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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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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docx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

    2、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列出18种不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8种项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收入符合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

    3、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财务及税务管理者在确认能否享受税额抵免时,向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财税200846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

    4、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包含可以综合利用的资源及其相应的终端产品名称和原材料应用的比例标准。可综合利用的资源分为以下三大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2.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若原

    5、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比例的,企业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影响1.2008年1月1日以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新政策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2.企业需要注意,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税200847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

    7、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大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1.环境保护目录: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2.节能节水目录:主要包括18类节能、节水产品,购置这些产品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性能参数和能效标准,并必须在指定领域应用。3.安全生产目录: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50余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

    8、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2.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3.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对企业的影响1.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之前实施的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结

    9、合国家相关政策而制定的。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三个目录的专用设备,并不再限定于国产设备。2.三大优惠目录具体规定了专用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企业须根据目录的内容确定所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目录中包含大量不为财务及税务管理者们所熟悉的技术及机械知识,因此,在确认能否享受税额抵免时,向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咨询是必要的。如有疑问,也可寻求专业建议和服务。(财税200848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税20081

    10、30号文明确,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不予扣除相关税费支出,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台130号文的政策背景根据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然而,在多数情况下,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及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国发200037号文中,规定对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减按10%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

    11、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其中的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国税发1996212号及财税字199859号文分别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允许从收入全额中扣除该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按照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期生效。新法沿用了与前相同的规定,对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动收入征收20%的所得税,该税率减至10%。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未沿用

    12、从前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营业税的做法。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营业税税额是否可以上述所得中扣除不再明确。130号文明确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不予扣除相关税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备注:根据130号文内容,上述“其他税费支出”包括并不仅限于营业税。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

    13、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已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相关企业的影响1.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财税字199859号文,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预提所

    14、得税。按营业税5%及预提所得税1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14.5%。根据130号文内容,对于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适用5%营业税及10%预提所得税的收入,实际税负将增加至15%(5%+10%)。今后,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签订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同时,应根据130号文规定计算确定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2.虽然营业税税额不得在计算上述所得税时扣除现已明确,但是对2008年9月25日之前在计算时已经扣除了营业税从而导致的少缴税款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及补税,目前尚不清晰。相关企业应继续关注最新文件,如有问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财税2008130号文;2008年9月25日)法规选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

    15、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

    16、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2008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7、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8、(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税函2008828号;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

    19、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一、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二、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

    20、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了解区内加工企业违反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四、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五、海关特殊监

    21、管区域的税务机关应与主管海关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对销往区内属于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头6位,金额单位:万美元)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91号;2008年9月24日)财政部 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

    22、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石化设备是指:1.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乙烯成套设备,包括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离心式急冷油泵、离心式急冷水泵、乙烯冷箱、加氢反应器、加氢装

    23、置空冷器,年产量不小于40万吨的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配套用往复式压缩机(迷宫密封式),年产量不小于20万吨的混炼挤压造粒机组;2.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包括PTA氧化反应器、加氢精制装置加氢反应器、蒸汽回转干燥机、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本条前款所述大型石化设备的合同订单。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

    24、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1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中的石化设备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二十四类中部分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

    25、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附件(略)(财关税200878号;2008年8月26日)财政部 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26、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煤化工设备是指: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加氢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包括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大型合成氨设备(包括合成气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煤化工气化炉,上

    27、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前款所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合同订单。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

    28、,下同)进口附件中的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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