划用途。其四,资金需求者将获取的资金转移走。有些情况下,资金需求者根本就是抱着骗一笔钱就跑的想法,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资金后,进行转移,制造项目亏损的假象,不归还所融资金;或者,在获取资金后,转移到国外,直接跑路。这样,会造成资金提供者血本无归。 2P2P平台引发的信任问题及其具体表现P2P平台本身引发的信任问题有主观和客观原因两种情况:一些P2P平台公司本身实力不

    9、强,在未形成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无力支撑平台的运作;一些平台公司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获得一定数量资金后溜之大吉。无论何种原因,有些P2P平台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无法盈利的情况下,会出现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它们虚构项目或者资金需求者,套取投资者的资金后一走了之。 (三)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根源分析 金融的本质之一是信用,P2P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在目前的P2P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用问题无法得到较好解决,则信任问题的产生是必然的。 1对P2P平台不信任的根源对P2P平台不信任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P2P平台并不能成为中间信用人。在图1中,资金供需双方通过P2P平台联结在

    10、一起。作为P2P平台,其主要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不与资金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发生资金借贷关系,也不对资金提供者承担资金归还的责任;资金提供者只能向其并不了解的资金需求者追偿资金,并且从地域上来讲,资金需求双方还不一定在同一个地区,有可能相隔千山万水。其二,P2P平台核查资金需求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难度很大。P2P平台仅仅一个企业,缺乏公信力,目前很难对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在融资行为完成、资金需求者获取资金后,P2P平台对于资金的用途、项目的实施情况也很难进行管控和监督。其三,P2P平台本身也存有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动机。P2P平台作为一个企业,从理性经

    11、济人假设出发,以盈利为目标,因此具有构造虚假信息为其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 2对资金需求者不信任的根源对资金需求者的不信任主要源于四个方面:其一,通过P2P平台融资的资金需求者本身实力较差。一般来讲,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的企业或个人,其实力普遍较低,大多处于创业阶段,进行融资时,无法提供足值的抵押或担保;对应的项目往往是高收益、高风险,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其二,未建立信息披露体系,信息不对称水准高。在目前的P2P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平台很窄,无法对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资金提供者和P2P平台无法及时了解资金投出去后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尤其是资金提供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其三,相关

    12、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对于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权威机构或者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来进行核查,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其四,失信、违约成本较低。目前环境下,失信、违约成本较低,导致失信、违约行为发生频率较高。就资金需求者为企业的情况来看,发生失信、违约后受到的惩罚较轻,这些企业一般注册资本金较少,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转移走部分资金的话,以注册资本金为限承担责任,则其基本没有什么损失。基于以上原因,导致目前的P2P互联网金融存有较多方面的信任问题。 三、传统金融解决信任问题的经验借鉴及与P2P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分析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和改进,信任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

    13、决。传统金融模式下,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以银行模式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和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模式信任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分析。 (一)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信任问题解决方式在传统模式下,银行业务模式是间接融资模式的代表。间信用人。资金需求者要向银行进行贷款时,银行按照多年来形成的审贷标准和流程对资金需求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甚至要求其提供足值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有效的担保;银行在贷款放出后,还要按照多年来改进的规程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管,保证贷出的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基本可以规避贷款风险,较好地解决了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中的信任问题。相较于传统金融的间接融资模式

    14、,P2P互联网金融中缺乏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充当中间信用人。 (二)传统直接融资模式信任问题解决方式在传统模式下,证券市场是直接融资模式的代表。四、P2P互联网金融中信任问题的解决措施基于金融的本质,针对P2P互联网金融中存有的信任问题,借鉴传统金融解决信任问题的经验,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提升P2P平台的进入门槛 以前P2P平台的进入门槛低,对其从业要求、规范也较少,导致P2P平台鱼目混珠,实力和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应提升P2P平台的进入门槛,包括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各个方面,使其以实力赢得资金供需双方的信任。表1中银行系、国资系、上市公司系P2P平台出现问题数量少也印

    15、证了此建议的有效性。 (二)提升P2P平台承担风险的比例 从理论上来讲,P2P平台主要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不承担资金兑付责任。现实中,很多规模较小的民营背景P2P平台承担兑付风险的比例也很低。为了克服此问题,可以提升P2P平台承担风险的比例,进一步促使平台尽职履责,同时也相当于在一定水准上提升了平台的中间信用人作用。 (三)提升P2P平台担保能力 为提升P2P平台的资金兑付能力和损失承担能力,应提升其担保能力。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再保险等措施,政府从扶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也可设立担保基金。 (四)增强征信系统建设和管理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不完备。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社会

    16、征信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征信档案供相关方查询。同时,对现有的征信系统加大应用范围,提升应用效率,至少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可面向P2P平台提供查询服务。 (五)健全信息披露体系 传统金融通过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在较大水准上解决了信任问题。P2P互联网金融应借鉴此经验,健全信息披露体系,增强融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畅通信息沟通。信息披露体系的关键是保证其及时性和真实性。 (六)增强对P2P平台本身的监管 以前因为对P2P平台监管不到位,P2P平台坑害投资者、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政府监管角度,应着力强化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8,加大对平台的监管力度,使其规范、诚信从业,减少违法、违规

    17、行为,树立公信力。 (七)引入社会专业中介机构 因为能力和资源的限制,资金提供者和P2P平台对于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无法进行核查和评价,对其产生不信任。为此,可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照证券市场的做法,让其对资金需求者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核查和评价,使其站在客观的立场,出具公正的意见。为保证专业中介机构的公正性,需要增强相关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以及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八)增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 在P2P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资金转移主要还是通过银行来实现,也有部分通过新兴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实现。不管通过哪种途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切实履责,不仅仅收取管理费用,还应增强对资金

    18、划转合理性的审核,识别出恶意套取资金的行为,卡控不正常的资金流转。五、结语P2P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短短几年内在我国取得了跨越式发展。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P2P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一个代表,其广阔的发展前景是毋庸置疑的。找出P2P互联网金融信任问题的成因和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对应措施,就能较好地解决防碍P2P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任问题,促进P2P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篇: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思路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使得金融业面临内着巨大的改革,进而导致传统的征信业务也不得不扩大覆盖面积,面临更大的

    19、挑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好的发展,征信业的监管理念、方法以及定位等都需要作出适当的转变,进而更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监管;问题;对策 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传统金融与信息化结合的产物,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的本质是相同的,而是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移动、安全网络技术升级后持续拓展新业务、新模式的一种方式。或者可以将其视为是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是传统金融在现代发展的主流趋势。但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改变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的运营模式和监管结构。征信市场作为金融行业

    20、发展的保障系统,在互联网金融下,对企业的信息采集、使用以及保密等环节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存有很多的监管难题,所以还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升征信业的监管力度。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的优势 1.信用风险评估的视野更开阔 我国传统的金融信贷业务中,主要的风险评估体现在实物资产、借贷、担保等方面。但是互联网金融下,信用风险的评估规模持续的扩大,包括交易记录、支付频率等多方面的信息评估,通过这些信息的评估能够更好、更全面的反映出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状态和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行为、信息可以随时查询,进而使得大数据背景下的消费者信用风险评估更加全面、有效。 2.有利于信用数据处理理念的创

    21、新 在传统的金融征信业中,数据基本上是由一些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同时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卡、票据贴现以及贷款等信息组成,这种信息的来源途径过于单一,信息维度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则更加丰富,信息的维度也更广,同时也具有抽象化、私人化以及隐秘化等特点。所以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其必须要能够应用信息时代下的工具和手段来进行改善,比如大数据和云计算,有效的降低交叉性以及高成本带来的问题。同时这种数据征信的方式能够更加灵活的转变信用信息,使得信用信息更加共享化、集中化和公开化。 3.征信业的产品和服务获得更宽广的升级空间 从当前我国征信行业

    22、中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来看,主要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比较单一,而且都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服务产品的资源持续的丰富和延伸,包括物流信息、电商平台信息以及资金流信息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更加专业化、多样化,使得供需间存有更大的缺口。同时我国对于发达国家的征信市场来说,我国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无论在范围上还是服务的内容上都具有更大的升级和发展空间,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更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在征信行业中的定位 征信行业中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规律,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两种定位。其一,部分互联网企业

    23、提供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大数据分析电商都可以定位于征信机构。同时另一种为无法开展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多种步骤的组合进入征信系统,作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者,同时也是使用者。 2.有效的区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 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范围更广、信息的载体、报送使用等方面都存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必须要能够区别管理和分析,进而保证征信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发生机构本身不能视为金融机构,因此不足以成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使用者,无法通过征信系统进行信息分析和交易主体的信用辨识。而且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间机构,不参与到借贷的实际运作中,仅仅提供信息工具支

    24、持、服务和匹配工作,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存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借贷平台还需要能够出台与其自身定位和职责相符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进而保证其在征信中的作用。 3.征信管理信息报送与使用的公平性 网络借贷平台中一般都是通过信息主体的自主检查来获得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而加以分析作为征信判断的依据,但是其自身并不参与到具体的征信系统建设中。当前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将中国人民征信中心的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报告,同时加之自主查询版本,使得征信内容更加丰富。这种征信方式使得传统银行机构的信息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进而使得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出现严重的风险问题。征信行业中的信息应用和报送是监管部门进行征信管理

    25、的基本原则。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很多的信贷机构并不具备进入征信系统的条件,而且管理部门的一口接入也存有诸多的问题,进而导致信贷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中也会存有公平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下征信监管的发展建议 1.明确各金融业务主体的定位 当前我国大数据分析机构可以通过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申请成为征信机构的一员,进而更好的提供信息和服务,使得其身份的定位更加准确。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定位当前还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学术界以及行业内对其信贷服务中介与准金融机构间存有很大的争议,认为不能将其视为金融机构。此外,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方面来看,主体不够明确,不仅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业务监管上也存

    26、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监管部门在相关法律条款的背景下,与实际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结合,并对具体的规定和办法进行细化。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零散资金采集的提供和使用方的中介,是征信系统的一个端口;或者可以对具备相对应条件的平台进行政策上的引导,逐渐将其纳入到征信监管的范围内。 2.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问题的管理 首先,在互联网借贷业务中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信息的规模更大,但是在信息的采集中还需要受到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的限制。传统的征信业信息的主体是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信息,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的采集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信贷业务信息,同时也包括企业方面的信息,这其中可能会存有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中限制

    27、的内容,因此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甄别。其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不能同为一个主体,传统的征信业中除了代理查询外,其他的信息查询与适用方都为一个主体。但是在互联网借贷业务中,如果将查询方定为借贷平台,那么借贷平台以及资金的提供方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使用方。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细化,并出台相对应的授权规定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权益进行保护。 3.注重信息主体的引导,关注社会风险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对使用机构信息的保密性以及查询信息交付的第三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接入征信系统机构的信息使用却没有作出明确的约束。当前我国大多数信息使用者都是通过自主查询来获取信用信息,而且这些主

    28、体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此在信息的使用中只能通过自律的方式保证信息的私密性,进而会导致严重的风险隐患。信息主体对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同一个信息主体将查询报告交给多个使用者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却忽视对信息外泄风险的关注,也使得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所以还需要增强信息主体的引导,提升社会风险意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对征信业的监管提出更大的挑战,征信业需要跳出传统监管的限制,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发,更新征信监管理念,扩大监管范围,提升监管力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 2屈魁,张

    29、明,王雪等.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探析J.征信,2015,33(3):41-43.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风险防范分析 摘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内涵、业务模式、发展现状和风险等多角度多方面的分析探讨,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主要涉及信息技术与金融的结合、普惠金融和长尾理论等概念,并且存有监管与法规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特殊风险等。因此,为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其监管思路应体现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构建包括法制建设、市场自律和外部监管“三位一体”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业务现状;发展风险 随着我

    30、国互联网普及水准的持续扩展和加深,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和创新,金融行业+互联网所生出的新产业与新经济增长点令人瞩目。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如图1所示,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532%,网民规模达731亿人,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了696亿人,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以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借贷、股权众筹、消费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InternetofFinance)行业发展迅速,一个规模达万亿级别的新兴市场已蓬勃兴起,并正在悄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务

    31、。互联网通过触及渠道、数据和技术三大支撑金融底层的要素来改变传统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互联网的出现使金融与商业在技术上空前紧密结合成为可能,简化金融程序,将时间、金钱成本降至最低,可实现用户流量与金融机构的无缝对接,给用户带来切身便利,使企业投资、个人借贷变得方便快捷,发挥资源的最大潜能。1互联网金融以其自身优势井喷式发展,对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和征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增长点,是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内涵、业务模式、发展现状和风险的基础上,从多个视角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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